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總體規劃期末報告會議紀錄
柒﹑期末簡報相關資料
縣府社會局詹課長玉蓉:
一、用字遣詞不當,請作適當修正。
二、有關老人健康檢查中,提及「從調查報告中北縣老人有百分之八十一點六沒有定期作健康檢查...」,其中「調查報告」從何而來並未交代。
三、「五股鄉獅子頭墓葬專用區計畫」,本局行政課認為可行性不高,因為該計畫過於龐大,牽涉太廣(如涉及林口特定區),卻未見詳細清楚的規劃配合事項(如用地取得),將來整個計畫若由社政單位來推動必然困難重重。
四、「社會福利園區計畫」之目標過於籠統,是否可朝單純化之方向去規劃,例如針對北海岸及板橋之地域特性將幾個重點項目列入,而非涵蓋老人、殘障、青少年等所有之社會福利設施,因涵蓋過廣,執行上較困難。
五、規劃單位所提方案與本局原提方案不盡相同,例如原提規劃台北縣第二殯儀館、殘障日托等,規劃單位將前者擴大為「五股鄉獅子頭墓葬專用區計畫」而在計畫內容中僅就原計畫作些許描述,至於殘障日托則僅散見於「庇護性工廠設置計畫暨殘障者職訓與就業計畫」及「擴增殘障教養及重殘養護設施」方案之中,實不符本局所需,是否可將前述二意見獨列可行方案。
六、可否研究規劃公地由民間承租興建一些社會福利機構,另在本縣某些定點設立兒童公園?
縣府計畫室游主任長安:
兒童公園非常可行且馬上可做,目前縣政府征收不少公園預定地,只要把公園特色化即可闢建。
省府住都局王課長鴻裕:
一、「五股鄉獅子頭墓葬專用區計畫」立意很好,唯描述不夠詳盡,配合事項付諸闕如導致難以釐清所有參與單位之權責,可否請行政課詳細思考配合事項之大原則、各有關步驟及所有相關權責單位,提供台大作更細膩之規劃。
二、「社會福利園區計畫」除將社會局之意見納入考慮外,尚需把握一項大原則,即確立重點計畫項目及主要之權責單位,如此方可鎖定中央之主管單位(如雲林離島工業區以工業港取代其他用途之港名因之鎖定經濟部工業局為主管機關),至於牽涉其他部份者,則由該主管機關負責居中協調各相關單位,如此可增強方案之可行性。三、台北縣第二殯儀館若要納於「五股鄉獅子頭墓葬專用區計畫」中,請於方案中表達清楚。四、殘障日托若能併於其他方案中,請將原案修正後慎重歸併,否則請另列方案,以增加社政單位之計畫執行達成率。
五、公地承租作社會機構,基於目前公有土地取得相當困難,恐有困難。另若土地使用部門列有於公地或公共設施設置社會福利措施之方案者,請在社會福利部門之課題與對策中標註「參見土地使用部門第×頁」。
六、兒童公園似尚未達方案之程度,可不必寫成方案,唯應於對策中有所交代。
縣府社會局詹課長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