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waitai 於 2012-10-29 16:35 編輯
這個星期日在十字街廓遇到有人騎機車, 念了他一下....還下車要跟我爭論....要我先管管其他停在十字街廓區域的機車, 再來管他....
這個問題, 不知大家有甚麼好意見.....我想應該要跟周圍的社區也一起討論一下了.....
是否先確認松竹梅街步道產權問題? 若屬社區所有更有理由禁止汽機車闖入。
何況一旦騎車撞傷行人,除非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否則皆屬違反交通行車規則。
是需要受到處罰的。
我記得,在看屋時,建商就已有明確說出,十字街道是禁止機車、汽車進入的!
純粹是給住戶能夠有更大的活動空間. 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所以,不管此人說什麼先管別人的機車是否違規,但此人就已
違規當中,不是嗎~
至於,步道產權問題,這個問題我也蠻好奇想知道的.... {:4_144:}
產權是分別屬於四周的4個社區所有, 但因為興建時, 依特區的規範, 各社區於相鄰部分須讓出空間來, 所以十字街是屬於空共空間....
但, 怪的是, 十字街的維護又分別屬於週邊4個社區, 所以地上鋪設的石磚, 花圃等, 應該又分屬4個社區所有.....所以我們應該可以限定不允許重物上十字街, 以免破壞我們的私有財產吧......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21 18:17 
產權是分別屬於四周的4個社區所有, 但因為興建時, 依特區的規範, 各社區於相鄰部分須讓出空間來, 所以十字 ...
是可以的,但不得阻斷,雖說街廓確是偶們的消防通道,
回復 Bear 的帖子
那我就建議與周圍其他3個社區, 分擔一個警衛(一天18小時/4=4.5小時)人力巡邏十字街, 一方面也可協助社區周圍保安巡邏, 另一方面, 可以即刻通知警方處理違規騎上十字街區的騎士....
既然繳的費用是整個北大最高的....當然也要有那樣高規格的感覺.....:D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2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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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建議與周圍其他3個社區, 分擔一個警衛(一天18小時/4=4.5小時)人力巡邏十字街, 一 ...
哈~哈佛,與肥冷都不肯,因他們處有裝置藝術沒車會騎上來,
國際也不肯......搞径做亂一定是你們世紀館,他們保全很优秀,
Bear 發表於 2011-10-22 20:55 
哈~哈佛,與肥冷都不肯,因他們處有裝置藝術沒車會騎上來,
國際也不肯......搞径做亂一定是你們世紀館,他們 ...
可是我最近看到騎機車的是國際館那邊的耶...
不曉得是他們麗寶工務還國際保全...下次遇到再照像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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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2日我也有看到騎士騎上十字街,可以確定是國際館那邊的工務人員,可能是有店面要售出去了吧~
改緊去"收拾"一下,好交接...
今天下午遇到個女騎士騎上十字街.....被我制止時, 區然還大言不慚的說"又沒看到告示規定不可騎機車" , 還扯說可以騎腳踏車, 為什麼不可以騎機車, 被我制止, 還要騎車衝撞我, 然後還找警察要告我搶劫.....真是超級惡劣.....
後來我跟警察說了問題, 警察答應我要立告示牌....請管委會找物管跟催一下警察單位何時會立告示牌
立告示牌禁止機車騎上十字街廓, 這件事要儘快處裡, 不然街廓的商店開越多了, 違規的人越多了, 就變成似乎違規的人是對的....
今天遇到的這件事讓我真的很生氣....那個十字街廓的商家(在哈佛, 面翡冷翠), 自己公然違規將機車停到他們家店門口, 還大言不慚的說"我們花錢買了騎樓讓你們通行耶, 為何我們自己不可以停機車(我當時是沒看到他們騎上十字街, 但心理直覺他們也都是那們的騎上十字街, 所以才不會規勸他的客戶不可將機車騎上十字街)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10-31 10:31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30 15:40 
今天下午遇到個女騎士騎上十字街.....被我制止時, 區然還大言不慚的說"又沒看到告示規定不可騎機車" , 還扯 ...
這種道德敗壞的人當賊的喊捉賊...真是討厭
報警說你搶劫...警察來可以反告她誣告~~~
要是我就陪她玩到底,告她叫警察開三聯單...讓她道歉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對還錯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10-31 10:34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30 15:49 
今天遇到的這件事讓我真的很生氣....那個十字街廓的商家(在哈佛, 面翡冷翠), 自己公然違規將機車停到他們家 ...
