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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為法定逃生空間不得放置私人物品

2011-10-12 22:40 · 樓主
主旨:頂樓為法定逃生空間
不得放置私人物品。
說明:
各棟頂樓為消防法規所規範避難逃生通道,不能擺放雜物、曬衣架等,經公告七天後,放置頂樓物品還未移除,管理中心將逕行代為處理。
2011-10-13 00:32 · 2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1-10-13 00:33 編輯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社區規約:頂樓為法定之公共場所!!!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秩序及安全之維護
一.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場所,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住戶不得任意破壞、改造。
二. 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不得佔用或在其間堆置物品而妨礙該場所使用。

不符規約,建議逕予處理!沒有空間!!!!!!但是臨時性曬衣,如有需要要,應有規範!!!!!
2011-10-13 09:26 · 3樓
濕濕冷冷的冬天快要到了
還是希望頂樓能架設曬衣場...
偶爾太陽露臉時還能把衣服、棉被拿上去曬曬
不過似乎是遙遙無期啊......{:4_161:}
2011-10-13 09:52 · 4樓
堆放雜物當然絕對是不可以,但如果能有秩序地規劃一些地方供晒棉被或冬季厚衣物,大家就方便多了,畢竟住這兒大都用的上,原則是不可妨礙公共安全,以及上頂樓腳步要放輕,否則住頂樓者可能會被吵到。這應是大家共同期待吧?
何妨討論討論?

2011-10-13 10:19 · 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都都 於 2011-10-13 10:21 編輯


大學風呂 好像有規劃 頂樓 可以供晒棉被 或 衣服 等等.
建商 好像 也在 頂樓規劃 勾勾 於兩側牆上
但有嚴格規定喔~~
如 被晒物品 不得 被風吹落至樓下 若砸傷人 需負賠償責任 (要注意安全 因為是 在高樓上)
被晒物品 不得 過夜
使用完畢 需將物品 帶回, 不得置放 如 衣架 晒衣繩 籃子等等

簡言之 就是 只有使用 空間 不得佔有 空間 限時段使用 ( 指只有白天 才可以使用, 晚上 怕有危險)
2011-10-13 11:02 · 6樓
我也是希望頂樓的一部分空間能讓住戶曬棉被耶~當然是管委會可以提供規範讓大家遵守

畢竟後陽台也不過兩根長棍讓我們曬衣服跟棉被
我家King Size的棉被/床單/保潔墊要是一起曬,其他衣服都不用曬了{:4_120:}

曬過太陽的棉被不但殺菌還有一股溫暖的味道{:4_199:}最喜歡了
希望管委會可以討論一下吧~{:4_131:}
2011-10-13 11:59 · 7樓
🔧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1-10-13 12:01 編輯


頂樓想曬衣服管委會同意是沒有用滴,
必須經過頂樓所有住戶的同意才行, 否則, 我們都空談呀~~{:4_112:}
2011-10-13 12:10 · 8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13 12:13 編輯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規約也要修訂吧?!同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是要確認有沒有限制吧?不然就算全社區都說好~結果政府說不行~那就沒有用了哩~~~~

而且一定要政府說ok才可以~若政府沒有明訂~那就要規約有訂~如果通通都沒有訂的情況下~才可能可以成立。

別的社區怎麼樣不管,畢竟大家不是在那一些社區~京都要怎麼樣就得依法~不然又要耗好幾個小時在那演鬧劇了!{:4_92:}

對社區住戶整體有利及不違法的情況下當然都是可以討論的~{:4_202:}
2011-10-13 12:58 · 9樓
榕姐 發表於 2011-10-13 11:59
頂樓想曬衣服管委會同意是沒有用滴,
必須經過頂樓所有住戶的同意才行, 否則, 我們都空談呀~~ ...


R 樓空間 是 19樓住戶的專用區嗎?

我想大姐你指得應該是要施工設置固定晒衣架,可能會影響屋頂防水層的部份吧!
所以最好要取得19樓住戶的同意吧!
2011-10-13 13:09 · 10樓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這個觀點有點爭議!!
樓頂空間是屬於共用部分,依法令共用部分之使用可由區權會決議(訂入規約中)或由管委會律訂,住戶不得擅自使用或據為私用,況且樓頂也不是頂樓住戶的私用區,當不宜如此主張!!!!請參考!!!!
2011-10-13 15:32 · 11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10-13 13:09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這個觀點有點爭議!!


這是我今年初去參加千代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所收到的訊息,
至於是根據什麼條例, 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因為我有特別寫在筆記本上, 印象特別深刻......
如果有什麼錯誤, 歡迎指正囉!{:4_206:}
2011-10-13 15:48 · 12樓
jimmysucm 發表於 2011-10-13 12:58
R 樓空間 是 19樓住戶的專用區嗎?

我想大姐你指得應該是要施工設置固定晒衣架,可能會影響屋頂防水層的 ...


