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我們可以做到嗎?

2011-09-04 07:23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波把拔 於 2011-9-4 07:24 編輯


轉貼另一篇7樓
話說劍僑還真猛;
危規停車會被鎖大鎖
垃圾場還有專人在那裡顧
社區監視器也有人24看著


這樣的社區得到第一名,我們能不能?
2011-09-04 11:15 · 2樓
這需要相當大的決心
還有不怕被"詨"的心理準備
話說
真的可以鎖車嗎
2011-09-04 11:28 · 3樓
希望非常小,說不可能是殘忍點,但是這是客觀看法,存在得事實.
因我們社區有店面,店家騎樓違規廣告無法被有效管理,外觀凌亂,根本沒得比.
2011-09-05 01:03 · 4樓
🔧 本帖最後由 mika 於 2011-9-5 01:07 編輯


因為一定會有住戶反映~~我們出錢請物業!!不是請物業來管理住戶
2011-09-05 04:57 · 5樓
如果大家有決心要提升社區的居住品質
相信大家應可體諒執行者的用意
大家都願意改變自己的習慣; 犧牲一點方便
社區才能展現出井然有序的狀態
大家都能以雞婆的熱心,
提醒不清楚規定, 不小心沒遵守規定,
的每一個在社區生活的人
違規的人也能虛心改進
如此社區不論是環境, 或是人文品質一定能一併提升
2011-09-05 06:08 · 6樓
豬寶嘟窩 發表於 2011-9-5 04:57
如果大家有決心要提升社區的居住品質
相信大家應可體諒執行者的用意
大家都願意改變自己的習慣; 犧牲一點方 ...


是的!
大家負面少一點,自己動手做一點
安內才能攘外是吧!
我們不只要優良社區
我們己躍進e化社區,那個社區網絡比我們強
運動風氣~團体比我們勝
2011-09-05 08:52 · 7樓


904日月潭泳隊,成功!!!
2011-09-05 09:08 · 8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5 09:09 編輯


我是覺得我們社區並不會比別人的差
但600多戶要管理是真的有其困難度
這部份不光光是物業公司是否盡心盡力
也要住戶們大家的相互配合

對物業公司來說
他們主要的目的是來幫社區運作更順暢,並不是天天抓違規戶、抓狗亂尿、抓占用公設區域的...
說叫物業來""我,我當然也無能接受這樣的論調
但不要""我的前題,是自己要能有足夠的公德心及道德感還有守法的認知.....

至於違規車輛上大鎖......我比較不清楚的地方在於「就算區權會通過,且寫入規約之中,但車輛/車位是個人的所有財,他人到底對其上鎖的行為有沒有合法性?」如果有,那上鎖寫入規約也才有執行的意義(類似這種有侵犯到他人私有財的部份應該會一體適用)
2011-09-05 10:00 · 9樓
住戶自發性自我自律是非常重要,當85%守法住戶,可潛移默化5%不小心違規住戶.
但剩下的無法被改變的常態性違規住戶,需處置,否則可能也會影響原本守法的住戶.
住戶當然也包括"店面" ,店面違規更是明顯,所有人都看得到,汽機車違規尚需進社區才看得到.
哪個優先次序高:住戶或店面?哪個易處理:住戶或店面?
2011-09-05 10:03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9-5 10:05 編輯


其實違規停車而進行鎖車,已觸犯民法法規的強制罪
之前有看過報導鬧上法院~~這事要小心喔!!只能請公家執行機關警察會同社區管委或物管進行拍照拖吊處理才行的樣子~
2011-09-05 10:14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5 10:15 編輯


回復 小柯 的帖子

可是停車場已屬私人場所,公家機關(警方/拖吊車)可以進來處理嗎?

而且最近騎北大校園,就有看到車輛被上鎖的....那樣是否也違法了?
2011-09-05 10:17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不點 於 2011-9-5 10:18 編輯


我自行拿腳踏車鎖....鎖過亂停我車位的車子~~~~~~~~~~~~~那種感覺!!!真的是~~~讚~~~~~~~~~~~~~~~~~~~~~~~~~~~
2011-09-05 10:24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9-5 10:25 編輯


