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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可以停機車嗎??

2010-07-04 22:04 · 樓主
請問各位前輩,北大特區的人行道上可以停機車嗎??

有罰則嗎??

還是給她拍照下來,然後傳給縣政府告發呢??
2010-07-04 22:40 · 2樓
🔧 本帖最後由 nicklee 於 2010-7-5 22:02 編輯


我今天下午 在藝術大道騎著腳踏車
騎過遠雄的耶魯....再騎過遠雄的"劍橋"...
突然間 一台新勁戰125在我前方出現
然後直接往耶魯和"劍橋"中間 那個"人行道"騎進去

一路上的速度 還不算慢耶
好像把這個美美的藝術大道 當成一般馬路使用一樣
真的很煞風景~~~

再看看藝術大道那樣多的小孩在晚耍...
真是替他們擔心~~~
希望藝術大道 不要再有機車上來了

對了 那台機車 會停在耶魯和"劍橋"當中 靠近耶魯那棟的店面
希望有人可以告知一下那位騎士
不要為了自己方便 把車騎上來

這樣不但會破壞美美的藝術大道
還會讓在藝術大道玩耍的小孩 很危險的~~~

謝謝!!!
2010-07-04 22:42 · 3樓
我記得要有畫停車格才可以停車,所以不用客氣,拍照舉發或撥打1999檢舉吧!
2010-07-04 22:50 · 4樓
是不是現在手機都很方便,給他拍下來,傳給縣政府縣長信箱就可以了呢??

真的太好了
2010-07-05 01:42 · 5樓
大德路口那家seven門口也常常有人把機車騎上人行道,停在門口進去買東西。
有時還停了一整排~
這樣除了安全問題,景觀上也不好看,
我認為店家也有勸導的義務。
2010-07-05 02:23 · 6樓
5# 小蜜老師


北大區人口越來越多,交通也越來越亂,人行道上騎機車不算,有時還逆向行駛,昨天在北大校門口對面,靠近馥園斑馬線的地方竟然大大方方
停了一輛汽車,旁邊可看到一位年輕男士手拿手機一直在講話,就算是在問路也不該把車停在斑馬路上吧?而且正是在傍晚人多的時候。三峽舊市區
常可見到隨意停車下來買菜,行人和汽車爭道,甚至還有逆向停車的情形,真佩服916的司機們很見怪不怪,心平氣和開車,路窄人又亂。
希望北大區的行人能遵守交通規則,道德建設能跟著建築硬體一樣成長。
2010-07-05 09:44 · 7樓
在人行道上,不可以騎車,也不可以停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所以,如果看到的話,就拿起手機照相吧
或是口頭警告,恐嚇、叫罵、威脅(開玩笑的~)
車輛給我滾出人行道
不然照相檢舉,依法辦理!
2010-07-05 11:12 · 8樓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所以汽車駕駛人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即騎摩托車)。

第 69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所以慢車不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2010-07-05 12:02 · 9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7-5 13:17 編輯


這個......大學風呂與大學耶魯中間還隔著大學劍橋與大義路, 隔很遠耶.....中間那個人行道阿....是不是寫錯社區名稱了??

"騎過遠雄的耶魯....再騎過遠雄的風呂...
突然間 一台新勁戰125在我前方出現
然後直接往"耶魯"和風呂中間那個"人行道"騎進去"

如果照你的敘述來推斷, 已通過耶魯, 風呂, 機車出現在你的面前橫越騎進去....那你指的應該是風呂與"碧連天"之間的竹街吧?
(耶魯-->梅街-->劍橋-->大義路-->風呂-->竹街-->碧連天)

藝術大道與竹街都是徒步區, 我想其所有權應該是屬於臨近的遠雄社區共有, 是政府規定的開放空間, 開放給民眾共享. 它並不是政府公設的人行道 ( 公設的人行道只有靠馬路邊那小小的一塊 ), 所以雖然社區有管理權, 機動車輛騎進竹街是被禁止的, 但是目前確實是無人去管理. 這在管理上確實是一個漏洞, 藝術大道上還有遠雄社區的駐衛會管管自家門前狀況, 但竹街就要等商家都進駐後成立商家管理會才有可能去管理吧.

