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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京都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8.26祥龍建議版)

2011-08-30 12:47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9-2 13:13 編輯


遠雄京都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本辦法係依據本社區規約之授權由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 日第 次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依據遠雄京都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規約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遠雄京都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確保停車場之使用秩序、安全維護與設施妥善等。
第2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分為地下一樓至四樓等平面式之停車空間,共有汽車位570位、機車位626位(含132電動機車位)。
第3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地下一樓至地下四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汽車停車位(詳如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名冊),其使用範圍依區分所有權人買賣契約登載之停車位編號及範圍使用之。
第4條 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其租借者 (以下簡稱使用人),應依使用權狀登記之車位編號或分管協議範圍使用之。
第二章 使用管理規定
第5條 車輛停放規定如下:
一. 車輛應依規定位置停放,不得停放於防火隔間、通道、他人之停車位或禁止停車之空地、通道等地點。
二. 停車場之依建築法規定為停放車輛車及避難使用,不得堆放任何其他物品,以維護停車場之公共安全。
三. 本停車場禁止非住戶車輛進入停放,住戶不得私自轉借「汽車停車證」供非住戶使用。購有兩車位之住戶,其第二車位如需提供親友來訪停放,須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並須申請臨時停車證以為進出、停放社區管理辨識使用,臨時停車證每次有效使用期限為24小時,若有增加使用期限則需補辦登記,以利管理;如欲長期借給親友使用,需經管委會會議同意辦理,使用人須於管理中心留存詳細個人資料,並簽署同意遵守本社區停車管理辦法文件後發給使用證(每次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用畢收回。
四. 住戶因裝修及救護需要使用本社區公設臨時停車位,須經管理中心同意並發給「臨時停車證」使用。
五. 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人士,搭乘殘障巴士或計程車者,比照救護車方式臨停,每次以30分鐘為限。定期就醫者,可向管理中心事先申請專案定期臨停,每次以30分鐘為限。
第6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地下二樓所劃設之「裝卸區-停車位」,僅供「住戶裝潢維修上、下貨物」、「病患及身障住戶救護或接駁車輛」、「社區活動蒞臨貴賓」、「管理中心服務人員勤務車輛(各一)」等用途使用,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供為其他車輛停放使用或轉為他項用途。
第7條 本社區機車、電動機車停車管理事項如下:
一. 本社區地下一樓機車停車位屬約定使用,機車位含電動機車位共計626位(電動機車位共計132位),其中10個電動機車位由管委會劃定為公共充電專用區。其餘車位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公有及使用。機車停車位供機車、電動機車及腳踏車停車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惟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二. 機車位每戶均有一個使用權,每年抽籤機車位壹次,機車位的使用權請住戶憑權狀或租賃證明至服務中心登記抽籤,第一次每戶限額一車位,公告七日若尚有車位,舉辦第二次抽籤,開放兩輛需求住戶抽第二個車位,公告三日若尚有車位,開放參輛需求住戶抽第三個車位,各區設籤筒各自抽籤,住戶憑中籤號碼至服務中心登記核發車證,服務中心始可發放機車停車證,並發放遙控器一枚須收押金500元,不續用時遙控器歸還服務中心檢查無損後退還押金,住戶憑車證號碼停放同號碼車位,尚未入厝之住戶將發通知函保障其權利。使用權登記後每一車位收取每月100元清潔費,第二或第三車位使用登記須簽切結書,以保障住戶第一個機車位之使用權利,服務中心按登記順序做為退回使用權之依據(破月以當月15日為使用登記之基準日),通知住戶前來辦理。
