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5 22:21 編輯
剛換新物管不久..
有些不參與之前新物管審核作業的管委 在簽約後嗆聲說沒他們看過所以合約無效...
現在的新花招則是要求公告合約內容給社區所有住戶審閱...
不知道有哪個北大社區做過如此公告的? 這有法律上的必要嗎?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 感恩~
既然選出管委會了,不就是交由管委會處理嗎?不然社區住戶這麼多,意見這麼多,如果連每一個契約條文都要住戶看過同意才做數,那社區怎麼經營得下去呢?
社區可不只物管有合約而已,像是機電、弱電、園藝、垃圾清運等,也都有合約,都要公告並經住戶同意,實務上真的很困難...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0-5 23:16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既然選出管委會了,不就是交由管委會處理嗎?不然社區住戶這麼多,意見這麼多,如果連每一個契約條文都要住戶看過同意才做數,那社區怎麼經營得下去呢?
海大所言甚是~
照說合約的東西是不可以隨便張貼周知的...
但就我們正常認知來說算常識的東西.. 對有心找碴的人卻不是這樣...{:7_437:}
耐心 發表於 2011-10-5 22:20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那就不用理他,請他去管理中心看,簽約是主委在簽的,沒有主委蓋章會生效嗎?
要鬧事的多少會有只要行的正做的直,不用理故意找碴的,一切按照程序走就對了
會不會是因為第一屆?????所以住戶才.......???????{:4_101:}{:4_144:}{:4_200:}
麗寶小姿 發表於 2011-10-5 23:15 
會不會是因為第一屆?????所以住戶才.......???????
您真內行~
但我所知道的.. 麗寶好像不會這麼惡搞吧?{:4_144:}
上網~~~~~看到~~~00網~~~路過~~~{:4_184:}~~~是是非非~~~{:4_108:}~~~{:4_183:}
我猜應該是x雄x都吧{:7_331:}
我來亂的...................
🔧 本帖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1-10-6 09:40 編輯
其實只要達到法定開會人數(含授權)之三分之二
通過表決並由主委代表社區簽定合約的話~~~
就代表合約成立嚕{:7_364:}
用公投的不好啦~那被選上的委員不就很無力幫大家做事了嗎?
沒必要公告, 但住戶有疑問可以去物管查. 既然是在法定人數開會決定下招標到的, 當然就有效, 第二屆委員沒有理由翻案. 除非做的不好想解約, 就得付違約金而再找一家. 這樣搞沒有比較好. 或者可以找到不法的證據, 比如證明未達法定決議人數或有賄賂收賄等. 那當然就不用社區住戶一起承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第九款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所謂管理服務人就是一般大家所說的物管公司)
所以物管公司之任用,只要管委會同意就可以了。
管委會是屬合意制,
出席人數超過1/2(若委員數共10人,出席人數要超過6人)
開會決議事項即可生效。
版主所提,該委員應不懂相關法條,才會如此之說法。
但社區這樣子的人很多,只要是為社區好,
沒有『私心』,只有多溝通,多說明
就ok啦!
我社區是採合議制, 超過半數委員以上 !
物業公司清潔公司保全公司等服務公司的選擇都是公開招標(附所有資料與報價書), 按委員會事先預定的評分標準, 加總後, 最高分優先議價 !
合約內容有罰則, 嚴重違反可解約 !
所有合約內容均放置於管理中心, 區分所有權人皆可登記後查閱 !
不會公告合約內容 !
目前我社區皆無問題, 感覺你也是委員之一, 希望有幫到你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除非貴社區的規約有特別註明物管的任用要經區大的決議(本社區正準備這樣搞)...
不然,住戶的意見.....聽聽就好
不過,也有委員會不關心合約內容,而讓主委亂簽的.....
總之,關心是應該,但說要經過我(住戶)同意,那太強人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