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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2011-09-27 13:51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4 09:41 編輯


就先從最麻煩的開始吧!
有些罰款或罰則的方式是否有違其他法律內容,這部份就要請懂法的住戶來說明一下了....
另外,停車管理費用的調降,要先上區權會的議題,過了之後才能加在管理辦法中哦!^^
ps:還有就是罰款到底能不能併在管理費用要求住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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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一、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護停車場秩序及安全,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六、七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服務中心及值勤保全人員負責執行。

(新增)第二條 停車空間
一、為維護本社區整體觀瞻,除下列情形外,住戶不得於停車位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違反,依第O款方式處理。
(一)汽車停車位位僅得停放汽車或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機器腳踏車或殘障車輛,一個車位僅得停放上述車型之一種,不得為其他用途。
(二)機車停車位得放置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
一個車位僅得停放前述車型計兩輛,惟不得超出機車格影響他人權益。
(三)安全帽或雨衣等機車用品得併同機車放置於機車停車位。
二、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地下B1、B2、B3、B4劃設OOO個汽車停車位,其中除編號O為資源回收區專用車位外,餘約定由購買人依其固定車位停放。購買地下室第一層汽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依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持分共用部分,並基於使用車位需要,得使用共用部分。汽車停車位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地下B1劃設OOO個機車位,約定由由各戶擁有一個固定機車停車位使用,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第三條 停車證申/換領及停車管理費收繳
一、 停車證申領辦法:
(一) 停車位所有權狀影本(承租者須附有效之租賃契約)或建設公司租用名冊。
(二) 行車執照影本。
二、 停車證每年換發一次,由管理委員會製發停車證,每一汽車位申領一張汽車停車證;大型停車位供停2車者,得申領2張,如住戶有個別需求,可自行加購停車證,並列管記錄,換發車證時,請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舊車證、個人身份證正本、行車執照正本至服務中心辦理以便作業人員核對資料(新增)。
三、 汽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500 元管理費;母子車位每月新台幣1,000 元管理費,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四、 機車停車證申/換領辦法:
(一) 申請人需為車位使用權人,使用名冊以管理委員會登記為準。
(二) 換領車證應由車位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個人身份證正本、行車執照正本至服務中心辦理以便作業人員核對資料(新增)。
(三) 公共機車停車格,每一停車位限申領一張機車停車證,停放於機車格。(刪除)
(四) 機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100 元管理費,於申領或換發停車證時繳交全年度管理費1200 元。--->改為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第四條
一、本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出需憑停車證及車道搖控器操作(新增)通行,無證不得進入。--->直接改為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進出之車輛需憑貼有本社區該年度停車證或訪客證並操作車道搖控器,保全人員可在查驗身份無誤後,協助住戶開啟柵欄/鐵門;無本社區允許之停車證,任何車輛不得進入本社區
(一) 汽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內側右上角或明顯處--->改為左下角
(二) 機車證貼於機車車頭正前方或明顯處。
二、 車輛應停放車格內不得超出格外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停放;不得停放非劃設車位之公共空間且禁止自行改劃車位格線。
三、 汽車車位所有權人如將停車位轉售(租)社區內其他住戶,應攜帶必要之證件至管理中心修正資料,停車位不得轉售(租)非本社區住戶。
四、 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物品。--->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除第二條(一)、(二)所准予之車輛,禁止私自堆置任何物品
五、 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或發生意外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
六、 訪客或施工車輛應向執勤保全人員登記換發臨時停車證,停放於訪客專用車位或指定之臨時車位,不得隨意停放。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責任
一、 無停車證車輛,不聽制止而擅闖社區停車場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 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得由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同該車位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同意下,對於違規之車輛逕行鎖車動作,若該車位被占用而造成原車位使用者之車輛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而受罰,罰金由佔用他人車位之為車輛負擔。另,違規車輛要求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開鎖放行時,需現場繳清違規罰金
三、 無牌照車輛,經公告後仍未移除或處理者,將請求主管機關移除。
四、 訪客車輛,如未獲准許而擅自停放他人車位,將構成民法「侵權行為」。長期佔用,將涉刑法「竊佔罪」。
五、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之內容上鎖,則逕行罰款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 元整,充作公共基之內容上鎖金(500 元)及被佔用人之補償金(500 元),每天可拍照2次並得連續罰之。若停放超過1日者,請主管機關拖吊移除--->刪除
六、 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每次罰款200 元,充作公共基金(100 元)及被佔用人補償金(100 元),每天可拍照1 次並得連續罰之;如違規次數超過3 次者,撤銷其機車停車證1 年並得連續罰之。未依規定停放,而造成意外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如期繳納罰款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催繳通知
八、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納,及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起訴等法律程序。
九、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得收取延遲利息、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相關規用。
十、延遲利息之計算以催繳通知送達之翌日起至罰款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第六條 進出之車輛,均須減速慢行,每小時十五公里以下,開近光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以策安全。
2011-09-27 14:48 · 2樓
🔧 本帖最後由 titan 於 2011-9-27 14:52 編輯