三. 車位之出租對象限為本社區住戶。
四. 如有機車、電動機車位需求之住戶,須先至管理中心登記停放之機車牌照號碼,登記領取停車證,並確實黏貼於龍頭上,以利控管。
五. 電動機車如需使用充電功能請至管理中心登記,充電一次三小時為基本單位,一次收取費用新台幣30元,並於停車管理費繳納時一併收取。
六. 機車及腳踏車一律由大雅路機車道進出,腳踏車進出時不得乘騎,並請注意安全。
第8條 重型機車視同於汽車得向管理中心登記後,停放於住戶汽車停車格位,惟同一汽車格位,不得汽車與重型機車併同停放。
第9條 汽車、機車及腳踏車請按時繳納停車清潔費,未依規定繳費者,依照財務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三章 安全維護
第10條 車輛停放如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管理中心服務人員應將該違規車輛、拍照存證,同時並貼放勸導單,並以廣播方式通知違規住戶或施工人員,立即移走車輛,如拒不改善,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得以鎖車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11條 車道管理員應對進入停車場車輛作適當辨識,如無車輛識別證或車號與識別証之登載不符,均應禁止其進入停車場,並向管理中心通報與紀錄。
第12條 停車位不得轉作車輛停放以外之用途,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第13條 停車場全面禁止吸菸,車輛進出行駛時應開大燈並請依標示減速慢行,駛入車輛禮讓駛出車輛先行。
第14條 停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有損壞,請立即通知管理中心服務人員處理。
第15條 住戶於停車場內如遇緊急事故,可使用停車場之緊急求救按鈕對講機(管理中心應標示並公告之)與管理中心聯繫。
第16條 車主離開車輛時,應確認車輛門窗是否緊閉及上鎖,以防車輛或物品失竊毀損等。
第17條 停車場內住戶車輛如遭毀損、失竊或其他損害,應即請管理中心查證與協助處理。如為管理中心服務人員之管理疏忽,管理委員會應協助使用人向該物業服務人員及其雇主求償,並追究責任。
第18條 停車場嚴禁止置放車輛以外之物品或雜物,擅自堆放者,由管理中心通知住戶限期移除,不服管理者,管理中心可將堆放物置放於管制室內,並交由管委會處理。
第19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車輛限制高度為200公分。車輛高度超過限制請勿硬行駛入,車道管理員亦應注意管制,如因故意或疏忽,肇致停車場設施損毀,將追究應付賠償之責。
第20條 停車場之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或自行複製,如因轉借或自行複製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原持有人應負法律及一切賠償之責任。
第21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最高速限為20公里,停車場內禁止遛狗、溜貓等寵物或放任排遺,亦不得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亂丟煙蒂、亂吐檳榔汁等情事;住戶違反前述規定,致人員、車輛、設施損傷或污染時,管委會將追究相關清潔或損壞之賠償或法律責任,並公告違規住戶資料。
第22條 車輛清潔保養、更換輪胎等情事時,不得佔用通道,以維持場內暢通。不得於地下室停車場內進行車輛修護及沖洗車輛(擦拭清潔不限)。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如需長時等待,請熄火靜候,以免造成空氣污染。
第23條 車輛故障致引擎起火時,車主應緊急進行滅火等應變處理,並迅速聯絡物管中心,立即通知鄰近車輛駛離,並到場協助處理。(停車場滅火器及緊急聯絡通話機位置圖)
