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請教夥伴,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

2011-08-31 15:38 · 樓主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拒絕調閱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wangminli-1234567/

  轉自王明麗議員部落格,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拒絕王明麗議員要求調閱之資料,民政局對於法條的解釋是否恰當?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主管機關為誰?如何向上陳情檢舉?

  請教各位夥伴 {:4_186:}
2011-08-31 15:49 · 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8-31 15:52 編輯


名  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
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第 4 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
、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 5 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
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
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第 10 條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
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
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第 12 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
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
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
准駁之決定。

第 13 條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
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
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
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第 14 條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第 15 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
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第 16 條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外,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更正、補充之
結果。
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
方式為之。
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
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提供、
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或申請時已註明電子傳遞地址者,第一項之核准通知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第 17 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
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
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第 19 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
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第 五 章 救濟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
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2 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
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
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第 23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11-08-31 16:01 · 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8-31 16:31 編輯


不服,還可以行政救濟:復查(原處分機關)-->訴願(所屬上級機關)-->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之前與陳科長辯論,就是援引第七條,要求公開資訊計畫書及會議記錄。

他用第18條拒絕: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民政局以簽約與否,作為政府機關意思決定與否判斷,事實上,本案已經專案小組審議通過,且作為政府機關意思決定確認,與是否簽約無關。假如要用這點來拒絕公開,是沒有根據的!!

且但書有說: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也就是說,為了公益考量,政府能得公開或提供!!

那份拒絕王議員的回函,我想是針對性報復,王議員號召一堆人給民政局難看,因此調閱文件被找理由刁難!!
假如真的不能公開,為何上次公開二殯計畫書?!二殯計畫書也在王議員要求揭露資料中,但民政局自己上網公開了阿,這不是自打嘴巴,既然尚未做成決定處分,那又何需公開?!
2011-08-31 16:14 · 4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現在問題就在於民政局是否做成意思決定(真籠統的名詞),不過在這邊跟民政局打迷糊仗也不是辦法...
2011-08-31 16:18 · 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8-31 16:19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你可能沒注意到:
民政局送簽於100.2.25經過市長核准同意與昌溢公司辦理議約及簽約。
這就是確定的意思表示喔!!不是還沒決定,是已經決定了喔!!

王明麗議員,自己要求調閱的內容,就有寫到100.2.25簽呈及核批資料。
2011-08-31 16:20 · 6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不過民政局的回應就是「我還沒簽,一切都還沒確定」啊!感覺簽約與否,也是任由民政局解釋,就像評估報告裡面,一會兒把三峽、土城歸到橋和地區,說該地區缺乏殯葬設施,然後獨立出土樹三鶯地區後,又說三峽火葬場歸到橋和地區,硬凹三峽、土城沒有火葬場跟殯葬設施...

  唉...
2011-08-31 16:24 · 7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這不是他單方解釋,或他說了算!!不服決定,仍然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行政機關決定,難道要等到"簽約",來不及阻擋,須負擔高額賠償金,才來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目的不是如此!!
2011-08-31 16:52 · 8樓
意思決定,可能要請學法律的小柚子跟EVA解釋一下,是指什麼行為.
這個函應該可以公開,我想這是影響公益的事,本來就要公開.
2011-08-31 17:02 · 9樓
我覺得真的可以找媒體把這一連串事件做成報導,反正我想應該要走上街頭了,這個民政局的冷處理會造成大家壓力的.
民政局不顧民間反彈,阻撓議員借調資料,民眾懷疑另有內幕
針對陳情官員不耐,回文累斃了,秀才遇到兵,暗指民眾野蠻.
民眾要求官員公開說明,卻被回覆於法無據,由廠商進行說明溝通.