1."第三條"有二個
2.第二個"第三條"的第一小點的第1小小點,與現行公告在梯廳的貼法不符,現行公告的貼法與左下駕駛座前
3.第四條的第五小點,最後提到主管機關拖吊這個部份,有打到拖吊場及1999詢問過,官方拖吊車是不會進入任何社區做拖吊動作的
4.第四條的第六小點,”機車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照相存證每次罰款200 元”腳踏車因無車牌,可以移動到管理處並張貼公告,到管理處領取者是否也可以同樣每次罰款200元呢
2011-09-28 09:41 · 3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9-28 09:57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經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者,將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收取延遲利息。相關罰金、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相關規用,將併同當月管理費收納(新增)。

原文:相關罰金、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相關規用,將併同當月管理費收納
建議:建議不要與當月管理費合併收納,因為這是不同帳目,個人認為要分開!!
可以開立罰單~~~
2011-09-28 09:41 · 4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那你覺得怎麼改會比較適合?
2011-09-28 14:07 · 5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9-28 14:08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第四條
一、本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出需憑停車證及車道搖控器操作(新增)通行,無證不得進入。
=>建議修改: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進出之車輛需貼有本社區該年度停車證自行操作車道搖控器;無本社區停車證之任何車輛不得進入本社區
(一) 汽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內側右上角或明顯處--->改為左下角。
(二) 機車證貼於機車車頭正前方或明顯處。
二、 車輛應停放車格內不得超出格外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停放;不得停放非劃設車位之公共空間且禁止自行改劃車位格線。
三、 汽車車位所有權人如將停車位轉售(租)社區內其他住戶,應攜帶必要之證件至管理中心修正資料,停車位不得轉售(租)非本社區住戶。
四、 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物品。
=>建議修改: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任何物品。
2011-09-29 11:32 · 6樓
停車管理費用的調降,是否可以請人先試算一下, 應該多少比較合理....如此在區權人會議討論時, 議程會快一些
2011-09-29 11:36 · 7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第四條
7 C& o8 q/ A( k% ?0 V9 [一、本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出需憑停車證及車道搖控器操作(新增)通行,無證不得進入。
7 X4 R2 y. a ^2 q=>建議修改: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進出之車輛需貼有本社區該年度停車證並自行操作車道搖控器;無本社區停車證之任何車輛不得進入本社區。
=> 汽車OK啦, 但機車真的很不方便....機車的識別證不是已經貼在很明顯的地方了, 警衛看到識別證也不可以幫忙開嗎?
2011-09-29 11:40 · 8樓
🔧 本帖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1-9-29 11:41 編輯


機車進入時, 警衛看到機車識別證(確定是社區住戶)而幫忙開閘, 就如同警衛看到(確定是社區住戶)手上拿著一堆東西不方便刷卡時, 主動幫忙開門
2011-09-29 15:00 · 9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29 15:00 編輯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個人是想
在同一地方的規定最好一視同仁
不然到時會有住戶抗議為獨厚機車騎士而硬性要求開車駕駛

但可以加上,車道保全同仁不主動開啟柵欄/鐵門,但可視情況在核對身份後,協助進出

您覺得呢?
2011-09-29 20:29 · 10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最近車道管控有比之前好很多,行人也比較少在走機車道,現在汽車由住戶自行開啟保全人員也沒在手忙腳亂可以專心指揮交通,進步很多了{:4_113:} ,給委員們掌聲謝謝你們努力,相信慢慢步上軌道我們世紀館會越來越好
2011-09-30 09:18 · 11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1-9-28 09:41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經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者,將訴 ...