第24條 車輛除油箱正常儲油外,車內不得置放易燃或易爆等油料或危險物品,如管理中心服務人員發現有直接事證時,管理中心服務人員應即向管委會報告,並要求車主移除危險物品,車主應配合辦理立即清除,如拒絕不理,則即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25條 嚴禁兒童於停車場內嬉戲玩耍,騎乘腳踏車或迷你車,溜冰或使用滑板,如發現有違規情事,管理中心應即處理制止,並紀錄報告管委會。
第26條 停車場內之公共機電設備應由管理中心專責人員管理,嚴禁隨意開啟。若發現公共機電設備有損壞之情形,請即通知管理中心派員處理。
第27條 駕駛人因行駛或停放車輛不慎造成停車場之公共設施(備)撞損,應立即通知管理中心派員處理,並負完全維修賠償之責。
第28條 重物經由地下停車場運載進出時,務須以輪載承板拖運,以免刮傷停車場之道面。
第四章 管制要求
第29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樓至地下四樓,每一汽車車位每月收取清潔費新台幣300元;機車及腳踏車之停車區域位於地下一樓,其管理方式由管理中心規劃「清潔費收取金額及方式」等事項管理之。地下一樓之汽車停車區及地下二樓至地下四樓停車場,全面禁止機車(已申請停放汽車位之重型機車除外)及腳踏車進入,若因強行進入發生意外時,應自行負責,若因此造成其他車輛及設施毀損時,應負賠償及法律上責任。
第30條 各出入口管理方式如下:
一. 22:00~07:00時段汽機車及腳踏車進出以鐵捲門控管。
二. 機車及腳踏車限由大雅路出入口之機車及腳踏車專用道進出,不得由汽車出入口專用道進出。
三. 禁止人員由汽、機車出入口進出,如有發生任何違反前述規定者,車道管理員應勸阻並向管理中心反映與紀錄後交管委會處理;擅出入者,如有肇致意外事故,需自行承擔責任。,
第31條 車輛行進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通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事故,應即通知管理中心協助排除阻礙,以確保車道暢通,如有損毀公共設施,管理中心應即行拍照紀錄並登記事故車主資料,以利追償;如為兩車擦撞意外,則即拍照,並請車主移至車道外之空曠區協調解決。
第32條 汽車、機車及腳踏車進出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請張貼「停車證」,「停車證」之樣式由管理中心統一製作發予使用人並造冊登記車號列管備查。停車證貼放方式如下:
一. 「機車停車證」張貼標示於機車、腳踏車車身正面明顯位置,以利辨識。
二. 「汽車停車證」(含「臨時停車證」)請置於汽車擋風玻璃左下方,以供辨認。
第33條 停車場內之照明由管理中心統一管制,在節約原則下保持必要照明,住戶不得任意開關照明設備,並請維護停車場清潔,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第34條 住戶車輛請依所有權之車位停放,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停車位不便調頭者,可向管理中心登記註明,得為例外),以便利管理需要及車輛進出。
第35條 住戶如經常在停車場內發生違規事項,應由管理中心做成紀錄,並由管委會討論處置建議,報區分權人大會做成決議處理。
第36條 車位移轉規定如下:
一. 本社區汽車車位之所有權人不可將車位租、售非本社區住戶使用。
二. 車位如有租、售異動,應即時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資料登記。前述申請程序應由新車位所有權人或租用人憑權狀影本、買賣(租賃)契約、管理費繳清證明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資料登記。
三. 住戶使用車輛如有更換,請攜更新車輛車籍資料向管理中心辦理更新登記及停車證更換。
第五章 其他
第37條 停車證分汽車及機車兩種,更新時需重行辦理申請,遺失補發需簽切結書,更換汽車停車證每件酌收工本費新台幣300整,機車停車證每件酌收工本費新台幣150元整。
第38條 本辦法係依本社區管理規約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授權管委會訂定,並經公告閱覽七日後參考住戶意見由管委會修訂通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9條 本規則對違反規定者並未訂定相關罰則,希住戶本於愛護社區精神自重遵守;惟若有連續或嚴重違規住戶,致傷害社區公共安全或設施妥善者,管委會應依管理責任由會議做成決議採取約制行動,或依法追究違規者責任,以維社區管理紀律。
第40條 本辦法所含之附件:
一. 遠雄大學京都社區停車場停車證樣張。
二. 遠雄京都社區汽車臨時停車驗放單。
三. 遠雄京都社區違規勸導單。
四. 遠雄京都社區機車使用權切結書。
五. 遠雄京都社區汽車、機車證遺失補發切結書。
六. 遠雄京都社區巡邏紀錄表。
七. 停車場滅火器及緊急聯絡通話機位置圖
第41條 本辦法通過後納為遠雄京都社區管理規約之附件。

