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內人認為,目前特區內排除停車格外,均為紅線地區,有礙特區商街發展;且紅線按交通法規規定為「禁止臨時停車」,意即臨時讓乘客下車都不可以,明顯與現況不符,即便警察並未取締,但按交通法規規定,臨停下車已明顯違法,不如應切合實際需要,將非屬危險路段或消防栓、電箱等公共設施等區域外之紅線地區,變更為黃線地區,以促進特區發展。
檢附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第168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第169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