依據律師說法:
如果社區管委會或警衛,無故將他人的車輛鎖車,就有觸犯《刑法》強制罪的可能,但如果管委會鎖車的行為,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住戶規約有約定,而管委會是依照決議行事,就可能不違法。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
因為法院曾有類似管委會鎖車糾紛的判決,依據法院見解,就約定專有或公共的部分而言,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管委會可以基於管理而鎖車,這樣的約定並非無效,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管委會對公共的部分有維護、管理的責任。
管委會有豎立告示牌告知,在社區內紅線停車如果沒有閃雙黃燈,一律鎖車,開鎖時要繳交五百元管理費,繳費後就可將車子開走,而這項規定,又經過區權會同意,因此就所述情況看來,管委會的做法應該並不違法。
2011-09-05 10:30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9-5 10:31 編輯


一、 社區停車位若非法定開放空間,非社區住戶或未經管委會同意而自行佔用,其已構成竊佔刑責要件及民法不當得利,以私法自治原則管委會主張罰款係有所依據,惟需於明顯處張貼公告或告示,否則易流於灰色模糊地帶,其罰款易有爭議。
二、管委會決議車位管理方式、其會議記錄或住戶公約等應報備管轄機關以符法令程序。
2011-09-05 10:36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9-5 10:37 編輯


這個也是我在網站找到的資料
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能否用「鎖車」方式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寓大樓的地下室都設有停車場,如果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可不可以用鎖車方式來處罰住戶?

很多社區為了方便管理停車場,都會制定「XX社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之類的內規。但在這裡要提醒大家,對於不遵守停車規定的住戶,可以在使用管理辦法中訂定科處住戶罰款的條款,但是千萬不能訂定「鎖車」的處罰方式,以免因此吃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官司。

如果管委會執意要對住戶鎖車,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刑事上,會被控「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民事上,被鎖車的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縣某大專院校為解決校園內違規停車亂象,私自將不按規定停車的學生機車上鎖,學生認為權益受損曾提告,一度在校園內掀起不小風波;交通隊表示,有些學校常以上鎖或放氣,懲戒校園內不按規定停車學生,雖未造成車輛損壞,適法性卻有問題,值得學校注意。


屏縣警局交通隊常接獲學校反映及詢問,指校園內及學校周邊違規停車情形嚴重,請求警方派員整頓或拖吊,有些學校不想經常勞煩警方,打算在校規上加註違規停車的懲罰,其方式不外乎是將違規車輛上鎖或將輪胎放氣,好讓學生記取教訓,不再亂停車影響通行。


交通隊表示,縣內某間大專院校,為懲罰學生在校園內亂停車,將違停車輛上鎖,迫使違規學生必須親自找教官才能取得鑰匙打開車鎖,校方雖未破壞車輛,但學生認為校方上鎖舉動已耽誤到他的時間,侵害其權益,憤而提告,後又撤銷告訴,卻在校園裡掀起不小風波。


法界人士指出,學校將違規車輛上鎖或放氣,已涉及侵害他人財產及人身自由,可能觸犯強制罪 疑慮,學校訂定校規不能觸犯法令,解決校園違規停車有很多方法,如廣播、勸導、記過,或增加停車空間等,不一定非得用強硬手段,落得兩敗俱傷。
2011-09-05 10:43 · 16樓
小不點 發表於 2011-9-5 10:17
我自行拿腳踏車鎖....鎖過亂停我車位的車子~~~~~~~~~~~~~那種感覺!!!真的是~~~讚~~~~~~~~~~~~~~~~~~~~~~~~~ ...


小不點...告他竊佔刑責及民法不當得利...要求損害賠償...比較有利可圖{:4_164:}
最近我們停在樓下的摩拖車安全帽又再次被借用...我已經麻痺了....
希望這位先生/小姐,別再把它丟弄在其地方或弄壞就好~
2011-09-05 10:54 · 17樓
回復 小柯 的帖子

被搞混了@@

那到底在停車場亂停車,如果區權會通過後,是否可以確實上鎖呢?

請公家單位拖吊是不太可能,但拍照開罰到是有可能
2011-09-05 12:05 · 18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1-9-5 08:52
904日月潭泳隊,成功!!!