嗯~
應該是你說的這個顧慮......
但, 如果設置活動的曬衣架, 會不會經不起強風來襲呀~~{:4_81:}
2011-10-13 19:36 · 13樓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榕姐的觀點是對的~
要使用頂樓為曬被場或其他公共用途是要頂樓住戶同意沒錯! 這點找得到“真正的”法律依據...{:7_410:}
2011-10-13 19:58 · 14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哪一條哪一款{:4_144:}
2011-10-13 20:01 · 15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功課... buddy... 功課... 問下google大神吧~{:7_405:}
2011-10-13 20:19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13 20:20 編輯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訂: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2011-10-13 20:36 · 17樓
「頂樓設置曬衣架」這個議題之前管委會已經討論過了
當時傑明的機電人員還舉例說明過
皇翔四季會館也在各棟頂樓安裝曬衣架供住戶曬衣服棉被
結果今年年初新北市市政府到皇翔四季會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就發現這個曬衣架的設置違反XX法(什麼法我忘了)
最後市政府是要求管委會自行拆除後報請複驗
另外就是收到一張七萬元的罰單
{:4_176:}
2011-10-13 20:48 · 18樓
回復 京都小螞蟻 的帖子

結果今年年初新北市市政府到皇翔四季會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就發現這個曬衣架的設置違反XX法(什麼法我忘了)


想辦法讓官員不上樓....{:7_405:}
2011-10-13 21:21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13 21:22 編輯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這就得靠{:7_332:} 了!

但最後會不會變成{:7_340:}就不得而知了~
2011-10-13 21:22 · 20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法規上言明是[設置],因為涉及工程施作,將影響頂樓住戶專有部分得天花板,自得須經頂樓住戶同意,但是拿個板凳在頂樓曬棉被不涉及設置問題,要同意甚麼???那樓頂為何被列訂為共用部分呢!!!!
2011-10-13 21:24 · 21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13 21:27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如果是要安裝「固定式曬衣架」之類的~算不算是「設置」呢?曬衣場應該就會規劃一些可以曬棉被的架子吧?總不會說要屋主自己搬架子上去吧?

很抱歉~我一直以為是在討論屋頂要架起固定式的曬衣架供住戶使用~難道不是?{:4_167:}
那曬衣場應該有麼東西呢?我看還是得先把所謂的「曬衣場」的定義搞懂我才可以去找法條了~~~
2011-10-13 21:33 · 22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拿個板凳在頂樓曬棉被不涉及設置問題,要同意甚麼???

這就是大家目前在做的事...
非固定設施且使用後隨即移走..保持頂樓淨空.. 當然合乎公共空間使用的基本規範...
2011-10-13 21:36 · 23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我一直以為是在討論屋頂要架起固定式的曬衣架供住戶使用~難道不是?
那曬衣場應該有麼東西呢?


找個住C6e的朋友帶你去他們社區頂樓看就瞭....
2011-10-13 22:03 · 24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京都規約
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 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後:
(一)、 專有部分:係指編訂有獨立門牌或地址證明之建物及其附屬建築物,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專有部分經約定供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者。
二. 本社區法定空地、頂樓平台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住戶使用,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專用。


第二十五條、 管理依據
一、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遵守購屋時與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所簽署之買賣契約及其附件所約定各項事項之規定。
二、 本社區建物全區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範圍,由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之。
三、 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本社區,得制訂各項管理辦法公告施行,但不得違反本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對於上述各項經公告施行之管理辦法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遵守。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及設備
一、 本規約所稱公共場所,包括除區分所有權人私有房屋及依本社區不動產買賣契約有特別規定者以外之本社區各部分供公眾使用之空間,凡車道或通路、排水溝、門廳、電梯間、樓頂平台、安置公共設備場所,會客,娛樂、休閒中心及相關設備等均屬之。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秩序及安全之維護
一、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場所,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住戶不得任意破壞、改造。
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不得佔用或在其間堆置物品而妨礙該場所使用。
2011-10-13 22:04 · 2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0-13 22:07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10-13 21:36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找個住C6e的朋友帶你去他們社區頂樓看就瞭....


W大 {:4_143:} , 但U大會不會找工務局的朋友一起去??
2011-10-13 22:10 · 26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U大會不會找工務局的朋友一起去

這樣的話... U-boat會被擊沉在C6e一樓泳池裡....{:7_381:}
2011-10-13 22:33 · 27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第一~我若找工務局的人一起去看~我想大家就可以知道工務局對於此事件的看法是如何了!那這一帖也就有明確的答案了!也就不管是規約或者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工務局說了算吧!
第二~我並不會想要去哪哩看~我以什麼立場去看?還沒到大廳就被轟出來了~
最後,我算老幾啊!?{:4_140:}
2011-10-13 23:14 · 28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1-10-13 23:20 編輯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仔細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即可明瞭!!!
社區規約如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原則訂定,並且報奉主管機關核備者!!社區運作係以規約為主!!!規約未律定者以現有相關法令為主!!!社區規約才是社區管理運作的核心!!!例如公共區域如區權會通過裝設相關設施,設施的安裝如果不涉相關法令,工務局是不會干涉的!!!!!!那家大廈設置曬衣場可能是違反消防法的規定!!!這就是已涉相關法令!!必須申請!!!
2011-10-13 23:28 · 29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10-13 23:14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仔細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即可明瞭!!!


因為是來作消防安檢的
所以該社區應該是以違反消防法規送辦的

另外印象中當時會議中討論的內容是
設置固定式 恐違反消防法
設置臨時性的 又擔心頂樓風大把棉被連同曬衣桿或衣架吹落樓下砸到人
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的問題
所以當時就不了了之
2011-10-13 23:32 · 30樓
回復 京都小螞蟻 的帖子

{:6_314:}
2011-10-14 11:19 · 31樓
之前參觀心六藝頂樓有設置曬衣桿,甚至還有菜圃,這樣算違法嗎?
2011-10-14 11:33 · 32樓
回復 noyes 的帖子

只要是『固定式』的任何物品應該都算吧!{:4_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