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8-17 23:41 編輯
小弟於此先行肯定本社區所有管委會成員的勞心勞力以及全體物業人員的辛勤付出!
以下本人言論僅以如下假設成立為前提,進行理性意見之交流與探討...實非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相關利害關係人切莫援引妨害名譽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行相繩~
今日自女王口中知悉如下尚未證實之對話:"管理中心人員請皮拉提斯老師轉達...管委會日前已決議,因有使用到冷氣,故要求上課學員每堂課應支付NT$200 (不論人數,每堂課應收款...用以支付日後維修費用)"
本人就上述假設成立之前提,闡明如下論述:
1.完全認同與支持"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與適法通用"公平正義原則"...合先敘明!
2.未有相關決策或執行人員表達正確立意前,小弟另行再假設前開作為應以約束制衡非本社區住戶之學員參與相關團體課程(利用本社區公設)...如是,個人亦表認同之意~
3.本人正式表示:有關管理中心欲向本期皮拉提斯課程學員索取之每堂NT$200元,敬請管理中心檢具相關收費單據逕向本人索取前開費用(本人將代收轉付之)!...相信明事理之人應已洞悉本人將提起訴願作為之預告(此欲告之舉,實有別於相關單位自始應作為而無作為之公示預告)~
4.前開費用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以未來修繕之名義而向使用者(團體課程之學員)索取...
試問,有無任何書面公示?公示之前的決議過程與標準?是否與現行管理辦法相左?新版規範有無依循文件之制、修、廢程序?
再問,社區通告欄不時公示社區文告(管理中心、管委會、以及與社區利益攸關之個人主張),何以如此關乎收費之重要公共事務未能事先公告?
又問,原先的管理辦法中明訂使用該公設之住戶有扣點之規範...難道不是合乎"使用者付費原則"?
5.公平正義原則之基礎...(無意針對如下提及到的相關課程學員,如有冒犯殷盼海涵~)
5.1使用韻律教室之團體行為應預先負擔未來修繕之費用(據悉該課程應無使用視聽設備,除了使用到冷氣與地板外,不知還有何設施需要維護修繕?),那相同使用設施範圍(冷氣與地板)內之使用人(使用到健身器材,ex.跑步機)使否也應該要支付未來修繕之費用(同理,此類使用人之費用數額應不低於NT$200)?
5.2使用韻律教室之所有團體行為(含委員/住戶發起之其他有氧課程),皆應一併支付相關未來修繕之費用?
5.3使用冷氣、地板等公共設備之團體行為(ex.讀經班、成人英語課程...),皆應一併支付相關未來修繕之費用?
5.4未來使用其他公共設備之團體行為(ex.泳訓課程...),皆應一併支付相關未來修繕之費用?
6.如果相關作為之目的,僅僅只是要排除非本社區住戶參與本社區相關團體課程...應該還有更有效率與效果的處置~
如上論述殷盼相關決策及執行單位人員不吝賜教與指正...如不方便在網路交流,小弟亦能登門請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