好棒喔!
日月潭泳隊成行了耶!!
2011-09-05 12:11 · 19樓
小柯 發表於 2011-9-5 10:36
這個也是我在網站找到的資料
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能否用「鎖車」方式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小弟覺得~"公共空間"與"私人車位"不應該等同視之.......
學校停車場非私人領域~非法入侵或非法強佔~已違法在先.......(不知這看法對或不對?){:4_144:}
我們停車場管理處罰辦法是否合法~我不知道是否有正確法條可以依據......但"公領域"與"私領域"也許需要不同的管理處置辦法~也許較為妥當.....
"私人車位"也許管理上無法鎖車處罰~但應該能夠拍照佐證~端看"車位所有人"是否提告......
"公共空間"應該就不需要如此麻煩~也許"管理單位"就有權責提出警告或依法詢法令處理.....
個人見解~提供參考.....{:4_151:}
2011-09-05 12:21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豬寶嘟窩 於 2011-9-5 12:22 編輯


黑麻麻 發表於 2011-9-5 10:54
回復 小柯 的帖子

被搞混了@@


先拍照"公諸於世"
上回, 公告在梯間放置物品的違規住戶
還有沒繳管理費的住戶
成效應該還不錯吧!!!

基本上, 有一些住戶是不小心違規
有一些則是在測水溫
能蒙混多久就蒙混多久
大部分的住戶還是好面子的
所以如果有相關單位執行規定
大部分的住戶也還能收斂, 改正他們的行為

所以多多公布違規的住戶吧
他違規在先, 管委會公布不違法吧!!!

基本上大家還蠻想知道
到底是哪些人?
免得猜半天
也蠻累的!
2011-09-05 12:29 · 21樓
不是讓物業來"管"住戶
而是經由大部分住戶同意的規約
由物業來執行
2011-09-05 12:29 · 22樓
回復 豬寶嘟窩 的帖子

說的好......{:4_113:}
處罰並非最終目的~方便管理與維護才是眾人之福.......(只要能達到管理目的~任何不違法令的方式都不失為好辦法)
2011-09-05 12:42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豬寶嘟窩 於 2011-9-5 12:43 編輯


回復 assablue 的帖子

說得太好了!!! {:4_113:} {:4_113:} {:4_113:}
就是這意思!

不要別人管, 就先把自己管好


2011-09-05 12:45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5 12:50 編輯


回復 assablue 的帖子

說是如此沒錯

但規約也無法訂定到執行細節

像樓主所提的
劍橋的垃圾場有專人看守,個人覺得此工作非常困難,還得有賴各住戶的配合才能作這份工作
這就可以在第一時間防止住戶用非專用垃圾袋
.....但在真有事件發生時,該戶是否會見笑轉生氣而破口大罵執勤人員(或許就會有住戶覺得管太多~)

說真的,類似這種時候執勤人員真的很無辜
萬一時間長了,次數多了,說不定還真的沒人想要那份工作
吃力不討好呀!

不放行被住戶罵,放行了會被更多的住戶罵....{:4_155:}


ps:就有聽說某住戶帶了一狗票的車輛下地下室停車(偶素不知道他家到底有幾個車位可以停啦!),本身是有車證及搖控器,但後面的車輛都沒有車証,也不辦理訪客臨停證,就在停車場門口大叫我們的保全「你不要管,我是xxx!!!」(可能有啥特權吧?),或許在當下,權衡考慮之下,迫使保全不得不放行...................這種事在本社區,不是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呀!

(個人決不是在幫保全說話,但這種事情確實發生在保全執勤工作時所遇到的,雖說規約定在那邊,但也要住戶尊守,保全在執行其內容時也才有意義)
2011-09-05 12:54 · 25樓
🔧 本帖最後由 assablue 於 2011-9-5 12:56 編輯


黑麻麻 發表於 2011-9-5 12:45
回復 assablue 的帖子

說是如此沒錯


一車証進一台車這應該不用討論吧...

如果住戶提著大包小包
或是在上坡處卡住沒辦法拿遙控器
保全這時要不要相助
這應該要討論
給保全一個明確的放行規則
2011-09-05 12:58 · 26樓
回復 assablue 的帖子

所以才說頭痛呀~~~~

一車一證根本不用討論
垃圾用專用垃圾袋,其實也不需要討論
帶狗外出上口罩也是政府法規,也可不用討論
在自家社區周圍不隨地便溺是公德心的問題,理論上也可不需要討論或再教育

但就是有不遵守的~
很奇怪!
2011-09-05 12:59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5 13:00 編輯


回復 assablue 的帖子

現在上坡不需要搖控器啦~

直接過了鐵門就會感應柵欄開啟了

應該不會有車子到了坡道上才發現找不到搖控器的窘境了


另外,住戶提大包小包....是指走車道嗎?
車道其實被規定行人不得通行哦!
還是走大門安全些啦~~~
2011-09-05 13:44 · 28樓
🔧 本帖最後由 豬寶嘟窩 於 2011-9-5 13:55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最好把那XXX是誰公布讓大家知道

