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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管理費與公共基金收支管理辦法(修改)

2011-09-27 14:00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7 15:47 編輯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區公共事務經費以住戶繳納之管理基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為主要求來源。本社區住戶自交屋之日起無論遷入與否, 每月一律以坪為計算單位,每坪65元,其面積之認定以所有權狀所載及公共設施所應持分部份之總面積為依據(即地政事務所產權登記之總坪數),所繳交之總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一律無條件捨去。停車場管理費以停車位為計算單位無論使用與否,每一汽車停車位每月500元,車位號碼000號至000號為母子車位,每月1000元,機車停車位每月100元(新增),公共區域之機車每輛每月100元,腳踏車不予收費(刪除)。

第三條 管理費收支作業
一、管理中心應於每月5日前列印繳費通知單通知各住戶,由住戶至便利商店繳納、或管理委員會指定金融機構專戶繳納之,或由住戶向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代繳帳戶,按時自動扣繳。
二、 各項費用之支出均需依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管委會得委由約聘之物業管理服務人處理各項費用之收支。

第五條
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正式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乙次,分別提報相關主管業務之管理委員審核後於次月7 日前公佈徵信。
另每年總結乙次,提報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六條
管委會之經費除日常零用週轉金外,應儲存於金融機構保管,其利息收入作為管理經費之收入。

第七條
本社區之住戶不按決議或按時繳納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如仍不繳納者,公佈住戶門牌姓名,至規定期日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收取延遲利息。

第八條
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得經管委會於年度總結後,有關管理費之增加、減額、或維持原案之建議案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增減之。

第九條
公共基金依麗寶世紀館公寓大廈規約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每月管理費提撥20%收繳,其金額達2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5%收繳。其金額達3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2%收繳。其金額達4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0%收繳,爾後得逐年降低1%,惟公共基金收繳不得低於每月管理費8%為原則。
--->這是目前所想到可維持基本水平的方式,但還需要大家來討論一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公告後施行。
2011-09-27 15:25 · 2樓
"公共區域之機車每輛每月100元,腳踏車不予收費。"

抱歉, 想請問一下... 這意思是不是說: 機車每月100元的停車管理費用, 是以為計價單位, 而非以車位為計價單位, 是嗎? 換言之, 若在自己所屬的機車停車位上, 只停放腳踏車, 是無需繳付每月100元的停車管理費...

這樣解讀正確嗎?
2011-09-27 15:27 · 3樓
回復 terrywen 的帖子

這個有爭議,應該是要改為每機車停車位每月收取管理費新台幣100元
2011-09-29 12:12 · 4樓
建議....更改此管理辦法標題為....管理費與公共基金收支管理辦法
2011-09-29 12:35 · 5樓
建議....增列: 每月於管理費中提撥oo比例於重大工程設備支出基金中, 做為日後更換機電設備、公設設備與其他大額支出(ex:老舊電梯門之更換或重新烤漆、中庭花圃滲水之重新防水工程)之基金

為了社區長久維持良好運作, 此重大工程設備支出基金實有存在必要, 但卻不應以公共基金支應(公共基金理論上應該支應於緊急重大事故時)
2011-09-29 12:37 · 6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29 12:41 編輯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規約就有訂囉!
是提20%,約每個月是46萬元
從2月起,都有轉到定存本子中(財報上有寫)

那個和公共基金是一起的,再加上麗寶代管時大家所預付的管理基金(這又和預付的管理費不用,是每坪200元的基金)
若總數達4000萬,才可以停止提撥
至於您所提的重大意外(事故),我們社區是有公共意外責任險的
2011-09-29 13:02 · 7樓
了....不過直覺這些關於錢的收支管理等, 不是應該寫在這個辦法中?
2011-09-29 13:28 · 8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了,會再加進來
2011-09-29 14:15 · 9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非常高興我們第一屆委員們有考慮到額外備儲基金....
不過, 20%好像多了一些....也因此在最初成立這一年裡, 才會找不出錢做些設備更換....
且, 20%....有失公平性, 因為這類備儲基金應該是考慮用在機器設備老舊更新替換上使用, 所以應該是考慮以10年或15年或20年為一基數, 然後加上估計需更換的總費用後, 以總費用除以基數, 可得每年需儲備費用....

需求總費用=4000萬-1000萬=3000萬....是否足夠,
3000萬/(12*15)=16.67萬....所以20%是否合理,
備儲滿4000萬即不再提撥.....但, 當使用了, 不足4000萬時, 是否需再開始提撥?
如此一下停又一下開, 且何時停, 何時再開....徒增困擾

建議應該持續提撥不中斷, 每期提撥比例請考量愈儲備總費用後, 再修改,
儲備基金的設置在於某些設備年線一到, 即提撥經費執行更換, 不必等到壞了再換....有些東西壞了就會引發重大意外, 再來換時, 已是意外發生後

如此可確保設備的持續使用(有遇過社區樂社壓縮設備壞了, 沒經費維修), 以及保障住戶使用設備的安全性(有聽過電梯突然掉落, 有聽過設備漏電, 有聽過設備電線走火...)
2011-09-29 14:22 · 10樓
持續收取費用才合乎公平, 不論對於何時搬入的住戶, 每年貢獻在此基金的費用一致, 使用設備幾年就繳幾年, 而非一會兒提撥, 一會兒不用提撥, 造成某些住戶某幾年不提撥時入住, 管理經費多了, 可能那幾年年底又決定少繳幾個月管理費....
2011-09-29 14:49 · 11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20%當時好像是有計算過的.....要找當時製訂人來問問....

