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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規定]非營業用卡拉OK、歌唱伴唱機等擴音設施之使用。
a500281
2011-10-29 22:18 · 樓主
新北市環保局100.1.28公告,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禁止非營業用卡拉OK、歌唱伴唱機等擴音設施之使用,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來源:
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資訊網
備註:本公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月26日環署空字第1000008585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