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親眼目睹D棟2樓住戶佔用梯聽放置沙發、整層鋪地毯之情景;既然政府已有嚴格立法、我們若姑息縱容(大家都是鄰居嘛!...),那風險就只有自己承擔了...
2.橘子員工停放機車於店旁巷道,我帶著女兒登門告誡過,沒有要遷移的意願.. (大家可以注意兒三公園磚面上下搖動;若要反映修繕須先有效禁止機車進入...)
建議大家將社區案例拋出來,提供給管委會進行安全管理政策討論及統籌先進行違規通知及改善溝通;若溝通無效...就參閱下列法定程序 " 存證信函限期改善" &"報請主管機關查處"
濟弘社區連放一雙鞋都會收到"改善通知單",初期雖有些不習慣、但是全社區有一致性標準可遵循,社區運作才會正向..
網路上案例解說~
一、頂樓住戶已持有頂樓平台之分管協議同意書為由,於頂樓平台加蓋私人使用空間,造成他人無法出入屋頂,是否有何方式可令其改善,可以規約要求,恢復原狀嗎?
A:按公寓大廈的「樓頂平臺」,基本上應屬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而為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樓頂平臺」因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各款所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故可經約定而為「約定專用部分」。不過,樓頂平台縱經約定專用,仍應依其性質、構造、設置目的合法使用,不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法令,且約定方式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集合住宅免檢討設置「屋頂避難平台」,故其樓頂平台非供人員逃生避難使用。至關屋頂平台搭建違建乙節,宜先究明系爭違章建築之興建時間,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興建之「新違建」,依法強制拆除;至83年12月31日前已興建完成之「既存違建」則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且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尚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如有爭執,區分所有權人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住戶佔用梯廳設鞋櫃,並於逃生梯內推放腳踏車廢棄物…等,且「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也不關,勸導無效,可否以切結書方式,請其具結後果自負,是否具法律效力?或有其他更佳處理方式?
A: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且同條例第5項:「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是以,管理委員會依法負督導及制止的責任,無法以切結的方式將責任推卸,該管理委員會應依同條例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之規定,以書面(建請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或已收悉之書面通知)通知違規住戶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相關違規住戶之年籍資料及違規前、後之佐證照片暨書面通知等文件資料送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