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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說明:
菸害防制法第15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無明令住戶於住家禁止抽菸之規定。
復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一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內政部90.4.17台九十內營字第9005479號解釋函,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二、依上揭規定,該抽菸行為並無法律上為明文禁止之限制,
本社區規約亦無針對旨述行為有明確之規範。
三、因此,有關該行為之部分,本會當應先予以勸阻,若經勸阻無效且連續犯行者,始得有依公寓大廈管理第16條規定檢具事證函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舉報。
四、綜上,因您並未提供行為人居住戶別,管理中心亦無從勸阻,另若欲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舉報,亦須檢附佐證資料(至少要有照片或影片),囿於社區經費考量,監視範圍實有未殆之處,若貴戶可逕予蒐證交付本會,本會當即可依條例規定函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