2011-08-31 18:37 · 10樓
~~~~第一行是廢話 請跳過~~~~~

上次eva寄信給文先生要資料時
我打電話請文先生不給資料也要回書面文具體說明
當時文先生說問過研考會及法制專員
他們可以不給
我說因為你說你們與法制專員說依法公開 所以我們才寫申請書
為何拖了幾個禮拜變依法不能公開?
文先生未回答

但我想 應該是市府態度也很強硬
就是想強渡關山
2011-08-31 19:25 · 11樓
他上次口頭說是內部行政作業不給我調閱,哪有那麼機車的,議員去調也調不到
當王議員是C咖嗎?應該叫王議員趕快在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新北市府太高傲了,應該被告一告,讓他們知道什麼叫依法行政,尊重民意。
還有柚子和RAINBOW寫的陳情信,請求開公聽會,也沒有回,自大到極點{:4_101:}

他這封回函,表示拒絕我們的資訊公開請求權,是侵益的行政處分,應該先對民政局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拒絕的行政處分,另為准許公開的行政處分。如果民政局還是維持原處分不給看,那就以上級機關-應該是內政部民政司為被告<還要在更確定>,打行政訴訟。而既然是王明麗議員申請調閱,訴願人和行政訴訟原告是王明麗議員
大家超聰明的,本件應該適用公益原則。邏輯層次上訴願聲請書上先說這些文件不是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如果是,退求其次有公益原則的適用,應該為公益公開。而何謂公益原則,
法律上的解釋公益之法律意義,所謂公益,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社會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的理想整合之狀態。
而這件事牽涉整個新北市的殯葬規劃,板橋殯移館的遷移,河川用地 農牧用地變更 國有財產局賣地 新北市地政局 經發局 農業局 水利局 民政局都牽涉其中,環境品質 三峽地方自治權 民眾環境權 生存權也受害,還有很多理由,這根本是公益事件。

至於意思決定,民政局應該指的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簽約確定預定地開始動工等等<應該是確定成案的意思>,還沒簽約難道沒發生對外法律效果嗎?我聽他在屁,如果國有財產局已經賣地給廠商,地政局變更地目,這就已經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還叫內部行為嗎?他們有沒有概念?
而且要公開資料我們才知道有沒有發生對外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吧,怎麼可以他說什麼就什麼,他這樣乾脆向政風室檢舉。
民政局真的太牛了,不然就是怕死,公開以後變貪瀆案件。

只是走訴願行政訴訟會拖時間,如果能用政治力迅速解決最好。大家到王明麗那邊留言,叫她趕快提起訴願,給她施壓,因為留言叫王議員調資料的是我,她居然有調,我很驚訝,這表示她某程度上會照民眾的建議辦事。還有洪議員我也叫她調,等等來問洪議員調的結果。
另外,三不五時打給民政局,每天寫信還要繼續,這種官已經和民意脫節,雖然民政局唉唉叫,文先生說有人打給他,有人找他,科長說議員一直關切,讓他們壓力很大,就讓壓力繼續大到爆開吧.....{:7_430:}
能用的方式都給他用上。


2011-08-31 19:38 · 12樓
明天來好好問候一下文先生跟陳科長
2011-09-03 18:59 · 13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1-8-31 19:38
明天來好好問候一下文先生跟陳科長


RNAIBOW
抓到回文耶,他向妳道歉嗎?呵呵
1.抓到了 在此貼道歉文,跟三唊土城居民道歉!
真的很抱歉完全是本人全文沒看清楚,只看到不要殯葬特區所造成一場誤會!
誤解你們三唊土城的居民,不要殯葬區的涵義了非常抱歉!
我在這說聲很抱歉造成洗版的狀況,讓個位不能好好的陳訴你們得心聲!
只是想說遷葬不好處理造成脫序發言,並非是要汙辱你們三唊土城的人非常抱歉! 誤會你們的不要殯葬區意思,才出現遷殯葬區的風波脫序發言!
再說聲很抱歉個人誤會不要殯葬區的意思了,引發騷動再次說聲抱歉!


2.因為那篇文章我只看到一半,看到不要賓葬特區而已,所以誤解了?
前天rainbow他就跟我說可能是我誤會了,三峽土城人並不是要趕走,已經葬在這裡的先人!
我們反對的是政府計畫,以近乎圖利特定廠商的方式!
我就去看其他篇文章,剛好看到rainbow他前幾天貼的文,上面是打我們三唊土城不要增設殯擯特區,所以我就發現誤會很大,才會在哪分析我為何會誤會,我文章又不清楚才會讓你們很火大!
2011-09-04 08:41 · 14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這...... 算好事吧?
雖然他還是在洗板{:4_137:}
2011-09-05 13:49 · 15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1-9-4 08:41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這...... 算好事吧?


他已經洗到眼花了{:4_93:} ,被人群起攻擊之後,現在他轉向反殯葬,向朱立倫嗆聲...
這也算好事吧....{:4_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