罰單僅為罰金的部份
後續那些東東是衍生出來的行政規費或相關費用,不能以罰單表示吧!
2011-09-30 10:00 · 12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建議增加第八條:管理委員會委員若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罰則為二倍。
2011-09-30 21:02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kevin媽 於 2011-9-30 21:03 編輯


參考!參考!
這機車位頗大~~
2011-09-30 21:03 · 14樓
472停二台機車
2011-09-30 21:14 · 15樓
停二台機車,是不是要收200元?{:4_163:}
2011-09-30 22:32 · 16樓
mika 發表於 2011-9-30 21:03
472停二台機車


前天偶看到它停3台機車好厲害!停到路中央
2011-09-30 23:06 · 17樓
444車位旁及其後方空地
也曾看過有車塞在那{:4_155:}
2011-10-01 14:42 · 18樓
回復 mika 的帖子

之前為了機車位停兩部問題詢問過委員和經理都只說目前做法是只要不要超出白線影響到別人,所以目前是可以接受一個機車位停多部腳踏車及摩托車只要不要超出白線,一樣有發貼紙,問題就是顯得很亂(所以人家也是合法的){:4_90:} 機車位清潔費是以格算不是以部算
2011-10-01 14:47 · 19樓
回復 Lydia 的帖子

問過經理他們以"格'收清潔費不是以"部",所以之前要承租別人車位都一直拿不定主意只要停到外面去,只知道目前都可以停只要不超出白線
2011-10-01 14:53 · 20樓
心中有個疑問,如果汽車用專用車架把腳踏車架起來,這樣子汽車位算違法放違規物品嗎???(規約上只規定汽車位只能放一部汽車)
2011-10-01 20:54 · 21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請問要是機車因為操縱遙控器而發生危險誰要負責呢?
2011-10-01 20:58 · 22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建議修改: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進出之車輛需貼有本社區該年度停車證並自行操作車道搖控器;無本社區停車證之任何車輛不得進入本社區。)


不是也規定訪客車子也可以進來嗎? 訪客怎麼會有停車證呢?

2011-10-01 21:08 · 23樓
建議下列罰則部分能有申述機會,提議修改如下:

五、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並貼文告示及廣播通知,經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則逕行罰款;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 元整(訪客車輛並鎖車-->有違刑法強制罪,建議刪除),充作公共基金(500 元)及被佔用人之補償金(500 元),每天可拍照2次並得連續罰之。若停放超過1日者,請主管機關拖吊移除--->有爭議,但不會改。
六、 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照相存證並貼文告示及廣播通知,經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則逕行罰款;每次罰款200 元,充作公共基金(100 元)及被佔用人補償金(100 元),每天可拍照1 次並得連續罰之;如違規次數超過3 次者,撤銷其機車停車證1 年並得連續罰之。未依規定停放,而造成意外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社區是大家的,所有住戶有遵守社區自治公約,維護社區秩序之義務;但是畢竟大家都是鄰居,以和為貴,要給人有申述機會,不是嗎?
2011-10-04 09:51 · 24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外車違停上鎖,會涉及刑事強制罪乙事,小弟說明一下:一般而言,這個如果成立的話,那麼政府機關執行強制作為都會犯強制罪。但為什麼沒有一個執行公務的人會被判刑呢?那就是依規定執行。之前有很多社區執行鎖車的動作吃上官司,也被判輸的原因是什麼呢?就是在規約中沒規定或未經區權會多數同意或同意過程不合規定所造成的,各位想想,我們社區的規約是經過區權會多數同意的,大多數的人同意用此種方式管理我們的社區就沒問題,就算對方告上法院,我們也OK的!只不過,到底要不要如此執行就見人見智了,我是贊成鎖車的,只要鎖一次,並公告照片,我相信,就不會有停車亂象了。
2011-10-04 10:42 · 25樓
回復 灰熊厲害 的帖子

