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各位高手請幫我釋疑

2011-09-30 17:04 · 樓主
我想我應該將我在民政局謊言事件簿的帖子中
為何我會如此執著於昌溢的案子有無使用政府土地設施說得更清楚
不是我固執於細節 而是這細節很困擾我

民政局表示此案100%民間自備土地
若然如此 昌溢提案後 新北市府只需審查昌益提案通過不通過 此程序沒有問題 也是新北市民政局目前作法

但若如選址報告以及工程會標明此案有使用政府土地

那麼昌溢提案後 民政局依法應該公開資訊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案

(請看附件的流程整理)
📎 BOO.doc


因為民政局的說法與報告不同 這也牽涉到民政局目前作法是否不符合促參法第46條

所以各位高手
到底昌溢有無使用政府土地???
還是本來有 後來為了規避公開資訊以及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的步驟與風險
在高手指點下把政府土地排除掉了?


2011-09-30 17:47 · 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9-30 17:5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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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作業

第四點
指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所需土地,民間申請人可自行取得公.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不需主辦機關依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者。


我推測昌溢公司之所以適用"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流程,就是因為第四點,他自行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
簡單來說,其他私人或公家土地的部分,昌溢公司可以用買的,或用租的,一切他自己解決,不需要政府提供或協助!!
假如需要政府依照促參法協助或提供者,就無法閃避公開資訊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案。
因為我們沒有三峽生命園區BOO案的計畫書,所以不清楚細節,但推估昌溢為閃避公開徵求,他不需要政府提供或協助。
對於國有地的部分,他也可以用承租的!!因為目前國有地也是出租給業者使用中!!
至於民政局鬼扯100%自有,只是謊話連篇多一則罷了!
以上意見,供參考囉~

詳參:
2011-09-30 18:1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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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共工程委員會內的資料不詳實
因為這一個案件被列為政府土地民間規劃

話說回來 真不知道環宇是新北市府的法律顧問 還是昌溢的
記得那時逼問陳科長真的沒公開招標時
陳科長說請教過法律顧問 他們不必公開招標
想來寰宇這等大律師事務所 早就指點過
2011-09-30 18:20 · 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9-30 18:23 編輯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陳科長說請教過法律顧問 他們不必公開招標
想來寰宇這等大律師事務所 早就指點過


恩,他們就是自己取得公.私有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不需要政府協助或提供!!
這樣就不需要公開徵求(招標),百分百獨家,穩贏!!

你忘記中和范家跟寰宇范雪梅,關係匪淺?!絕對了解遊戲規則怎麼走{:4_164:}
2011-09-30 18:22 · 5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9-30 18:2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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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之後若需要進行地目變更 環評 等
是否政府也不能提供協助?
2011-09-30 18:26 · 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9-30 18:31 編輯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是的!!
環評跟地目變更,審議會議紀錄寫的很清楚,政府沒有義務(不擔保)協助通過環評跟地目變更,假如昌溢無法取得,本案就失效!!
問題是,環評跟地目變更,肯定會過,表面上嘴巴說不幫,實際上都是他們的人馬幫推(環評&地目變更,找出可援引依法行政的相關條文),怎麼可能不過勒?!
2011-09-30 18:32 · 7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真糟糕!

還有昌溢這段話我也很介意
(六) 審核委員提問:為確保生命園區的永續經營,希望申請人能取得本計畫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
民間申請人回覆:1、本公司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取得本基地所有權人ㄧ定比例的同意已可合法使用本基地。若日後發生少數所有權人抗爭之情事,本公司將自行解決。2、附帶說明,在工程會促參案件契約範本中,僅要求地上權或租賃權二擇ㄧ。

不知道那些少數所有權人在哪?
2011-09-30 18:34 · 8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你看一下地籍資料,確實所有權人,蠻多的!!包括那位鄧宗助!!
至於哪些非范家關係人,我就不清楚囉{:4_164:}
2011-09-30 18:43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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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想找出那些反對的所有權人
不知道昌溢打算如何解決這些少數所有權人的抗爭

另外一點提問
就算是自備土地 自行規劃
難道主管機關無需公開申請案件的摘要內容嗎?
我以為按照促參法規定是應該要公告的...
2011-09-30 19:10 · 10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1-9-30 18:32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真糟糕!


少數所有權人的問題我有想過
土地那麼多筆,如果有人不同意移轉所有權,昌溢硬蓋,可能產生新北市府和昌溢間行政契約<投資契約>不生效力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四十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這也是一個攻擊點,少數人的權利沒有兼顧,會導致整個投資契約不生效,很嚴重。但不知少數人是誰?
另外昌溢的經理說過,最大的地主是一位出家人,在大溪寺廟,願意把地拿出來作公益,不希望被政府徵收。
昌溢說,如果我們不給他們蓋,會導致市府用強制徵收的方式蓋,就變成公立的殯葬區。不知道說的真實性如何?但一定要把最大的壓力給政府,因為那個經理說,政府出面說NO,他們就停。



2011-09-30 23:32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9-30 23:36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只怕少數,被"惡勢力"恐嚇而不得不租或賣,不是用法律可以解決的{:4_101:}

昌溢說,如果我們不給他們蓋,會導致市府用強制徵收的方式蓋,就變成公立的殯葬區。不知道說的真實性如何?

蘇先生來唬爛的!!因為光是徵收來蓋殯葬特區,也要經過議會同意,光是選址,那就是各方勢力角力問題,而不是"獨家穩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