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兩個機車族成員...

2011-10-17 15:55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17 18:45 編輯


話說.. 下午找到C棟一樓梯廳對外逃生門常關不緊 造成維安漏洞的原因.. 就趕緊到物管去報修..

填單時聽到和我一起出C棟的一位鄰居正在對秘書長篇大論煞有其事的說教.. 內容大致是‘管委會有那條規定說晚上不准裝潢施工或DIY敲敲打打? 我都去查過相關法令什麼什麼’..之類的屁話...

然後另一位秘書又問我‘有住戶聽到謠言說欣泰瓦斯掛錶費明年要調漲到3萬塊..我們幫他問清楚沒這回事.. 結果那位住戶強力要求“一定要發公告讓大家知道”.. 那我們是不是該公告?’...

這年頭GGYY的人怎麼那麼多?
那個只會找小女生屁話一堆的.. 有種就晚上敲敲打打試試看會發生什麼事吧~ 秘書就沒其他事好做 要讓你纏在那裡聽半個小時廢話? 她的薪水是你一個人埋單的嗎?
那個下指導棋要公告的.. 要去聽謠言是你家的事.. 都幫你打電話問清楚了..還要怎樣? 明年才要掛瓦斯錶的人 目前鐵定人不住在社區裡 根本看不到公告.. 貼公告給已經掛錶的人看哦? 誰明年要掛錶又干你啥事? 公告不用花時間keyin..不必影印..不必張貼.. 總說一句話..不必花錢哦? 你要出嗎?

真是夠了~




2011-10-17 16:56 · 2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7 15:55
話說.. 下午找到C棟一樓梯廳對外逃生門常關不緊 造成維安漏洞的原因.. 就趕緊到物管去報修..

填單時聽到和 ...


難怪.....我們的物管主任跟祕書臉都臭臭的.....原來是有這麼多人要她們服務喔......{:4_202:}
2011-10-17 17:29 · 3樓

物管主任和秘書要應付那麼多「老闆」,

真的很辛苦。
2011-10-17 18:14 · 4樓
回復 alakao 的帖子

難怪.....我們的物管主任跟祕書臉都臭臭的

這可不行~
他們的功力實在輸前任物管一大截.. 傑明的人可以做到..看不出臉上表情.... {:7_380:}
2011-10-17 18:30 · 5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第4樓 < .... 他們的功力實在輸前任物管一大截.. 傑明的人可以做到..看不出臉上表情....>"
Dear 耐心 大,
{:4_153:} 因為傑明的人很清楚知道: 老闆是 "大雄{:4_91:} ", 犯不著跟"閒雜人等"生氣, 其員工教育訓練已訓練好: 住戶任何抱怨, 皆用 1號 表情應對即可:hug: , 不可面露不悅or生氣:hug: , 數饅頭就對了! :time:
2011-10-17 18:40 · 6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Wendy姐對傑明員工的服務態度真是觀察入微瞭若指掌...
他們張總當初若有多向妳請益.. 京都陣地就可能不會失守了...{:7_364:}
2011-10-17 22:35 · 7樓
🔧 本帖最後由 桃莉 於 2011-10-17 22:37 編輯


管委會有那條規定說晚上不准裝潢施工或DIY敲敲打打? 我都去查過相關法令什麼什麼’..之類的屁話...
就算沒有哪條規定晚上不可以敲敲打打...這也是基本常識好嗎??試想上了一整天班回來累得要死再遇到隔壁或樓上.下在施工...你可以忍受嗎??將心比心一下吧!!!
難道連"公德心"這種事都要管委會訂定規定嗎??
2011-10-17 22:42 · 8樓
回復 桃莉 的帖子

麻煩請那一些有「常識」的大人物去替此住戶開示一下吧!{:4_138:}
2011-10-18 00:28 · 9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1-10-18 10:01 編輯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不要拿別人得資產!當你得遊戲在玩!!!!我非常討厭有人愛窮扯有的沒的!!道聽塗說!!還要公告????


半夜來搞!!!

