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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決議記載請務必謹慎!!!!
第一案:委員用蔣中正與嚴家淦做比喻,如果我是林芳梅會當場吐血!!三峽鎮長及鶯歌鎮長都曾有因事離職由副主管代理的事例可用,更何況我們是社區自治組織,如此喻還留下紀錄!是否適切?????請參考!!
第二案:決議中表示停車管理辦法已公告但尚未施行,所以尚無須討論是否修訂???但是停車管理辦法第34條明述,委員會通過後公告施行!!!況且決議2馬上接著記載:依據停車管理辦法辦理機車位抽籤,停車證的發放,那這又是依據甚麼呢????!!!!大多數委員連修訂的建議看都不看,也不願意將自己通過的再修改!!這是面對民意嗎!!!!????這種心態似不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