+1 讚成{:5_236:}
2011-10-04 10:48 · 26樓
回復 灰熊厲害 的帖子

我了解灰熊大的意思

但上星期請教了律師(其實一直都有在請教律師)
社區規約有在通過區權會後有其效力在是沒錯
但它的法律效力並沒有等同或大於國家的法律

公務機關或外面的停車位被鎖車,和社區違規車輛被鎖
最大的不同在於....車位的產權的歸屬問題,社區車位的所有權並非屬管委會
管委會嚴格說起來只為代管理機構(還是民間法人機構)

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2011-10-04 12:20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灰熊厲害 於 2011-10-4 12:22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所以說啦,讓我們想一下程序:遭違規停車的車位使用權人氣炸然後向管理單位檢舉(就像一般民眾向政府檢舉一樣),然後管理單位先廣播通知(就像政府人員先發函通知或電話通知一樣),如果沒結果,違規停車的車主就犯了侵佔罪(告訴乃論罪,就是要提告才會受理的),為了防止車主犯罪,所以,社區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授權訂定的社區規約來執行公共事務(因為停車位屬約定專用)且該事項是經過約定專用的使用權人(所有權是大家共有的,我們只有使用權)同意下才執行的,對於該車位內的物品(含車子)本來就可經過該車位使用權人同意就可以作適當處理,何謂"強制罪"成立的要件?而且一般法院判都不是判強制罪(各位可上網找一下判例),而是其他的罪名且都是緩刑或罰緩,且針對是管委會而不是某個個人。而且各位大家都不去看後續,後續發展的是,車位使用權人告違停車主"侵佔罪"反而都成立哦,可是不知道為什麼都沒有人注意到這點。也就是說,我們社區好心不要讓違停的車主吃上官司,用少少的錢來解決,總比被告,被判"侵佔罪"的結果好吧。我們是出自於好心,這點應該是我們定規定的目的。再加上,將心比心,讓違停的車主體會一下車位的使用權人的心情,也總是好的○這樣對社區、車位使用權人、違停車主都好的規定,為什麼不去執行呢?政府的人員執行強制公務,有時候只依據行政規定,也同樣與法律抵觸,為什麼公務人員就不會被告?就算被告也不會被判刑?這點應該與我們的情形一樣,因為法院判定有沒有罪的主要因素是有沒有"犯意"跟罪刑成立的"要件"是否符合,而不是人家提告就會被判刑,況且我們社區將要聘法律顧問,可以徵詢一下我的意見是否OK?如果可行,我覺得就要徹底執行才能制止違停問題。
2011-10-04 12:33 · 28樓
回復 灰熊厲害 的帖子

我覺得就要徹底執行才能制止違停問題


灰熊大說到重點了......

一切不管外人看來合理或不合理的法規
就算通過區權會了...
如果無法徹底執行,都是雞講a......
2011-10-04 15:24 · 29樓
你們說的都有理
管理會是有權訂定規則也有其效力
但是"適法"與否是最基本的原則
舉例說
社區規定進入停車場要有停車證要自行開柵車門(要有搖控)
要按停車證號碼停在相同的停車位上都ok(與管理相關)
至於停車位要登記車牌號碼甚至要車牌與登記車位相符
(這些與管理無關)"不適法"依經驗10件這樣的官司10件判決管委會都敗訴
還有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子母車發兩張停車證1.是否付兩分管理費
2.不是子母車的停車位依我們的
停車管理辦法並不能發兩張停車證
(現在是有必要就可以多買)
3.多買的是不是也有多收管理費
4.停車位的持分不是只有我們自己
停車的位子而已所有車道與空間
都是大家共同持有(除車格內)所以
多一張車停車證就是多一輛車進出
多一車輛用電........所以基於使用者
付費原則是不是多一證就該付一分錢
(一車位一證是最基本的公平原則)
一再強調發停車證控管非常重要而且是首先要做好後面管理才順暢
至於佔用別人車位等等.....都有罰則有行只要確實執行都可以解決
一直以來都很佩服也很感謝委員們的熱誠與辛苦
真不願看到大家的心血付諸流水

2011-10-04 17:49 · 30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恩....可是....如果沒明文規定, 或明文規定不可幫忙....那些警衛根本就不會主動幫忙....明明看到機車貼的mark, 也無動於衷的遠遠的看你在翻背包找key.....
2011-10-05 09:36 · 31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那就改成保全人員在核對身份後,協助開啟柵欄放行....
2011-10-05 10:09 · 32樓
搖控器跟車鑰匙用扣環在一起就好,先停下來再開啟也可以減緩車速,大家久了就會習慣了
以前我住的社區也是這樣子,所以出去的車道可以用自動感應(為了不讓外人可以自由進入社區)
2011-10-05 23:00 · 33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0-4 17:49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恩....可是....如果沒明文規定, 或明文規定不可幫忙....那些警衛根本就不會主動幫忙.. ...