報警察請他去喝咖啡

好像是違反安寧秩序法




2011-10-18 09:39 · 10樓
晚上不能敲敲打打的規定好像在民法裡面有
印象中是屬於民法上"侵權行為",不管是自己施工或僱用工人進行,因此發生"侵權行為",必須由住戶與工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這點還是須要由專業的人員提供相關法條供"該住戶"參考參考!!
2011-10-18 09:46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北大貓 於 2011-10-18 09:46 編輯


管委會沒規定就自以為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的人
到時候也可以跟法官這樣解釋啊
2011-10-18 10:10 · 12樓
近鄰噪音的定義-> 再點相關法規, 我們的規約是下面的規範, 並不是說真正的法條就不用遵守... DIY當然可以, 但是聲音超出一個範圍就要受規範.

噪音管制法

第6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民法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復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判例已肯認居住安寧權屬「其他人格法益」,而所稱「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用語,係就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上開抽象標準,欲適用於具體個案,就事實審法院而言,即應以法官立於「社會生活中一般人」之立場,就系爭「音源」加以具體判斷之,即由審判者就聲音「音量」之客觀數據(分貝)、聲音之「音色」及「音量與音色混合」及聲音產生之時間、地點綜合判斷,是否可認定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

第 793 條
( 氣響侵入
之禁止 )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 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禁止氣響侵入之排除侵害請求權: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800條之1規定:「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準此,土地所有人於有前開規定侵入之情事者,得訴請法院禁止之。至第793條但書規定所謂侵入輕微或認為相當者,應依一般社會觀念是否能忍受定之,此係由法院依據個案具體狀況參酌主管機關所定之管制標準、土地利用之情況、氣響侵入之持續性與時間點、該氣響侵入之鄰地所有人採行之防護措施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已超過「相當」之侵入程度。

2011-10-18 11:08 · 13樓
現在的人都惠忘記一隻手指別人,但還有四跟手指頭比的是自己{:4_202:}
2011-10-18 11:11 · 14樓
回復 ericcc 的帖子

{:4_113:} {:4_113:}
2011-10-18 13:51 · 15樓
聽說有鄰居硬是拿著身份證及其他證件..但就是絕對不拿所有權狀 要物管給他停車證..
他的理由1. 曾經看過物管給其他住戶憑身份證領取過.. 理由2. 那些身份證件哪一張不能證明是他本人...

這位仁兄或仁嫂.. 物管做事沒原則被您逮到而找機會修理他們.. 我覺得他們咎由自取..
但是領停車證要求驗所有權狀是要證明您確定是所有權人沒錯..
有哪張身份證明文件上面白紙黑字載明您是房子或車位的所有人? 有的話.. 能否拿出來讓大家長長智慧.. 否則就請照規矩來.. 這樣物管好辦事 其他鄰居要找物管處理事情也不會被耽擱.... 麻煩您了~
2011-10-18 20:19 · 16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8 13:51
聽說有鄰居硬是拿著身份證及其他證件..但就是絕對不拿所有權狀 要物管給他停車證..
他的理由1. 曾經看過物 ...


很抱歉! 我實在沒有啥智慧!
我很看不懂為何領一個停車證需要所有權狀? 或證明文件?
車位一個一張,兩個兩張車證,會有人多領或冒領嗎?
社區不都有哪個車位是哪戶的資料嗎? 難道停車證被別人領走就無法停車? 還是以車證認車位?
如果沒有停車證不可以進入停車場嗎?
如果我搬家入住須要提供房屋所有權狀才可以入住嗎?不然如何證明那房子是我的?
裝潢時候管理室也沒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狀才可以裝潢阿?
或者這停車證非常昂貴?
............................以上這種種,我不懂為何需要所有權狀或證明證件才可以領停車證?
請釋疑!! {:6_314:}
2011-10-18 22:05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18 22:05 編輯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社區不都有哪個車位是哪戶的資料嗎?

對不起... 哪來這麼美的事? 京都有的房子已經到第三手了...
這過程中..屋主買賣房子難不成還得向物管報備? 沒有的事!
所以原有的第一手屋主資料..已經不符合現實.. 失真很久了~



如果沒有停車證不可以進入停車場嗎?

