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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生活規範

2011-09-27 16:08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aitai 於 2011-9-28 22:46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本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依規約第19 條第1 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社區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三條
本社區為住宅及一般事務所(Q 棟)社區,除Q 棟及一樓店面外,其餘各棟僅供住宅居住使用,一律不得經營公司;Q 棟及一樓店面之公司營業登記使用用途,不得為工廠或舞廳、酒家、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 視聽中心,或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俗之特種營業。違者,管委會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條
凡進入及租賃本社區應注意事項:
一、 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 凡本社區訪客進出社區時,必須遵守「社區門禁管制管理辦法」及社區物業管理員之管理,必要時得欲訪住戶聯繫後始准予進入,以免歹徒侵入。

第五條
本社區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社區之正常秩序,以維善良風俗。本社區之外牆,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得油漆張貼招牌或懸掛圖文,亦不得裝設鐵鋁窗,或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墜落發生意外傷害;除原點交及公共設置之設施設備外,其它任何型式之設施設備一律不得裝設,以免妨礙外牆清洗及消防逃生安全。

第六條
本社區禁止加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
構造及外觀,並須遵守本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

第七條
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公眾權益。

第八條
不得在防火間、電梯間、安全梯、共同走廊、通道門、防空避難設備或其他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或晾晒衣物、停放汽機車。

第九條
不得在非指定之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燃燒冥紙、燃放爆竹、射擊BB 彈等危險行為。

第十條
發現盜竊潛入社區,應即刻通知管理中心報警,並協助緊急處理,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第十一條
不得擅自於社區張貼文件、廣告宣傳品或在住戶信箱中投遞函件、宣傳品及其他任何物件。需張貼廣告宣傳品,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張貼於廣告專用公告欄,其管理規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辦法執行之。對社區反應與改革意見,請向管理中心反應,或填寫具名之意見書投入意見箱內。

第十二條
不得攜帶易燃爆物品進入本社區。

第十三條
請保持社區內寧靜,不大聲喧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適度控制,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及使用卡拉OK 唱歌,若有擾鄰現象發生,經物管人員或管委會勸阻不聽者,依管委會公告之罰則處罰之。

第十四條
約束年幼孩童,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以免發生意外危險,亦不得任意於公共空間塗鴉、攀折花木。

第十五條
不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及紙屑,抽煙者請於1 樓戶外指定空間抽煙,其餘公共空間依「菸害防法法」之規定不得抽菸,違者立即拍照(攝影)存證舉發。

第十六條
共同維護公共秩序,嚴禁於社區內聚賭、酗酒。

第十七條
不得燃燒發散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第十八條
不得招引小販進入社區販售物品,或自行擺放販售物品。

第十九條
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層、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二十條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發散異味物品。

第二十一條
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於每日指定時間以前,置於公共垃圾桶內,已腐爛發惡臭之拋棄物不得投入垃圾桶,應交清潔人員單獨處理。
大型傢俱、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堆放,應連絡環保回收單位安排清運,易污染環境廢棄物應集中交由資源回收單位回收,不得隨意棄置。

第二十二條
不得畜養兇猛動物,飼養寵物以溫馴動物(例如:貓、狗、兔子等)為限,並應裝籃或扣帶攜行通過公共場所;且禁止繫留家戶外作為看守門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若有違反之情事,請飼養人負責清潔打掃。且違規次數達3 次時,該住戶禁止飼養任何寵物。

第二十三條
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第二十四條
正面陽台禁止堆置影響消防逃生、發出異味、公共安全(例如:易燃物、金紙爐等)等雜物。各戶門外亦禁止置放一切防礙逃生之物品,例如:腳踏墊、鞋子、腳踏車、資源回收等雜物。

第二十五條
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違者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事故,則須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住戶專有範圍內之消防與灑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因之危及本社區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該住戶負擔賠償外,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社區設有共用有線電視,不得自行另架其它天線,以免造成零亂現象,如有設其它天線之必要,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第二十八條
應依管理經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分攤之費用。

第二十九條
住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第三十條
凡未經許可,私自動用公共用水、電力視為竊用、侵佔公物,將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住戶違反本規範時,應接受管理委員會之制止迅速改善,如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按規定處理。若經管委會或管理中心人員制止而不改善遵從者,授權管委會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訂定相關罰則。相關罰則於成立管委會後,1 個月內制定並公告10 日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告施行。





2011-10-14 10:3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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