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竹街上的停留的機車愈來愈多了

2011-10-26 13:03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jimmysucm 於 2011-10-26 13:20 編輯


這兩天晚上回家,都看到同一個狀況,就是京都與碧連天之間的竹街,開始有機車在上面騎,還把車子就停在上面@@

昨天在 7-11 前停兩台,鮮根拉麵前停一台

另外丹堤咖啡在晚上收工之後,會把垃圾放在人行道上,但不知其後續是如何處理!

以上這幾個情況,真得覺得商店街的部份,需要盡早規範了!
2011-10-26 13:14 · 2樓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4_202:} 這要如何是好 ?
2011-10-26 13:41 · 3樓
🔧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1-10-26 13:42 編輯


jimmysucm 發表於 2011-10-26 13:03
這兩天晚上回家,都看到同一個狀況,就是京都與碧連天之間的竹街,開始有機車在上面騎,還把車子就停在上面 ...


是愈來愈多{:7_422:} 的店家嗎?
2011-10-26 13:44 · 4樓
堊夢來到!!!{:7_466:}{:7_466:}{:7_466:}
2011-10-26 14:21 · 5樓
對呀~騎上小七的那兩台我也遇到,還有一台機車騎上來差點撞上我,那人連安全帽都沒帶,都是年輕人
這樣在晚上是很危險的,是否考慮要設立一些阻擋機車的設施啊??{:4_101:}
2011-10-26 14:46 · 6樓
Sky0717 發表於 2011-10-26 14:21
對呀~騎上小七的那兩台我也遇到,還有一台機車騎上來差點撞上我,那人連安全帽都沒帶,都是年輕人
這樣在晚上 ...


這樣可不可以照相舉發呀{:4_101:}
2011-10-26 14:54 · 7樓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機車停放未設置禁停標誌之騎樓、人行道可否取締拖吊?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及同條例第55、56條規定略以:「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禁止停車(含臨時停車)」,故依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人行道係屬禁止停車之處所。
2、人行道、騎樓設有禁停標誌路段(含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規定舉發,如該人行道、騎樓同時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針對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外車輛依上開規定舉發。
3、未設有禁停標誌之人行道、騎樓,惟已繪設機慢車停放區(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故停放於「機慢車停放區」以外區域係屬違規行為,違者依該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舉發。
4、人行道、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個案」觀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舉發。
5、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作業規定,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2011-10-26 15:32 · 8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依祥龍大哥所提供之交通相關法令來看, 絕對可以處罰這些違規者~{:4_214:}
照相告發似是最可行方式, 因為要等警察來開單或拖吊, 違規者可能也溜了.{:4_142:}
不然就只能裝設警告標誌或機車擋了~但有個問題是"歹看"又妨礙行的自由.{:4_175:}
2011-10-26 16:42 · 9樓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老實說....我還真的拍了,車牌照得很清楚
但因為很晚加上他們背對我,所以沒拍到臉
加上怕被他們發現我拍照,所以連閃光燈也沒開
但我身旁的朋友說......小心你PO照片會被"算帳"{:4_143:}
2011-10-26 16:48 · 10樓
Sky0717 發表於 2011-10-26 16:42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老實說....我還真的拍了,車牌照得很清楚


{:6_314:} 辛苦了, 站在正義這一方的妳~~
這種事, 還是要小心為上, 這年頭有些人惹不得呀~~
但, 應該可以拿到相關單位舉發吧?
2011-10-26 16:50 · 11樓
我可以問一個笨問題嗎? 那一段的產權是否屬於京都社區的?
是的話,我們能夠主張社區的權益,要求這些影響安全與美觀的錯誤舉動。可以這樣做嗎?

註:大雅路 與 學成路 可以發現 人行道上有一條黑黑地磚線。
我的認知是:
黑色地磚線往道路的部份 是屬於公共設施,京都社區無法規範,但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黑色地磚線往建物的部份 是屬於京都社區產權,我們住戶是否能夠主張這邊的權力,用以要求使用規範。
2011-10-26 17:11 · 12樓
jimmysucm 發表於 2011-10-26 13:03
這兩天晚上回家,都看到同一個狀況,就是京都與碧連天之間的竹街,開始有機車在上面騎,還把車子就停在上面 ...


