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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京都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8.5 第十一次管委會議附件)

2011-08-21 14:27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8-21 14:29 編輯





2011-08-21 18:0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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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當當手腳真快!
對了, 我們現在都還沒拿到正式的停車證
是不是有點狀況外
另外機車費是否九月代管期結束後就要開始收
這樣提醒是不是很機車!
2011-08-21 18:2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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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地下二樓所劃設之"裝卸區停車位",
係僅供 "住戶裝潢維修上下貨物", "住戶訪客", "社區活動蒞臨貴賓",
"物管俱管中心服務人員出勤(各一)"等用途...

原來物管俱管可以停那裡
都錯怪他們了
另外住戶訪客也可以停車定義好模糊
是否跟第五條第三款不得讓外來親友停車矛盾?
2011-08-22 11:44 · 4樓
停車證???
請問要去哪邊申請?
目前並沒有收到?_?
2011-08-22 12:28 · 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8-22 21:56 編輯


verysimple 發表於 2011-8-21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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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京都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章, 第五條, 第三款>>



假設我的車位是空著的或是我有兩個車位但一個是空著的, 那麼依照此條規定, 如有親友來訪甚至過夜, 即使是停在自己所有權的位置上, 仍然需要繳20元/時的停車費用??這樣似乎不近乎情理??管理執行上也沒問題嗎??
2011-08-22 12:45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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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看去怎麼都覺得矛盾,"本社區無臨時停車位"但又說可換臨時停車證並繳交20元/小時清潔費進入,那進去了要停哪裡?請暸解詳情的委員們幫忙說明一下吧,謝謝。
2011-08-22 22:00 · 7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8-22 22:03 編輯




管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相關內容增修, 詳見第十二次會議紀錄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073&fromuid=4777
2011-08-23 10:24 · 8樓
區分權人於規約中授權管委會可制定社區相關管理規定,但是,各項管理規定因涉全體住戶權益,是否宜採公告閱覽七日,如住戶無其他意見後頒布實施,俾免爾後爭議,是否較為周延!!!例如:本次停車場規定中有太多要求規定中陳述限制事項,卻對違反住戶以自行負責一語帶過,那麼要求是否形同虛語,並強調管委會無責等文字陳述,是否適切,應以必要罰則行之,是否較實際??供參考!!!!!!!!!
2011-08-23 12:57 · 9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8-23 10:24
區分權人於規約中授權管委會可制定社區相關管理規定,但是,各項管理規定因涉全體住戶權益,是否宜採公告閱覽 ...


有沒有管委幫忙回覆一下大家的疑問? 管委希望住戶多列席會議參與關注議題, 同樣的住戶希望委員們也能夠了解跟回應住戶的想法...也許有那個點是因為住戶沒參與想到的或也許是委員在匆忙的討論忽略的, 願在彼此的互動下訂出合理合宜的規範, 大家來要求遵守 {:6_314:}
2011-08-23 18:18 · 10樓
當初買兩個車位,就是要讓親朋來訪時有位子停,所以管理上能否將第二車位放寬,只要放置停車證在指定點即可,或是容許兩車只要一停車證共用,自行負責。
2011-08-23 23:21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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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當當,

給您的汽車停車證修正圖稿上有我行動(紅筆), 請跟我聯絡一下, 以便說明.{:4_153:} {:7_364:}


C5F4 Wendy
2011-08-23 23:31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愷愷爸 於 2011-8-23 23:38 編輯


東月 發表於 2011-8-23 18:18
當初買兩個車位,就是要讓親朋來訪時有位子停,所以管理上能否將第二車位放寬,只要放置停車證在指定點即可 ...


個人認為這當然是絕對合理的,住戶已經花了一百多萬買一個私人專有的停車位,每月按時繳交車位清潔費,只要符合停車場正常的使用規範(也就是停車),而不是挪作他用,要讓親朋好友停放有何不可?我要兩車共用一個停車位又有何不可?只要不去違犯到他人的權利(違反者重罰),規規矩矩的使用我自有的停車空間,有合理由禁止?又有合理由還要多收我計時清潔費?當然如果是停在例如裝卸位等公共使用的空間,收費就完全沒有爭議。

照這個邏輯看來,親朋好友來我家借住個幾天,我把我家的京都門禁卡交付他使用讓他方便進出,是不是也違反規定?或要多收計日管理費?我們可以討論用更嚴謹有效的方法去管制管理這些非常態的使用狀況,但絕不是一句"禁止"或"不得"就可以當成解決問題的方法的。
2011-08-24 06:40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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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停車管理辦法應該是認證不認車
一個停車位有一張停車証
停車證上或物管均不會登錄車號
停在停車位上的車輛必須在擋風玻璃前放置停車證
2011-08-24 07:53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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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_364:} 是否在停車證背面駐記樓層,以防遺失或糾紛時,有依據。字體較小防止偷窺
2011-08-24 12:45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8-24 12:46 編輯


