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紙鳶 於 2011-10-15 11:06 編輯
老實說...我也一直搞不懂管委會到底要做什麼....................{:4_144:}
從99年6月開始送件申請變更,一直以來被退件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同意書」,
雖然更早前(在我接手前)管委會曾經請住戶簽署土地同意書,但數量不足、格式不對等問題很多,並不被採用。
去年10月間,收到水利局溫泉水權展延因沒有
原購買人的土地同意書而退回展延申請件的公文後,
管委會就一直努力與水利局承辦人員溝通,甚至數次拜訪,提出許多超大型公寓大廈管理現況的說明,
好不容易讓水利局了解要收齊土地同意書是十分十分艱鉅且幾乎是不可的任務同意我們用區大的決議來取代土地同意書,
也同意讓我們延長補件期限,
也因此我們在第五屆區權會時有提出修訂規約明確授權管委會進行水權展延的事務。(所以,第五屆區權會後溫泉水權的展延就順利完成了。)
在去年底管委會又收到工務局退回的VIP使照變更申請案時,一方面要求遠雄立即再送件申請,
同時也與工務局承辦人員溝通說服,所幸獲得正向的回應,
管委會也立即著手整備工務局提出的相關資料需求,並於100年3月以公文送交遠雄,要求遠雄立即補件。
然後,就交給第五屆管委會繼續follow了。
基本上以我的理解,送件申請中如果有人舉報應該不會被處罰,而依據上一次的行政處分書也未裁定VIP不能使用。
而,溫泉會館VIP湯屋的防火區塊規畫符合即將申請變更的類別(建築師認證的),實際上並非危險不合格的空間,
再者,管委會也提出開放與不開放的住戶意見聯署,結果是同意開放者遠多於不同意開放的,
但,管委會卻以「管委會不堪負擔開放使用衍伸的法律問題」還是決議關閉,
但,卻又行文工務局詢問是否可以開放使用。
如果,因為公部門申請變更程序的要求必須暫時關閉,我想住戶會理解並贊成,但似乎又不是這樣?
這整個處置過程與目的令我感到十分不解也不贊成。
但我能體會管理委員對承擔法律責任的疑慮,因為我也曾在其中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