您得到它了~
2011-10-18 22:27 · 18樓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我同意戀家的意見,物管中心本來就有資料,一定得用所有權狀嗎?我就看到物管用住戶身分證核對他的資料而發的.
停車證只是因住戶車多,讓物管易於辨識車與車位是否被佔用而已,並沒有那麼大的功能,因有委員提身份證無法辨識所有權人,如果管委會連發停車證都要這樣管制,那請問停車證與遙控器,那一種可開門進去停車場?難道物管可以做到24小時站在車道上核對每部車號?我倒要看看管委會有沒有此魄力.
2011-10-18 22:36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18 22:57 編輯


sherman325 發表於 2011-10-18 22:27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我同意戀家的意見,物管中心本來就有資料,一定得用所有權狀嗎?我就看到物管用住戶身分證 ...


個人也認同戀家的意見, 若是因為房子換了第二手或第三手的話, 物管正好趁這個機會可以更新資料(因為領牌跟登記的身分不符)!!!
2011-10-18 22:52 · 20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8 22:05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我真不是很懂?

如果屋主轉了好幾手,管委會失去資料? 那將來如何收取管理費?

如果新的屋主沒有拿房屋所有權狀去通知,管委會不就永遠無法收取管理費?

我們還沒有去拿車證,只是對這樣的講法,感到疑惑與不解!

我住過這麼多社區,從沒有過這樣的經驗? 第一次聽到領自己車位的車證需要所有權的證件才可以領 ?

物管公司經驗很足夠應該都知道該如何掌握住戶的動向! 相信新的物管公司也不是第一天當物管的!

我不知京都車證是長得如何? 但現在很多人為了安全,通常不會把社區名稱標入車證,避免跟車或其他麻煩! 想想帝寶住戶決不會放個寫帝寶社區的車證! (雖說京都無法和帝寶比)

其實社區很多管理都是為了掌握住戶動向,可以用認識或詢問的方式,應該不是用要提供證明文件才可以做得到的吧? 還是管委會認為有些人會欺騙? 你們認為會達多少比例的人去領車證? 然後呢?

至於停車場的管理實在有些亂! 不僅暫停卸貨車位天天幾乎24小時停很多車子(當我去時幾乎都是這種狀況,雖說我沒有天天在京都) , 聽說任何門卡都可以進入停車場!如是真的那是很怪! 一般來說一車位就是一個遙控器! 遙控器是要登記紀錄的,就算壞了也是一個換一個! 頂多備份一個! 我看不懂這是甚麼樣的規則! ?

2011-10-18 23:06 · 21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物管本來就應建立住戶最新資料.否則將來住戶未繳管理費如何去催告?
將來物管應該還有很多類似停車證的東西要發給住戶.應利用此次的機會檢討有無必要住戶拿權狀來領停車證?
本人認為物管只要核對身分證相符就可發給.但假如發現與建檔名冊資料不符.此時則必須拿出權狀補辦更新手續.
2011-10-18 23:23 · 22樓
🔧 本帖最後由 jerome 於 2011-10-19 08:59 編輯


sherman325 發表於 2011-10-18 22:27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物管可以做到24小時站在車道上核對每部車號?我倒要看看管委會有沒有此魄力 ...



我也沒啥智慧
我也想看看
我不相信物管能100%執行
我更不認為物管有權看住戶權狀





2011-10-18 23:30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1-10-18 23:33 編輯


請問:
1.物管是否有全社區住戶的資料??
2.物管是否有全社區停車人及車輛資料???

以上兩者如果沒有??實不應該!!
如果有!!!
發停車證時應該造冊,如此住戶來領證時,只要核對住戶身分證件吻合,並請住戶簽名確證!!應該即可!!!應為有的住戶不一定是所有權人!!但是所有權人或租屋住戶完成入住,並至物管完成入住登記,他就是住戶了!!不是嗎???

而且我們停車管理辦法也沒有律定領證的規定,只有車輛貼證及換領車證的規定???
管理本來就是要簡單化!!!不思考辦法的邏輯完整!!卻硬要以防弊觀點來設定程序!!!可能只會給管理肇致更大困擾!!!!!