我也覺得持續提撥會比較好,之後金額到一定程度,可用減少管理費,或降低比例來處理....

會整理完後同步修到規約之中
2011-09-30 16:43 · 12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對住戶來說,他們只有支付管理費的部份,沒有支付到公共基金費用
所有的收入,也是先以管理費為名義,之後再提撥到所謂的公共基金
公共基金要使用,也是先解定存後轉到管理費的帳本中再提領運用的

如果用這樣的標題,是否會引起住戶的誤以為要付擔二筆費用?
2011-09-30 22:47 · 13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9-29 14:22
持續收取費用才合乎公平, 不論對於何時搬入的住戶, 每年貢獻在此基金的費用一致, 使用設備幾年就繳幾年, 而 ...


提撥20%是偶當初的堅持,因為減火器有一定的年限,兩年更換藥一次
4年就要整支換掉,發電機及各主機泵浦都有一定壽命,若達4000萬
就全部換新就沒停收的可能性!
2011-10-04 17:25 · 14樓
回復 Bear 的帖子

恩....了.....那例如電梯的纜線? 電梯門的重新粉刷?(有些電梯門境已經刮花到不行了) 頂樓的防水?或是花圃的底層防水?
這些有算到嗎?
2011-10-04 17:37 · 15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不會啦....條文中寫明....每月於管理費中提撥oo比例於重大工程設備支出基金....就不會被誤解了....區分的目的在於使公共基金儘量不動支(用於做緊急之動支支付, 動用後差額即必須於後續的幾個月中優先填補)
2011-10-04 17:57 · 16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都有

簡單來說
公共基金就是為了日後社區有任何重大修繕時所作的準備
在平時,並不會也不該使用到.....
2011-10-04 18:15 · 17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那....bear所提的滅火器的部分呢?也是由公共基金支出?....公共基金跟重大工程及設備支出基金不同在於, 公共基金用於緊急支出, 平常都不可少....舉例來說....
如果如果沒區分兩基金時....若突然遇到花圃底層滲水, 突然需要800萬元支出, 但因為一個月前才將公共基金支出到剩餘500萬時, 則這時候基金就不足以應急
然而, 若有做區分, 則設備基金是依計畫執行費用支出, 而公共基金則用於緊急情況之支出, 若突然遇到花圃底層滲水, 突然需要800萬元支出, 則社區也不至於發生基金不足以支應的窘境
2011-10-04 22:37 · 18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4 18:15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那....bear所提的滅火器的部分呢?也是由公共基金支出?....公共基金跟重大工程及設備支 ...


本社區己聘請律師,會計師針對社區零零總總,常使用消耗性,不常使用觀賞用,更替委聘增設部分
作統計考量基金使用範疇作規劃指導書,社區消防計劃書己完成,您有興趣可至物管中心參閱
2011-10-05 09:12 · 19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如您所說的
我想可能要區分一下金額的大小

如多少錢以上的工程修繕才得動用到公共基金....
因為工程種類多如牛毛,若一一指出,怕會遺漏,如果能從金額來區分,至少可以粗略分出大小工程
2011-10-06 17:58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10-6 17:59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黑麻:
不是停止提撥,是可以降低提撥比率

其實是可以訂階梯式的提撥比率

可以這樣修:
規約中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四、 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20%收繳,其金額達2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建議: 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20%收繳,其金額達2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5%收繳。其金額達3 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2%收繳。其金額達4年之管理費用時,得降低至每月管理費10%收繳,爾後得逐年降低1%,惟公共基金收繳不得低於每月管理費8%為原則。
2011-10-07 11:23 · 21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我覺得這樣有點公平性的疑慮, 應該還是要考慮長期的維持固定比例, 這樣不論何時住進我們社區的人, 分攤到公共基金的費用比例才會一致, 不會因入住時間點不同而有差異(這是考量, 將來有可能經費很足夠時, 甚至可能會討論到降低管理費)
2011-10-07 12:59 · 22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我覺得事件重不重大可以由管委會討論認定之,
但若金額可以不動用到公共基金,那就當一般支出!
2011-10-14 10:00 · 23樓
至100/10/15為止
大家的意見都已整合在第一樓

再給一個周末的時間讓大家確認
下周一100/10/17起將不在更新

有關公共基金維持基準水位的問題,會在請教律師和會計師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