1. 店家越來越多 是好事 但我們如何把關環境衛生與油煙
2. 機車禁止上人行道 京都與碧連天警哨都有點距離 無法勸導
--> 可否請警衛 以吹哨子作警示 至少讓違規的人知道有人監視 減少機車騎上人行道 (暫時之計)
2011-10-26 18:55 · 13樓
回復 Sky0717 的帖子

朋友說......小心你PO照片會被"算帳"

被算帳? how? 不要開玩笑了....
2011-10-26 18:58 · 14樓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交通相關法令來看, 絕對可以處罰這些違規者

對不起.. 搞錯了~
交通法規只適用在公共路面上.. 竹街是社區私產....
2011-10-26 19:09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26 19:10 編輯


jimmysucm 發表於 2011-10-26 16:50
我可以問一個笨問題嗎? 那一段的產權是否屬於京都社區的?
是的話,我們能夠主張社區的權益,要求這些 ...


jimmy說的都完全正確~
從馬路邊的curb往裡1.5米(還是2米..忘了)算是人行道範圍..屬公所產權.. 再往裡就全部都是京都私產...
權益當然可以主張.. 但這問題在風呂、劍橋等老社區老早就被拿出來講到爛了.. 結果還是一樣...
如果我們有辦法解決.. 會馬上一躍成為北大區裡最冰雪聰明的社區.. 立即爆紅~ 就試試吧....
2011-10-26 22:04 · 16樓
能否將竹街捐給市政府,做為人行道專用區或公園,如此或可解決一些問題{:4_144:}
2011-10-26 22:42 · 17樓
可以請警衛勸離或者我們自己發揮道德勇氣,看著他,用眼神讓他下去...
2011-10-26 23:22 · 18樓
還是在小七那邊的柱子上貼公告說明此區域為社區私產,若停放機車或騎機車上來將拍照送辦
當然這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方式
但是至少保全幫忙規勸的時候只要指著那公告勸導也比較有說服力
2011-10-26 23:32 · 19樓
對一樓飲食店家如果束手無策又無法可管,從廚餘再到佔用騎樓......再再都警示京都幸福的家園即將被他們催毀了,真是憂心.....:(
2011-10-27 00:21 · 20樓
哈哈哈!!
我想北大特區可能會進入無政府狀態!!!
騎樓擺桌不能管???
步道騎車不能管???
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已經100年!!各項法令不能說完備!但這些民生相關的問題!不是只有我們碰到!早就存在!而且法令也有規定!!我們不是非洲部落!!
有人憂慮法令不備可能無法可管來論述!!但是空洞臆測之陳述!!只會肇致許多住戶因未曾面對如此狀況無所經驗!進而產生不了解之疑慮!!!
社區或居民本來就有力量!只是做或不做而已!!!報警或向市府檢控都是途徑!!
上網翻翻法令!!你會比較安心!!有時一些事!!還是要自己來!!!!{:4_87:} {:4_128:}
2011-10-27 09:24 · 21樓
昨天晚上,已經親自去跟車主說啦!! 請他幫忙把車子停到底下去!
比較寬心的是,他們是牽上來,牽下去的!

我想家看到時,就像鄰居一般請他們幫忙,也提醒一下。 這兩個小男生久了應該還是會知道狀況的!

至於店家的部份 目前還是想到可以透過管委會,請店鋪代表的管委,協助與店家及屋主討論一下!
2011-10-27 09:56 · 22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10-27 00:21
哈哈哈!!
我想北大特區可能會進入無政府狀態!!!
騎樓擺桌不能管???


Dear 祥龍,
:) {:4_153:} 有先賢曾說過: "不為" or "不能" 也, 是"不去做" or "無能"???{:4_144:} {:7_434:}
個人覺得 "無能" 真的沒關係, 因大家都是 "人" 不是 "神(上帝等)", 難免 力猶未逮, 力不從心, 不是自己能掌控的.{:7_502:}
但是, "不為", 那事情永遠沒答案了, 因 "不動如山", 沒有行動怎知 "結果"{:7_506:}, 而"行動"並非事必躬親{:7_441:} , 要有方法, 善加利用住戶們的資源等等 ......{:4_212:} {:4_81:} {:4_170:} {:4_91:} {:4_152:}
共勉之! {:6_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