否則就只有依賴管委會天天開會來應付問題!!!何必呢!!!花點時間把應規定的事有邏輯的律定一下!!!再公告和住戶溝通一下,將不適切的修改一下!!推動起來就不會有今天如此狀況了!!!不是嗎???????
2011-10-18 23:52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18 23:53 編輯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其實社區很多管理都是為了掌握住戶動向,可以用認識或詢問的方式,應該不是用要提供證明文件才可以做得到的吧?


京都常住戶兩百多一些.. 包括假日來的總共也才三百多...
能否指教一下這下怎麼認識跟詢問? 挨家挨戶嗎?
利用發車證的機會更正住戶資料會很奇怪? 這邏輯更不懂了~
2011-10-19 00:13 · 2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19 00:13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8 23:52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利用發車證的機會更正住戶資料會很奇怪? 這邏輯更不懂了~



就是如唐會提及的:"本人認為物管只要核對身分證相符就可發給.但假如發現與建檔名冊資料不符.此時則必須拿出權狀補辦更新手續."
假如發現與建檔名冊資料不符=>物管就需確認身分, 若經確認是名冊資料未更新便可藉這個機會將該戶所有權人資料更新...
2011-10-19 00:18 · 26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我所學過的管理就是要把事情簡單化.. 能夠一次做好的就不分兩次做.. just as easy as that....
2011-10-19 00:24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19 00:25 編輯


回復 sherman325 的帖子

物管可以做到24小時站在車道上 核對每部車號?

如果真有人那麼做... 麻煩通知大家一齊去看難得一見的猴把戲...{:7_364:}
2011-10-19 00:25 · 28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19 00:31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9 00:18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我所學過的管理就是要把事情簡單化.. 能夠一次做好的就不分兩次做.. just as easy as ...


但用權狀來領停車證不算是個簡化的流程哩, 呵呵....不過還是尊重管委會議的決議, 我也用權狀領到嚕!!
但未來若有調整領取方式的空間, 方便未領住戶的話, 樂觀其成!!
2011-10-19 00:28 · 29樓
樓歪了, 機車族變汽車族領停車證了 ;P
2011-10-19 00:31 · 30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這不是什麼管委會的決議.. 而是從傑明以來就這麼做.. 因為簡單...
住戶拿權證領車證.. 最主要的功用就是確認與更正住戶資料...
如果還有更簡單更有效率的方式 麻煩指教~
2011-10-19 00:34 · 31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19 00:34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9 00:31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這不是什麼管委會的決議.. 而是從傑明以來就這麼做.. 因為簡單...
住戶拿權證領車證.. 最主要的功用就是確認與更正住戶資料...


若是為了可以更新住戶資料, 那可以理解 {:6_314:}
2011-10-19 00:39 · 32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10-18 23:30
請問:
1.物管是否有全社區住戶的資料??
2.物管是否有全社區停車人及車輛資料???


Dear 祥龍,
{:5_218:} {:5_218:} {:5_218:} 我怎麼忽然有個感覺, 覺得您像古時候歷史上的忠臣{:4_152:} , 很有學問且憂國憂民{:4_152:} , 但碰到"大昏君", 罔顧忠言, 忠言逆耳, 不問朝廷之事, {:4_93:} 昏庸至極.........{:5_278:} "何不食肉麋?"{:5_278:}
2011-10-19 00:46 · 33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19 00:56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有的住戶不一定是所有權人!!但是所有權人或租屋住戶完成入住,並至物管完成入住登記,他就是住戶了!!不是嗎???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民主社會裡.. 何來這道程序?
2011-10-19 08:42 · 34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我就要看看管委會是否能執行有遙控器而沒停車證,是否進不了停車場,大家一起檢試吧!
2011-10-19 09:39 · 35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然後另一位秘書又問我‘有住戶聽到謠言說欣泰瓦斯掛錶費明年要調漲到3萬塊..我們幫他問清楚沒這回事.. 結果那位住戶強力要求“一定要發公告讓大家知道”.. 那我們是不是該公告?"

