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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飼養寵物管理規定

2011-09-20 18:20 · 樓主
遠雄大學之城翡冷翠住店區
飼養寵物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8日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37次會議決議通過100年9月20日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規定係依據社區規約第25、28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第三條 住戶飼養寵物,僅限非保育類動物,並禁止飼養有傳染毒害或有攻擊性(例:獒犬、鬥犬)之寵物。
第四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住戶以繩索牽行或以寵物盒攜帶或以抱著方式進出。
第五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15歲者為限,未滿15歲者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住戶飼養寵物應主動向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寵物之登記。
第六條 住戶飼養寵物必須妥善管理,避免毛絮污染、傳播疾病蝨蚤蟲害,致本社區其他住戶心生畏懼、厭惡或危害住戶安全、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第七條 住戶應有效管制飼養寵物之叫聲、震動、焦躁吵鬧,以免妨礙上下左右住戶生活安寧。
第八條 住戶飼養寵物禁止繫留室外作為看守門戶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於電梯內、智慧女神廣場及迎賓大廳等公共場所便溺或汙染環境、產生惡臭,若經發現隨地排遺者,管理中心得要求違反者自行清理或僱工清理,所需費用由違反者負擔。
第九條 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
(1)一、一樓:1.大廳訪客休息沙發區2.閱覽室3.禮賓沙龍4.家醫館。
(2)二、二樓:俱樂部全區(含空中花園)。
(3)三、社區內公共區域,嚴禁放任寵物於沙發、桌、椅上玩耍。
第十條 寵物若住戶未適當管理而導致或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時,住戶應負起一切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若寵物受傷住戶亦應自負其責。
第十一條 寵物進出公共場所無人伴同或放任亂跑,將送交管理中心處理,有身分標識及登記者,應盡速通知飼主領回,否則轉送樹林區公所動物收容中心。(新增)
第十二條 社區之花園,寵物禁止踐踏花草樹木及任意便溺。如有毀損社區財物時該住戶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三條 住戶不可棄養寵物,致破壞社區環境或對寵物不可虐待、傷害、宰殺等情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則勸導,累犯及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違反第6條之規定,不善管理所飼養之寵物。
(2)違反第7條之規定,影響住戶安寧者。
(3)違反第8條之規定,寵物繫留室外或任其自由活動造成環境污染者。
(4)違反第10條之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或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者。
(5)違反第13 條之規定,棄養寵物或對寵物有虐待情事者。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規範之處,以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2011-09-20 22:4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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