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寶世紀館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宗旨
為維護本社區之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寧,住戶飼養寵物須依本管理辦法為遵行原則;本管理辦法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共同議決訂定及修改並公告於公佈欄週知。
第二條 管理總則
一、本管理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為制定之法源依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飼養動物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本社區雖無規約規定不得飼養寵物,但本委員會制定本管理辦法為維護本社區之共同利益為出發點,社區住戶皆應共同遵守。
三、社區管理委員會機於保護社區安寧及環境衛生,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之寵物種類與名稱。
四、住戶飼養寵物須遵守下列各點:
(一)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時,應由七歲以上之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戴口罩及繫頸鍊),若飼主未適當管理寵物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時,飼主應負起一切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若寵物受傷住戶亦應自負其責。
(二)住戶如有飼養動物,其動物須放養於自家範圍內,不得養在公共門廳或梯間等公共空間內。
(三)寵物於進出社區範圍內公共區域時應以專用籠子或由飼主懷抱進出或以鏈子牽住,勿任其四處遊蕩,造成住戶驚慌,以保持公共安全,不得將寵物帶入各棟之1、2樓公設。
(四)飼養動物之飼主應注意維護整潔及環境衛生,不得任意隨地大小便或隨便啃食花草樹木。
(五)較兇悍或會亂吠之動物,飼主應在攜帶動物散步或活動時將所飼養之動物戴上口罩,以保障其它住戶之安全及安寧。
(六)寵物出入社區公共場所時,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及安寧,伴同人員應備妥排泄物清理之物品,遇有排泄物應馬上清理。
(七)社區各頂樓、安全梯、住戶走道、公共設施、電梯、地下停車場等區域,禁止寵物隨地便溺。
第三條 罰則
一、社區環境係由全體住戶共同維護之,如一再勸導受處罰之住戶,拒絕履行應盡責任時,管理委員會有權公佈住戶姓名及違規情事,藉以達到改善之實。
二、如寵物造成公共設施之損壞,則由飼主負責賠償。
三、住戶飼養動物如違反上述管理總則之其中任何一項規定,經住戶反應舉發及由委員會認定違法時,管理委員會應予以糾正,如果再違反規定時,管理委員會應對飼主罰款,每次罰款新臺幣○○○元整,其罰款收入納入管理費收入,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附則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管理委員會共同議決後修訂,並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