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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2011-09-27 14:16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aitai 於 2011-9-28 22:46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本社區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及生活規範第7 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裝潢戶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及監控等系統有關資料,(向管理中心查詢閱覽)。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規劃完成後,需以圖說向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得施工。

第三條
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防止在施工期間毀損公共設施與其他住戶權益,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需自行或責成包商向管理中心繳交裝潢保證金,現金或即期支票新台幣三萬元整及清潔費新台幣3千元整(完工經檢查後保證金無息退還,清潔費則不退還)。--->清潔費改為裝潢管理費

第四條
裝潢戶與包商需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本社區所有管理規章及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等規定。

第五條
裝潢施工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開始施工前需填寫施工申請書及簽具消防安全及裝潢切結書,同時押繳裝潢保證金,並憑保證金收據、在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
二、 進場施工人員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裝潢施工工作證
三、 搬運材料及工具若使用電梯,不得超重超長,大型物件須由安全梯上下。
四、 材料工具進出本社區,須經警衛保全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五、每日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6時。另住戶入住率未達50%時,星期六比照前述時間施工,星期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入住率達50%時(刪除),敲牆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點到11點半,下午1點半至4點半。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以維護住戶之安寧,惟因趕工需要,且工程施工不產生噪音影響住戶安寧(例如油漆粉刷等),可向管理中心申請並立切結書與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核准後始可施工,並於當日施工完畢退還保證金。若施工與申請項目不符,或產生噪音影響住戶安寧且經勸阻無效時,得驅離並沒收保證金,裝潢住戶或承包商不得異六、 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且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社區;砂石及垃圾應袋裝搬運。
七、 為維護社區之寧靜,禁止敲除牆壁、天花板、地板等巨大聲響的工作;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之前提,如以電動機具切割,應於地板上舖設蹋蹋米以防止重物撞擊地面,時間限於上午9 點至12 點、下午2 點至5 點內進行。
八、 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供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連絡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其造成任何災害概由裝潢戶及承包廠商負賠償責任。
九、 裝潢戶及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依時限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
扣抵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 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或大聲播放音響或破壞公共安寧。
十一、 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或設灶炊食。
十二、 施工人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鬥毆、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
十三、 包商不得在社區任何區域張貼發送廣告。
十四、 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之地區。
十五、 包商須繳納污染環境清潔費每日50 元,每週向管理中心繳納一次,如未按時繳納,則由保證金內扣除。(刪除)

第六條
施工安全: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如有發生任何事故均與管理中心無涉。

第七條
裝潢戶應嚴格交待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於本社區且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裝潢戶之裝潢保證金分擔清運費用。

第八條
裝潢完成後,經管理中心按下列項目驗收認可者,得領回保證金:
一、 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消防、監控系統等。
二、 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三、 雖有前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四、已清除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器材工具。

(新增)第九條
清潔費、罰款轉列管理費
一、裝潢工程收取清潔費全額轉入管理費之收入。
二、依本辦法所收取之罰款,扣除應支付之公共設施修繕費用及相關工 料費後全額轉入管理費之收入。


第十條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告施行。



2011-09-27 14:56 · 2樓
當住戶要施工而包商及住戶皆未到管理中心辦理該辦理項目,發現時可以有罰則加入嗎?
2011-09-27 16:24 · 3樓
回復 titan 的帖子

上次Q棟旋轉木馬事件時,我有看到各項罰則的明細表
應該要放在這個管理辦法中當附件....
2011-10-14 10:27 · 4樓
再給一個周末的時間讓大家確認
下周一100/10/17起將不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