物管公司分派需要"規勸"住戶的工作時
就必須選抗壓性夠, 有方法的人
做社區保全的工作,本來就不是一件輕鬆的事
被罵, 應該早要有心理準備,
更何況自己應該知道那是執行職務
只要社區住戶沒有不理性的行為
一切都屬於社區保全應負之工作責任

最重要的還是趕快公告社區住戶:
"一旦違規, 必將其影像(如果有)及棟別樓層公告大眾"

物館保全人員的背後支持是管委會
管委會的背後是有大多數住戶支持的



2011-09-05 13:50 · 29樓
🔧 本帖最後由 毛怪 於 2011-9-5 10:03 編輯


1.管委們都很負責任的制定合理,且人人都可以"輕而易舉"執行的生活公約
我就算都不要上到 麗寶世紀館 家族 都知道怎樣是可以的 怎樣是違規的
垃圾袋的事情就是一個好例子
每天去到垃圾 難到看不出來 自己的垃圾袋跟別人不一樣?!
" 又沒有人跟我說要用專用垃圾袋?"
唉呦.... 也沒有人說尿 要尿在馬桶裡面啊 怎麼就不會尿到外面啊?
"守規則 就跟呼吸一樣, 自然而單純 !" 不是嗎?

2.之前好像有看到建議(或許只是我自己鬼打牆...)
把機車道的地上畫一條虛線
讓 牽單車 上/下 B1的住戶行走
這很好 希望B1看到的 超過百部的單車 車主 都可以適用

3. 我會書面建議管委
通過一些經費 製作布條
大大的貼在 機車道的牆上
請貴住戶不要使用機車道 步行進入社區 以保自己/鄰居的安全
(唉 這要怎麼勸導 我有看過 車道保全 被鄰居罵 ..., 每天走的人 自己每天看吧!)

4. 細節不清楚 但是 物業/保全 要怎麼阻止"住戶 強行進入"? (就是不按照 常理!)
本題無解 !
被罵之外, 搞不好被打哩 ! 注意, 這是"強行"ㄡ!
說人家沒水準, 我的水準也不高啊
重點是 我知道我只是1/600, 不要造成大家的不方便 跟 側目
我只想好好的 隱形的過日子 請"特殊"的鄰居放過我吧!
拜託拜託!


2011-09-05 14:00 · 30樓
回復 毛怪 的帖子

"有勢力"?
請問是黑道還是白道呀?
2011-09-05 14:06 · 31樓
回復 豬寶嘟窩 的帖子

最怕是黑白雙煞的不知道......{:7_485:}
2011-09-05 14:08 · 32樓
回復 小柯 的帖子

借用安全帽="=.......
吼 這些人............{:4_176:} 真的聽到什麼~都不奇怪了。。
2011-09-05 15:25 · 33樓
豬寶嘟窩 發表於 2011-9-5 12:21
先拍照"公諸於世"
上回, 公告在梯間放置物品的違規住戶
還有沒繳管理費的住戶


這個讚! 完全認同~~ {:4_113:}
2011-09-05 16:00 · 34樓
回復 毛怪 的帖子

我以為你這個暑假已經玩瘋到忘記回家了梭.................{:7_479:}
2011-09-05 16:47 · 35樓
🔧 本帖最後由 kevin媽 於 2011-9-5 22:00 編輯


一個社區能否團結與成功~~端賴每個住戶ㄉ修養與配合度!
擷取國際館燕姐的一段話
現在以自我為中心的人太多了~~
2011-09-05 17:06 · 36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5 17:27 編輯


回復 kevin媽 的帖子

聽說Q棟頂樓被一住戶經營開心農場....

被物業經理制止之後不理,還反嗆說:叫管委會提告呀......................{:7_468:}


自小就是在集合式社區生活,但還真的是自己當上了委員後才深刻認知:這世界真的是什麼人都有吶~~~~~~
2011-09-05 17:10 · 37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偶沒記錯.....P棟露臺戶一開始也是這樣說耶......
2011-09-05 17:21 · 38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1-9-5 17:06
回復 kevin媽 的帖子

聽說Q棟頂樓被一住戶經營開心農場....


那就給他告阿!
分明是竊佔!
2011-09-05 17:23 · 39樓
🔧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1-9-5 17:24 編輯


回復 棠爸 的帖子

有法可管~~
該戶違反下列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罰則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2011-09-05 17:26 · 40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那開心農場,最少值四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