祥龍 發表於 2011-8-23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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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當當,
給您的汽車停車證修正圖稿上有我行動(紅筆), 請跟我聯絡一下, 以便說明


Hello, 您是要留言給小螞蟻或是那位委員嗎 ??
偶不素委員ㄋㄟ {:4_90:}
2011-08-24 17:12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京都小螞蟻 於 2011-8-24 17:1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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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要給我的
{:4_90:}
昨天有在信箱裡收到
原來是要找我的
{:4_144:}
2011-08-24 19:40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8-24 19:41 編輯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1-8-24 06:40
回復 東月 的帖子

目前的停車管理辦法應該是認證不認車


所以管理辦法的內容用字, 管委會會再修改嗎? 因為字面的解釋上有矛盾點.
2011-08-24 19:49 · 18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8-23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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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當當,


Dear Wendy,

我也收到了, 但個人是認為用"遠雄京都"比用"遠雄大學京都"貼切ㄝ......規約中也已載明本社區為"遠雄京都", 跟遠雄耶魯, 遠雄左岸...列名應該比跟早期的大學系列(大學風呂, 大學劍橋...)好些吧, 不過這是我個人看法, 其實是見仁見智. 我倒是覺得可以尊重管委會決議就好?

社區有您的熱心關注跟參與, 真好 {:6_314:}
2011-08-24 23:11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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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信箱也收到Wendy姐投遞祥龍大哥嘔心瀝血完成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建議案,但小弟不是委員,這麼具有參考價值的資料似乎不應該給我,不知應該轉給哪位委員?或是小弟直接拿給物管,由管理中心轉交委員會?
2011-08-24 23:46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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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愷愷爸,

{:4_153:} For Your Information Only!

資訊是要被流通的. 我有將soft copy to 主委 & 陳監委了. Don't worry!{:4_171:}

沒被採用沒關係, 但需要住戶們多多input, 大家都在摸索學習中.{:4_206:}

C5F4 Wendy
2011-08-25 00:06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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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的話經過管委會討論並決議就可以可以修改
其實這個版本在一開始是北大某個社區的停車場管理辦法
物管中心提供給管委會作為參考之用
但委員們在討論及修訂時難免會有設想不週到的地方
若透過住戶的反映及實際的運作後
能把不恰當的地方找出來
再經過一次又一次的修改
相信最後一定會成為最適合京都的規定
2011-08-25 00:10 · 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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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樓層棟別的資訊已經show在停車位上方的牌子上
所以停車證背面並未註記任何資訊
2011-08-25 00:29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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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當當,

{:4_153:} 藝術的東西還真是見仁見智, 每星期六的"轟趴"就知, 同樣格局, 每家裝潢後跟原來圖樣皆 "差很大"且各式風格. 個人之所以強調大學系列, 係因 北大特區 就是指 台北大學區域, 所以"大雄"在三峽規劃了"大學之城" &"藝術大道" 貼近此區塊特色, 林口接近桃園機場&有些產業, 因此被大雄規劃成"未來城"系列. 我每次坐公車遠遠就看到 "大學之城" 然後英美的名校: 劍橋, 耶魯, 哈佛 全都到位了, 輪到我們只剩日本的名校:京都, 雖然東大(東京)更有名, 可能京都大學更有歷史地位吧!

遠雄是建案品牌名 很好ㄚ! 房價好像也沾光.
停車證 圖案, 遠雄 是個小小印,
文字 "京都" 大大的, 感覺是個 地名 only
而印上 "大學京都", 路人甲 會不會 當成是 教授的車子, 虛榮一下 (對不起! 想太多!){:4_87:}

Anyway, 個人只是又input 分享一下想法, 當然管委會發出來的停車證, 祥龍一定會貼在車上的, 不會擅自加大學2個字的.{:7_333:}

C5F4 Wendy

2011-08-25 00:36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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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京都小螞蟻,

有收到電子檔嗎? {:4_144:}

C5F4 Wendy
2011-08-25 06:36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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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到
謝謝!
2011-08-25 11:48 · 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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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京都小螞蟻,

如要採用, 請不吝指正, 每個人都有設想不周延的地方, 唯有住戶們多多集思廣義, 投入閱讀, 才有可能訂出量身訂做, 適合自身的社區規約. {:5_256:} {:7_490:}

C5F4 Wendy
2011-08-25 12:15 · 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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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祥龍,

{:4_153:}會幫您寫"住戶意見反應單"投入信箱的, 因京都家族是非官方平台. {:7_398:}

C5F4 Wendy
2011-08-25 20:56 · 28樓
verysimple 發表於 2011-8-2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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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當當手腳真快!