大言不慚的說"我們花錢買了騎樓讓你們通行耶, 為何我們自己不可以停機車...
有本事叫她多花錢把騎樓改成機車道或圍起來給他們自己用...
另外下次把停在騎樓的機車及店家拍照....放到愛北大在地生活篇讓大家拒絕至該店家消費抵制他們...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10-31 10:50 編輯
騎樓可否做停車位使用或營業使用?
有關騎樓的寬度及構造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之: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少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三、騎樓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四、騎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五公尺。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三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可知「騎樓」係屬道路,其目的在供公眾通行。而騎樓產權登記,應視其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登記一樓所有,而共有及私有之差別。惟縱或騎樓產權屬於一樓所有權人所有,然基於維護公眾通行權利,騎樓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行使仍須受到限制,亦即若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設攤,則不得設攤,否則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除了應處罰鍰外,對於攤棚、攤架得沒收之。另外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石碑、廣告牌等亦在處罰之列。
至於
騎樓停可否放機車的問題,承前所述,騎樓的功用為供公眾通行使用,故如
於騎樓停放機車可能《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得通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關於
騎樓若登記上屬私人所有的產權,然為了公共利益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權有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概念,可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並無抵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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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也想說網路發起抵制....就是哈佛面翡冷翠的那一間美髮店....聽我太太說, 前些日子也已經有人在他們店門口因為騎機車問題爭吵過....所以我還不是第一個耶....真是惡劣的商家....
小柯 發表於 2011-10-31 11:14 
騎樓的問題已是十大民怨排名第十
這個問題個人覺得...粉難改善阿..
http://www.npf.org.tw/post/3/6949 ...
一般市區的騎樓, 大概蠻難改善....但, 我們這兒, 因為要停在十字街商家前面, 勢必要騎上十字街, 而十字街是屬於四周社區的產權, 應該有權利禁止騎機車通行的, 所以, 如果要顧客都用牽的經過十字街到達商家, 反而更不方便.....應該會只剩商家工作人員自己的機車停放, 情況應該可以控制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1-1 13:37 編輯
找公家單位立牌
還不如自己立牌來的快
但又考量到松街是四個社區共同持有
光立在世紀館好像意義也不大.....
另外,小柯所提到騎樓在必要時亦需供公眾通行
但以四街的例子來說
除騎樓外,對馬路,還有公所負責的行人道
對四街,各有條十字街廓可通行
不知這樣算不算不符合法規的規定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還是要找公家單位來立牌....因為那天被那惡劣女嗆說....我不是警察, 沒資格判定她是否違規....
這部分很難,也看過轎車開上停在世紀與國際館的國際館側,擋車上來的盆栽也搬開可通行車子,唉!
回復 火星人 的帖子
所以才要找警方立牌.....十字街根本不是ㄧ般的街道巷弄(所以十字街商家的門牌看不到幾巷幾弄的), 根本就是類似台北市許多地方看到的, 屬建築物的開放空間, 騎車或開車上來, 就很明確是違法的(十字街是我們命名松街, 竹街和梅街, 是我們對於建物開放空間部分的命名, 並非真是一條可以通行汽機車的街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30 15:40 
今天下午遇到個女騎士騎上十字街.....被我制止時, 區然還大言不慚的說"又沒看到告示規定不可騎機車" , 還扯 ...
前天我也在十字街轉彎處遇到一位女機車騎士,轉彎速度有點快,被他嚇了一跳。實在沒有預期會在那兒出現機車,真是機車!:@
為了居民生命安全,這部分的確應該好好管管!
十字街闊屬於社區產權,區公所會說無權干涉,
就像遠雄建案,一樓騎樓在產權裡規為陽台,導致商家在騎樓擺設營業物品(竹街最明顯),有看見被取締嗎?
所以,區公所頂多在道路旁人行道立牌,非人行道屬社區產權部份,只有各社區管委會處理囉!
回復 Joseph 的帖子
呵呵....那是公務人員的一貫手法....推責任.....為何北市的大建案及百貨商場的開放空間區域, 沒有機車敢騎上去亂停.....
公家單位不管是無權或推責~~
現實就是現實,情況依舊... {:4_92:}
如果警方能在十字街闊立牌,我樂觀其成。
今天回家的時候,我們偉大住戶同胞,載著小孩從過了學成路就把摩托車騎上了人行道...一直到摩托車道下去,也是挺省事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