一般裝瓦斯時,管線費是要自己付錢的,約3萬多元,但遠雄給了我們福利(不管是遠雄幫我們付了錢還是爭取來的),據聞一年內如果沒裝瓦斯,瓦斯公司將取消這項福利,所以請物管查證是否有此事?如果真有此事,那物管是不是該請管委會公告週知知,請未申裝的住戶趕快去辦理(這是在物管未查證這事之前的對話); 如無此事,還公告什麼?只要有人問,就告知無此事就好.

沒想到我們的大委員,不分青紅皂白的說瓦斯漲價,這委員與祕書也太扯了吧!
如無此事便罷了,但"如果真有此事",這種查證有關全體住戶該有的權益,有這麼困難嗎?那住戶就白白損失權益嗎?管委會與物管本來就是服務住戶的,難道這樣有錯了嗎?是否心態有問題呢?
我接觸了物管,從主任到祕書確有經驗上的問題,我真不知高質的物管是這樣的處理態度,停車證的發放問題也是如此.
2011-10-19 09:56 · 36樓
回復 sherman325 的帖子

那物管是不是該請管委會公告週知知,請未申裝的住戶趕快去辦理(這是在物管未查證這事之前的對話); 如無此事,還公告什麼?只要有人問,就告知無此事就好.

現在有裝錶的三百六十幾戶... 現在還沒裝錶表示人不在社區.. 公告給已裝錶的看?


沒想到我們的大委員,不分青紅皂白的說瓦斯漲價,這委員與祕書也太扯了吧

聽誰說瓦斯漲價?
瓦斯是民生必需品.. 隨便公然傳播民生必需品漲價的不實謠言 可是有法律責任的....

2011-10-19 10:30 · 37樓
好的方法是可以比較的!!而不是誰說了算!!
管委會不訂出統一適切的辦法!!遇到事情,就在開會中訂一樣規定!!這樣住戶怎樣依循呢!!!

社區管委會及物管如果搞不清楚有多少住戶??或是住戶是誰???那真是個天大笑話了!!以後管理費要依據甚麼來收呢????
對的!!如果搞不清楚!!本來就是要一戶一戶的核對!!要不然請物管來是幹嘛????管理!管理!連管理的基礎(住戶)都不清楚!!那才真是代誌大條了!!!!!

如果發個停車證就已經意見紛亂如此!!後續管理事務的推動還要如何走!!!
2011-10-19 10:32 · 38樓
好的方法是可以比較的!!而不是誰說了算!!
管委會不訂出統一適切的辦法!!遇到事情,就在開會中訂一樣規定!!這樣住戶怎樣依循呢!!!

社區管委會及物管如果搞不清楚有多少住戶??或是住戶是誰???那真是個天大笑話了!!以後管理費要依據甚麼來收呢????
對的!!如果搞不清楚!!本來就是要一戶一戶的核對!!要不然請物管來是幹嘛????管理!管理!連管理的基礎(住戶)都不清楚!!那才真是代誌大條了
!!!!!

如果發個停車證就已經意見紛亂如此!!後續管理事務的推動還要如何走!!!{:4_186:} :L
2011-10-19 10:59 · 39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8 23:52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既然只有三百戶,那若都不領車證,請問那你們如何更正住戶資料?

若沒有更正那會如何?

如果你認為這樣是最好,我也沒話講!
2011-10-19 11:23 · 40樓
sherman325 發表於 2011-10-19 09:39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然後另一位秘書又問我‘有住戶聽到謠言說欣泰瓦斯掛錶費明年要調漲到3萬塊..我們幫他問 ...


喔! 裝瓦斯表有限時優惠?

這應該挺重要的! 哪裡有的資訊?

*****************************8

我很少在社區,但對一些事也是氣到不行,有些人假以委員身分,亂定一些規定, 詢問管理中心,社區管委會是否有這規定! ?

總幹事和秘書都說沒有! 我也不想講! 但實在令人生氣! 大家都是住戶,我也不想與人為惡! 希望也不要太過分!

僅此於此! 不想多說! 社區事我也不想管! 多說令人厭罷了! 不在其位也不想謀其事!

絕不要問我啥事! 我絕不會在網上說鄰居任何的事! 因為我看重任何和鄰居的情誼! 對事不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