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次停車場(糾察)後,似乎有些改變,但是部份不變的還是不變,不知是沒看見還是視而不見,社區需要大家更多的彼此相互照應,而不是只單靠管委會運作,管委既然是各棟住戶推派出來的,又未何大家又不遵守管委會推動的工作呢(連基本的管理費都不遵守)???
不好意思~~離題了{:4_160:} 如題機車&汽車停車格以外部份皆屬公用區域範圍,照理說應不可放置私人部品(機車.架子.雜物等...),這也是為何需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目的是讓區分所有權人能夠明白自身權利&大廈管理條例.{:4_153:}
而不是我行我素,或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話是一句很不負責任的話,因個人的需要,而造成其他人的困擾.{:4_135:}
剛剛在家族網站上找到的一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請大家花時間耐心看一下吧!!
{:4_175:} 第 一 條:本規約法源及效力所及範圍
本社區規約法源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約之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第 二 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
(一)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
-->例:房子.
(二)共用部分:係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例:中庭&健身房.
(三)約定專用部分: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例:機車&汽車停車格.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例:電梯.
第 十四 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
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 十六 條:公共秩序安全維護
(六)機車、腳踏車不得隨便停在公共空間。
(十八)為符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並營造無菸社區環境,住戶禁止於大廳、室內公共設施、
中庭、梯廳、逃生梯、電梯車廂內、地下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吸菸,違者管委會應檢具相關事證向主關
機關逕行檢舉。
希望能有更多愛這個社區的人能夠共同維護,這辛苦難得的家園啊!! {:4_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