所以自己來比較快,老是麻煩人家,等人侍候我就很不自在,
耶魯最近也好像是執行不力,保全遭管委撤換,
連帶影響本社區人力支援窘境
2011-10-06 09:48 · 34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10-6 09:50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再修改~~~
第五條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經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者,將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收取延遲利息。相關罰金、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相關規用,將併同當月管理費收納(新增)。
=>原: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經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者,
修改: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催繳通知

新增:
八、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納,及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起訴等法律程序。
九、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得收取延遲利息、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相關規用。
十、延遲利息之計算以催繳通知送達之翌日起至罰款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2011-10-06 11:52 · 35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6 11:53 編輯


回復 灰熊厲害 的帖子

很謝謝灰熊大的建議和君如媽的指教

最後合法又有效的結論是
保全人員在必要時得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同意,且會同至現場進行違規車輛上鎖,若因違規車輛而造成車位所有權人之車輛停放於非許可位置而遭罰責,該罰責併入違規車輛之罰金中(很繞口,再看看怎麼修)
2011-10-06 17:14 · 36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10-6 17:16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我來修看看: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責任
二、 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依法追究責任。
=>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得由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同該車位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同意下,對於違規之車輛逕行鎖車動作,若該車位被占用而造成原車位使用者之車輛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而受罰,罰金由佔用他人車位之為車輛負擔。另,違規車輛要求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開鎖放行時,需現場繳交新台幣一千元整做為違規罰金,並其中五百元得為被佔用車位所有權人權益損失之補償。
2011-10-06 17:37 · 37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10-6 17:38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按原文~~~
第四條後增加

第五條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

第六條 進出之車輛,均須減速慢行,每小時十五公里以下,開近光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以策安全。
2011-10-06 18:27 · 38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原車位的車主若到其他地方停車,如上面的停車格或其他停車場停放時,所產生的停車費可否納入要求違停使用者付擔。
2011-10-06 19:43 · 39樓
🔧 本帖最後由 rebecca9379 於 2011-10-6 19:43 編輯


第五條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這點我有疑問那一個月汽車停車位管理費500元就不用收了,真的車輛被偷物管也有責任要維護安全,那我寧可把每月管理費一年也有6000元去加強保竊盜險
那是否車道保全也可以轍走以後都靠住戶自己維護安全還可以省下車道保全費用

我以前社區的保全公司他們對車輛都會定期巡視,只要不是住戶車子就會馬上告知
連車輛被偷保全公司很有擔當負起責任不會推卸
如果物管認為它們沒有責任要維護是否就比較沒責任感
2011-10-06 20:21 · 40樓
🔧 本帖最後由 kevin媽 於 2011-10-6 20:23 編輯



(二)機車停車位得放置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 一個車位
僅得停放前述車型計兩輛惟不得超出機車格影響他人權益。[/color]
第三條 停車證申/換領及停車管理費收繳
一、 停車證申領辦法:
(一) 停車位所有權狀影本(承租者須附有效之租賃契約)或建設公司租用名冊。
(二) 行車執照影本。
二、 停車證每年換發一次,由管理委員會製發停車證,每一汽車位申領一張汽車停車證;大型停車位供停2車者,得申領2張,換發車證時,請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舊車證、個人身份證正本、行車執照正本至服務中心辦理以便作業人員核對資料(新增)。
三、 汽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500 元管理費;大型車位每月新台幣1,000 元管理費,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四、 機車停車證申/換領辦法:
(一) 申請人需為車位使用權人,使用名冊以管理委員會登記為準。
(二) 換領車證應由車位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個人身份證正本、行車執照正本至服務中心辦理以便作業人員核對資料(新增)。
(三) 公共機車停車格,每一停車位限申領一張機車停車證,停放於機車格。*

以上已標示為綠色那2項會不會有衝突?
到底一機車位僅停1機車或可停2輛機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