(附件一) 遠雄京都社區停車場停車證樣張。
(附件二) 遠雄京都社區汽車臨時停車驗放單
進場日期時間: 離場日期時間:
臨時停車位號碼:
車牌號碼: 人數:
載運情況:□訪客 □施工組 □送貨 □搬家 □其它:
證件:□身份證 □駕駛執照 □健保卡
證號: 車主聯絡電話:
事主: 地址: 號 樓
    戶別:
事由:
住戶聯絡電話:




(附件三) 遠雄京都社區違規勸導單
親愛的住戶您好:為了考量社區之公共安全及整體防護,對於下列違規事項,請您於 月 日前儘速處理,逾期不處理,物管中心將依規定公告「違規相片與住戶資料」,請自重配合,如不依勸導後果自行負責!
編號:
違規:□汽車 □機車 □梯廳 □安全梯 □其它
日期: 年 月 日
ˇ 違 規 事 項
非本社區車輛,任意進入停放;請儘速駛離。
占用他人車位。
未依規定停放於車格內。
占用公共區域。
堆置雜物。
未放置停車證。
其它:
違 規 說 明

戶號:
車號 :
本單一式兩聯物管中心保存副聯
※ 敬請各住戶配合社區各項管理辦法規定,共創安全有序之生活環境。
※ 請將自己愛車停在自己的位子上,如有更改車號請到物管中心登記。
※ 安全梯及梯廳不可推放如腳踏車、鞋櫃等物品。
遠雄京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啟
(附件四) 遠雄京都社區機車使用權切結書
本社區有548 戶規劃 一個機車位,每戶均有一個使用權,每年抽籤機車位壹次,因考量日後住戶需求改變,影響每戶有一個機車位的使用權利,本人 同意依「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無條件退回□第二機車位、□第三機車位之使用權,以當月15日為基準日辦理退費,遙控器歸還物管中心檢查無損後退還押金500元。
本人願遵守本切結書,絕無異議!
此致
遠雄京都管理社區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遠雄京都社區汽車、機車證遺失補發切結書

汽車證及機車證為物管中心管理停車場重
要之依據,為避免一證多用或遭人冒用,本人 遺失
□機車證
□汽車證
同意依「停車場管理辦法」所規定補發汽車每件酌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機車每件酌收工本費新台幣150元。
如與事實不符,本人願承擔應有責任,絕無異議!

此致
遠雄京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遠雄京都社區巡邏紀錄表
遠雄京都巡邏狀況紀錄表
日期 時間 地點 所見事實 處置概要 紀錄人
(時間)


記載說明:
一、 本表以逐日逐行填寫,不得以修正液塗改,如記載錯誤,得直接劃去並續字或續行記載,勿空行空字,記載完畢在末行劃線隔開。
二、 日期、時間:乃所見事實發生與結束時間,若事實持續進行,則結束時間不須記載。
三、 所見事實:係巡查時所見事實之狀態。
四、 處置概要:係巡查人員對所見事實當時採取之處置。

(附件七)
停車場滅火器及緊急聯絡通話機位置圖
2011-08-30 12:51 · 2樓
此為 2011.8.5 第十一次管委會議 版本

遠雄京都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8.5 第十一次管委會議附件)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70&fromuid=4777
2011-08-30 17:08 · 3樓
停車場內對怠速停車應有所規範。(避免有人怠速停車在車內吹冷氣休息,除了造成空污外,也可能造成車內人員氣體中毒的風險!!)
2011-08-30 21:55 · 4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9-2 14:03 編輯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呵.. 如果遇到這種情形 就乾脆認定他是想不開.. 二話不說就找消防隊來 直接拿消防斧破窗“救他”...
2011-08-31 23:12 · 5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Dear 小當當,

謝謝po上 讓大家 input 意見&高見.{:4_212:}

請將"(附件一) 遠雄大學京都社區停車場停車證樣張" 裏的 "大學" 刪除, 因樣張係 "遠雄京都", 謝謝!{:6_314:}

C5F4 Wendy
2011-09-02 11:45 · 6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電動車一次收費30ㄚ..但電動車一次充電要4-5小時.一次用電費4-10塊...這樣有點划不來...沒有推廣的作用~!
2011-09-02 11:51 · 7樓
第34條 住戶車輛請依所有權之車位停放,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
請問為什麼要強制要求車頭方向?
2011-09-02 12:12 · 8樓
回復 noyes 的帖子

Dear noyes,

<"第34條 住戶車輛請依所有權之車位停放,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停車位不便調頭者,可向管理中心登記註明,得為例外),以便利管理需要及車輛進出。">

{:4_153:} 祥龍說因 停車證 都貼在前面的窗子, 方便管理員巡視時, 不要走到車後去看有無停車證, 但:
(停車位不便調頭者,可向管理中心登記註明,得為例外)
因有極少數車位不便掉頭 者, 就不勉強之了.

