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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公共事務採購管理辦法

2011-09-27 15:52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aitai 於 2011-9-28 22:47 編輯


第一條
為使本社區公共事務辦理採購事務公平、公開透明化,特制定本辦法,以防止相關採購事宜有舞弊及非管委會之住戶質疑,產生不必要之困擾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採購方式,依採購價格範圍分為下列3 種方式:
一、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至100萬元(不含)之採購(大額採購):
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管委會先擬好相關採購招標文件,以書面分送具資格之廠商或刊登於報紙,於招標文件所定之日期(與通知廠商或刊登報紙日相距不得少於5 日),由管委會召開會議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若有符合資格之廠商(無家數之限制),以書面通知廠商評選時間並於社區內公告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 日。評選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全體委員,評選會之出席委員不得少於1/2 全體委員數,評選項目、比重及評選方式由管委會決定後納入招標文件,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評選結果應於評選會後立即公告。若無符合資格或投標廠商,管委會應重新檢討招標文件,重新公開招標辦理之;若評選結果無優勝廠商時亦同。
二、新台幣3萬元(含)至49萬9999元(含)之採購(中額採購):
採公開評選方式或取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管委會先行召開會議,針對採購標的之屬性、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利益性作出採購方式之決定後,公告決定之理由、決定之方式(投票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其他方式),以達公開、公平之目的。
三、小於新台幣3萬元(不含)之採購(小額採購):
採三家廠商報價單選取最低報價廠商方式或逕洽特定廠商方式辦理。於辦理採購前,由主任委員決定採購方式,逕交由物管中心辦理。若該月份小額採購案有2 件以上且總金額達10 萬元時,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各採購案之辦理方式並公告之;若總金額達30 萬元時,則須採用第(2)款之採購方式;若總金額達50 萬元時,則須採用第(1)款之採購方式。

第三條
若社區採購案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採購時,該採購案將視為無效採購,除追回該採購案之金額外,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若涉及相關法律責任,除依法辦理外,並撤銷其委員身份,以後並不得競選委員。若未涉及相關法律責任,視情節之輕重,召開管委會議處,並將結果公告之。

第四條
若社區採購案依上述規定辦理窒礙難行時,經主任委員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決定其採購方式並公告5 日後,辦理社區投票。投票數須達社區住戶(616 戶)數之1/2 以上,且贊成票須達投票數的1/2 以上時始得為之。

第五條
社區內之公共事務採購若有緊急事項(例如:發生人為或天然意外)須緊急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先由管委會召開會議決定採購方式後即應依決議辦理,辦理完竣後,管委會應將辦理之原因、理由及結果公告周知。--->改為第五條
未經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不得使用社區公共基金款項;惟社區遭重大安全威脅致影響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或公共事務採購若有緊急事項(例如:發生人為或天然意外)須緊急採購立即修繕者,不論金額大小,得授權管理委員會立即進行修繕,先由管委會召開會議決定採購方式後即應依決議辦理,辦理完竣後,管委會應將辦理之原因、理由及結果公告周知。並於下一屆區權人大會中追認


第六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告施行。--->改為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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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條
是參考別的社區有關公共基金款項使用辦法,目前公共基金還在麗寶那尚未移交,其金額滿大的,日後移交至社區,才不會隨便花掉
2011-10-14 10:34 · 2樓
再給一個周末的時間讓大家確認
下周一100/10/17起將不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