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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避免管理空間遭非相關業務人員闖入或破壞,影響管理委員會及管理人員(警衛)正常運作,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1 樓之管理中心,除管理委員會辦理活動外,非管委會之委員或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者不得任意進入,以免管理空間人重要設施及文件遺失,造成管理上之困擾。
第三條
警衛室除當班執勤之警衛、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經管委會同意進入者外,一律不准進入飲食、聊天或其它非公共安全性之使用,以避免警衛室內有重要之公共設施(如監視系統、消防主機、重要郵件等)遭受不當使用或破壞。
第四條
管理空間內之消防廣播系統,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服務中心人員為社區公共事務廣播外,一律不得任意使用,以免影響社區安寧。
第五條
警衛於執勤時,不得攜帶親屬或朋友入警衛室內休息或飲食聊天,違者一律依保全契約規定辦理。若有違反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情事發生,一律報警依法處理。
第六條
若住戶或其親屬朋友違反以上規定者,經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管理服務人員規勸不聽或制止不理者,以現行犯視之,一律報警處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