題外話, 以前職場上, 只要坐美國回來同事的車, 他們停車都是一頭駛入停車位(車頭朝內), 其他同事就說一看就是美國回來的.:lol

C5F4 Wendy
2011-09-02 13:13 · 9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8-31 23:12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Dear 小當當,


Done.
2011-09-02 13:20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9-2 13:23 編輯


noyes 發表於 2011-9-2 11:51
第34條 住戶車輛請依所有權之車位停放,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
請問為什麼要強制要求車頭方向? ...


Dear noyes,

第34條 住戶車輛請依所有權之車位停放,停放時車頭一律朝外(停車位不便調頭者,可向管理中心登記註明,得為例外),以便利管理需要及車輛進出。

紅色括號內的文字是祥龍加的, 本來管委會的版本是完全沒有但書的 {:4_137:} 也不知到時候管委會或不會採納這個版本 {:4_144:}

像我們家的車位也是車頭朝內停起來比較順....另外不考慮車位上方的告示牌標示車號的原因為何??
車位上方的告示牌如果標示車號, 物管就很好辨識了, 只是要知道哪些是例外臨時借停的!!
2011-09-02 13:26 · 11樓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1-9-2 11:45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電動車一次收費30ㄚ..但電動車一次充電要4-5小時.一次用電費4-10塊...這樣有點划不來... ...


如果社區電動車能普及, 或許新北市政府優良公寓大廈評選可以從 "節能減碳特別績優獎" 先拿起 {:4_171:}
2011-09-02 14:07 · 12樓
2011-09-02 14:12 · 13樓
回復 noyes 的帖子

請問為什麼要強制要求車頭方向


唯一可以想到的理由是從停車位開出來的時候.. 駕駛人眼睛是往前看的..
這樣會比較有較大的視野來觀察周遭環境以預防危險發生...
2011-09-02 14:12 · 14樓
只要是好意見,辦法規定都是可以改的!有關電動車的充電!是否可提供具體管理及運用之參考建議!!!
2011-09-02 14:22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9-2 14:22 編輯


小當當 發表於 2011-9-2 13:26
如果社區電動車能普及, 或許新北市政府優良公寓大廈評選可以從 "節能減碳特別績優獎" 先拿起 ...


這個想法很正面~ 我們要想盡一切辦法來增進京都的資產價值.. 所以即使目前來看短期內使用電動車的成本比較高.. 但長期來看 京都是被塑造成是節能減碳的綠色環保社區.. 這樣加分效果就很強了~
2011-09-02 18:08 · 16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9-2 14:12
回復 noyes 的帖子




車頭向外,除了耐大所言外,個人認為是要住戶養成停車車頭向外的習慣,當有天要住戶緊急疏散時,不會有倒車發生干擾疏散的動線!
2011-09-02 22:06 · 17樓
回復 longhong2266 的帖子

"< 回復 電動車一次收費30ㄚ..但電動車一次充電要4-5小時.一次用電費4-10塊...這樣有點划不來...沒有推廣的作用~!>"

Dear longhone2266,

{:4_153:} {:4_144:} 祥龍因為沒有 電動車, 因此這條可能需: "正在使用", "曾經使用" or "了解電動車 狀況"的人 提供寶貴數據&意見{:6_314:} 給委員們參考之{:7_344:}

C5F4 Wendy
2011-09-02 22:13 · 18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回應 <另外不考慮車位上方的告示牌標示車號的原因為何??) >

Dear 小當當,

祥龍說規約上沒說 "車位上方的告示牌不標示車號" ㄚ ??? 如果有標示, 警衛巡視起來 更方便了, 不是嗎???{:7_353:}

C5F4 Wendy
2011-09-03 20:59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9-3 21:00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9-2 14:22
這個想法很正面~ 我們要想盡一切辦法來增進京都的資產價值.. 所以即使目前來看短期內使用電動車的成本 ... 但長期來看 京都是被塑造成是節能減碳的綠色環保社區.. 這樣加分效果就很強了~


祥龍版增加的這一條, 也有節能減碳的用意在, 但也考慮到適當照明的考量!!