Very 大要不要找個時間將第一屆區權大會通過之"遠雄京都規約"版本放上來 ? :)
2011-08-26 00:14 · 2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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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京都小螞蟻,

{:7_405:} 祥龍還會input一些, 他說 有些住戶有 2 個車位以上的 issue. {:7_423:} 我要他明天晚上前寫好.{:7_513:}

C5F4 Wendy
2011-08-26 20:41 · 3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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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京都小螞蟻,

{:6_314:} So sorry! 一直bother you.

祥龍就是根據(2011.8.5 第十一次管委會議附件)這份修改的, 針對一些不週全的條款加料而已, 所以原34條變成41條, 因有些住戶反應擁有2車位以上. 委員們要廣納民意才是, 而非忽略民意, 甚至抗拒民意(怕麻煩), 請委員們皆不要對號入座, 言者無意, 聽者有心, 以後就會不敢在此平台暢所欲言, 那是這個open minded平台的損失哩. 委員們每位都是犧牲與家人相處時間, 假日密集長時間開會, 個人相當感佩! {:6_315:} 第一屆本來就是非常非常吃力的任務(要點交, 訂規約, 住戶們來自不同社區等等), 願意出來服務需很大的勇氣.{:4_179:} 由衷感恩{:4_180:} , 身為京都住戶有你們這些委員們真的很幸福!{:4_209:}

BTW, 我有印hard copy 給小當當 & 愷愷爸 參考之!{:5_219:}

C5F4 Wendy
2011-08-26 21:39 · 3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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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感謝您熱心幫忙
{:4_160:}
關於修訂的內容
小弟會和相關委員討論
並將需修訂的條文納入管委會會議議程中
若獲委員會表決通過
將立即請物管中心修訂後公告

但是...
因為最近管委會事情有點多
所以請給小弟一點時間
{:4_82:}
謝謝
2011-08-27 00:40 · 3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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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京都小螞蟻,

:) 您不要太勞累!{:7_402:} , 身體健康最最重要.{:7_411:}

這議題, 祥龍& I 已盡力了, 剩下就交由管委會去拿捏了, 您不會再接到我"{:4_164:} "的電話了{:7_388:}.{:7_413:}

社區需要倆老LKK幫忙, 盡管來電!{:7_355:} 這樣您才沒壓力.{:4_93:}

{:6_314:} 看到公告星期天8/28委員們又要開會了, 物管很重要, 應該沒時間討論這修正議題, 可留到 日後再議{:7_344:}

所有委員們辛苦了!{:4_113:} {:4_113:} {:4_113:}

C5F4 Wendy

2011-10-21 15:33 · 33樓
版主大大:

您在1樓貼的是第11次會議記錄附件,而該會議決議內容為「修訂後停車場管理辦法請參閱(附件)。」,並沒有決議通過?!

而您在7樓又貼上第12次會議記錄,還在對第11次會議記錄附件之「遠雄京都停車場管理辦法」作增修訂,更證明第11次會議記錄附件並不是「確認通過」的版本。

那問題來了,請問最終「確認通過」的版本在哪?有公告了嗎?
2011-10-21 18:40 · 34樓
chaomeitu 發表於 2011-10-21 15:33
版主大大:

您在1樓貼的是第11次會議記錄附件,而該會議決議內容為「修訂後停車場管理辦法請參閱(附件)。 ...


Hi, 這個問題應該請教相關委員說明哦 {:4_153:}
2011-10-21 20:37 · 35樓
回復 chaomeitu 的帖子

依據當時的主席所規劃的模式一經公告就屬成立,在公告之前會先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並做修飾。若有修訂,這部份就會再後續的會議進行討論並做修正。因此,並無額外的再拿出來進行表決一事。
2011-10-23 01:07 · 36樓
🔧 本帖最後由 chaomeitu 於 2011-10-23 01:17 編輯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那麼如果第11次會議紀錄附件所公布的「遠雄京都停車場管理辦法」算是有效的,往後會議如有增修訂,是不是應該再公布一份完整的修訂版呢?況且依該份管理辦法第34條明文規定「本辦法經管委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第12次會議決議修訂事項為何不公布實施呢???

有討論、有決議,但是未公布修訂版,是否有法律效力上的瑕疵疑慮呢?11月1日就要實施機車位重新抽籤的使用權登記了,如發生有人依舊版管理辦法,認定每一車位「只」收取100元清潔費,而不是「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