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各報要聞】部落客等「職業素人」代言廣告要小心了!立法院
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修正案,新增
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若有收取
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要與廠商負民事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將付出廣告酬勞十倍的賠償金額。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收取廠商酬勞的素人或部落客若代言廣
告誇大不實,與廣告主有「故意共同」行為時,還可依違反《行政罰
法》開罰,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社群網路興起,愈來愈多部落客透過網路上發表「開箱文」或「
試用心得」等,推薦某些特定商品,間接造成商品狂賣熱銷現象。然
而,有部分部落客假借個人心得分享之名,私底下獲得廠商贊助或有
相當的對價關係,形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商業行為,衍生許多消
費爭議。
為規範這類問題,立委羅明才提案修法,要求素人薦證廣告應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委趙麗雲則認為,大多數
消費爭議都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代言的廣告,才去
購買商品,一般素人廣告的影響力其實有限。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併案審查《公平法》修正案,最後通過公平會
建議的「折衷」版本,明定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
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訂有十倍的上限,以產生嚇阻效果。
例如,假設有美食部落客接受餐廳十萬元報酬,要求在其部落格
發表「美食推薦文」,一旦文章內容不實,導致瀏覽該篇文章的消費
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不但能對餐廳求償,還可對該位部落客提出
民事告訴,最多可獲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如果民眾或部落客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
人經驗或心得,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或心得,
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4_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