第33條 停車場內之照明由管理中心統一管制,在節約原則下保持必要照明,住戶不得任意開關照明設備,並請維護停車場清潔,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2011-09-04 00:13 · 20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Dear 小當當,

回覆"<祥龍版增加的這一條, 也有節能減碳的用意在, 但也考慮到適當照明的考量!!>"

謝謝讚美!{:4_171:} {:6_315:}

C5F4 Wendy



2011-09-05 09:25 · 21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回覆
<祥龍因為沒有 電動車, 因此這條可能需: "正在使用", "曾經使用" or "了解電動車 狀況"的人 提供寶貴數據&意見 給委員們參考之>"

{:4_153:} 在愛北大網站 京都社區 2010-5-11 第23樓 閱讀到此寶貴資訊, 給大家參閱:

電動車充電系統示範社區現身林口與三峽!遠雄林口(略)、遠雄三峽京都為北縣居民打造最新綠色家庭生活!趙藤雄亦表示,很榮幸這次亦在台北縣政府的指導下,與中華汽車合作打造林口「遠雄(略)」、 三峽「遠雄京都」成為『電動車充電系統示範社區』,預先為住戶規劃一定比例的地下室汽機車停車區充電系統,以滿足民眾騎乘電動車回家時的充電需求,為居民打造符合未來建築50~100年節能環保趨勢的生活環境。除了目前社區相關充電系統設備與機制的建立,遠雄更將於未來北縣推案的社區規劃有25%比例的電動機車充電座,響應臺北縣低碳城市的推廣。省能源亦省荷包!滿足居家電動車充電需求!

遠雄三峽京都為北縣居民打造最新綠色家庭生活!目前林口「遠雄(略)」、三峽「遠雄京都」均正式將電動車引進社區,成為電動車充電系統示範社區!(略),三峽「遠雄京都」則規劃141個電動機車充電車位,電動車充電系統採用獨立迴路,並設置充電插座,進行單一管控,並運用自動化控制系統,於管理中心集中式管理,為住戶預先考量到計費、控管、安全模式等問題,讓住戶運用電動車充電系統充電既安心又便利。為響應臺北縣推動低碳城市,遠雄將擴大節能減碳落實社區之概念,未來遠雄台北縣新建案更將以25%之固定比例,來設立電動機車充電專區 ;此外,遠雄亦規劃(林口(略)) 三峽「遠雄京都」、「遠雄耶魯」共三個社區,每社區導入兩台巡邏專用電動機車,總計六台電動機車,作為保全巡視社區之用途。

中華汽車副總經理 黃重洲亦表示:「2010年是電動機車的元年,在此節能趨勢下,中華汽車更自行研發出第一款電動機車「e-moving」,電池滿格情況以及短途代步(每日約10公里),只需要3-4天充一次電,一次充飽的時間不到1.5小時,電費更不到2元!不僅達到「零排放、低噪音、零油耗」,更為民眾充分節省荷包。而電動汽機車要普及不僅是技術上的成熟,在電池標準化、充電站標準化、甚至在城市規劃和道路設計方面,都需要加以配合,除了政府在戶外充電設備便利上的努力,中華汽車亦考量到民眾回家後,在住家充電上的需求以及便利,因此與遠雄企業團首度合作,率先將充電系統納入建案規劃中,提供民眾目前唯一在建築與電動車充電系統完全整合的住宅環境,一次解決民眾購車、停車、充電問題,更將有助於掀起台灣電動車普及化的浪潮。」

因是剪貼, 次序有點亂, Sorry! LKK 就是LKK!{:6_314:}

C5F4 Wendy
2011-09-05 11:45 · 22樓
Dear All,

A) 21 樓的摘錄, 最後一段述及: "一次充飽的時間不到1.5小時,電費更不到2元!", 而我們京都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五項(or款?)卻要一次收費NT30???
B) "三峽「遠雄京都」則規劃141個電動機車充電車位", 而實際只有 132電動機車位(管理辦法第2條), 縮水了??? (不好意思, 沒事找碴{:4_212:}{:4_192:}{:4_98:})
C5F4 Wendy
2011-09-05 11:59 · 23樓
{:4_148:}(延續22樓 帖文)

C5F4 Wendy
2011-09-05 13:24 · 24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9-5 09:25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回覆


哈~~ 是不是說,遠雄還欠我們社區兩台電動機車!
{:4_85:} {:4_85:} {:4_85:} {:4_85:} {:4_85:}




{:4_127:} {:4_127:}

2011-09-05 13:37 · 25樓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回覆 <哈~~ 是不是說,遠雄還欠我們社區兩台電動機車!"


Dear jimmysucm,

{:7_353:} {:5_256:} 問問耶魯拿到沒?{:4_82:}{:6_308:}

C5F4 Wendy


2011-09-05 14:20 · 26樓
要保留資料喔~
記得 向 大雄 索取... {:4_162:} {:4_85:}
2011-09-19 23:01 · 27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9-2 14:22
這個想法很正面~ 我們要想盡一切辦法來增進京都的資產價值.. 所以即使目前來看短期內使用電動車的成本 ...


上週六管委會議, 好幾位委員提到停車場開燈的問題, 列席在旁, 本來想發言提醒代理主委是否將該議題列入重新檢討停車場管理辦法中, 一併討論?!但因難得看到管委會開會這麼有效率, 就不便打斷干擾, 希望未來某次有機會被提出討論?!
2011-09-19 23:08 · 28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感謝用心與重視{:6_314:}
2011-09-22 10:12 · 29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停車場管理辦法需再做補充的部份會在下個管委會裡列入議程。讓各位久候了~{:4_186:}
2011-09-22 12:22 · 30樓
請問『停車場管理辦法』公告了嗎?{:4_144:}
2011-09-22 12:38 · 31樓
圈雪 發表於 2011-9-22 12:22
請問『停車場管理辦法』公告了嗎?


之前公告過, 但內容有些住戶覺得有矛盾點...因此祥龍熱心擬了一份祥龍版!!

請參考,
遠雄京都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8.5 第十一次管委會議附件)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70&fromuid=4777
2011-09-22 13:06 · 32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依我個人的觀點,祥龍大的版本基本上是傾向於強化現有版本。{:4_113:}
2011-09-22 16:42 · 33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Dear u大,

如果有討論"加強版本"時, 不要忘了, 電動摩托車充電的收費NT$30 (?) 好像是不太合理的, 記得有po 過一個數據, 電費只需NT$2 (?). 請委員們check一下.{:7_361:}

C5F4 Wendy

2011-09-22 16:51 · 34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其實我比較在乎的是這類的裝置有沒有什麼所謂的維護費用等等。

印象中此價格很像是遠雄當初就設定好的,不知是否有任何人有相關資訊呢?{:4_144:}
2011-09-22 20:48 · 35樓
我停車也都是車屁股朝外耶
沒辦法 技術太差 倒車入庫會撞到旁邊的車{:4_205:}
2011-09-22 23:43 · 36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有公告過了,可是有些住戶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放置其它物品)及第十五條(地下二樓至地下四樓停放腳踏車),物管中心卻未依第六條規定執行!:(

圈雪的ㄤ
2011-09-22 23:56 · 37樓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這部分舊物管公司可能沒處理到
管委會會要求新物管公司依據停車場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2011-09-23 13:33 · 38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9-23 13:37 編輯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1-9-22 23:56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這部分舊物管公司可能沒處理到


第十五條中禁止腳踏車進入B2~B4的目的之一若是要規範汽車位內不得停放腳踏車的話?!, 那麼要請新物管開始實施的同時須將B1機腳踏車的抽籤及收費措施併行實施較妥....

但禁止腳踏車進入B2~B4....將車車從B1或家中牽到房車上出遊可以吧?!

還是請管委會參照祥龍版的版法, 重新檢修之前公告的版本後積極落實囉 {:6_314:}
2011-09-23 14:06 · 39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1-9-23 13:33
第十五條中禁止腳踏車進入B2~B4的目的之一若是要規範汽車位內不得停放腳踏車的話?!, 那麼要請新物管開始 ...


十五條規定的精神是希望用戶不要把腳踏車牽到B2-B4放置:L
至於牽腳踏車路過B2-B4應該OK罷....:)
2011-09-23 15:06 · 40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其實~依據哪一條法規腳踏車不可以停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
若是屢勸不聽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如何處理呢?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