由於是私人土地, 政府應該不會主動去管吧....., 這就像是騎樓被亂停機車一樣, 騎樓也是屬於法定的開放空間. 但是也能申請公告禁停, 例如北市的機車退出騎樓區劃定公告區, 公告後社區的駐衛或是商家的管理會就能大大方方的打電話叫政府來拖吊違規停車的機動車輛了.
2010-07-05 12:43 · 10樓
我們社區有去申請不可以在人行道上停車

所以政府有在我們的人行道上立一個禁止停机車的牌子。

不可以停,應該有一個牌子的。{:4_153:}
2010-07-05 14:48 · 11樓
不論有沒有設禁停牌,由7樓casals所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可知,人行道沒畫設停車格任何機車都不能停放及行駛。
2010-07-05 15:15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7-5 15:35 編輯


那是指公家設置的人行道, 因為地是政府的, 適用政府的法條規範, 那就不需要特別再公告.

所以要先弄清楚開版人是指什麼"人行道", 如果是指藝術大道或是竹街的開放空間行人徒步區....基本上它就像是一般道路旁的"騎樓地"一樣, 是屬於私有地的開放空間. 在騎樓停機車沒聽過警察能抓吧...除非是有申請政府公告禁停於騎樓區域.

公家設置的人行道, 與私有地的騎樓或是徒步區等開放空間, 在法律上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但是若都寫成"人行道"....是容易混淆的.

藝術大道是私有地開放空間, 這是已確認的. 先前針對藝術大道上的自行車道(行人優先)的管理問題, 公所就回覆過這是遠雄住戶的私有地, 公所不能做主....

不過, 我在想整個藝術大道徒步區應該是已經申請過禁停機動車輛才對....想要違停的機車騎士, 勸你還是不要亂來, 被我看到的話, 一定是用相機照加拖吊檢舉電話, 讓你得不償失喔
2010-07-05 15:32 · 13樓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藝術大道及各社區前是退縮用地政府不會介入維護及管理嗎?一切得按照各社區的規定嗎?
2010-07-05 15:42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7-5 15:57 編輯


"藝術大道及各社區前是退縮用地政府不會介入維護及管理嗎?一切得按照各社區的規定嗎?"

依據先前那一篇關於自行車道的公所回文看起來應該是這樣....目前應該是由建商整體認養管理的, 至於維護的財源我就不知道了, 大概是建商出的吧. 萬一數年後那一天建商不管了....那就......其實各社區管委會雖然是地主代表, 但應該也不想管這種要花自己的錢給大家用的事....

先前的帝寶事件, 將那個漂亮大花園開放空間圍起來好幾年了, 被檢舉後才真的拆牆開放.....也是花帝寶住戶的錢維護場地給大家用.
但話說回來, 這些開放空間建商是可以獲得政府提供優惠交換條件補償的, 所以建商拿點錢出來認養開放空間也是符合社會公義的.
2010-07-05 16:10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7-5 17:02 編輯


13# joy

原來騎樓也有喔.....但從來都不會真的去執行, 滿街的騎樓還是停滿了機車...殘念.

以前看過的案例, 騎樓設置固定物(攤架, 鐵捲門等)至使行人完全無法通行, 通常這樣的條件下, 被人檢舉時警察會出面處理及開單, 但機車停放只要不是堵住整個騎樓, 真的沒看過警察會開單的.....

但是公設人行道上停放機車可是被拖吊車看到時直接就被吊走了.....
2010-07-05 16:37 · 16樓
因為騎樓也是屬於該建物私人產權的退縮用地吧
2010-07-05 17:09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7-5 17:11 編輯


沒錯...因為是私有地的開放空間, 政府雖然也有管轄權 (管轄該空間仍是依據原先申請用途正確使用, 可取締違法改變用途使用), 但除非有人檢舉, 否則公所與警察也不太想管.
2010-07-05 22:04 · 18樓
這個......大學風呂與大學耶魯中間還隔著大學劍橋與大義路, 隔很遠耶.....中間那個人行道阿....是不是寫錯社區名稱了??

"騎過遠雄的耶魯....再騎過遠雄的風呂...
突然間 一台新勁戰125在我前方出現
然後直接往"耶 ...
麥克 發表於 2010-7-5 12:02


真的寫錯社區名稱....謝謝提醒~~~
2010-07-05 22:09 · 19樓
沒錯...因為是私有地的開放空間, 政府雖然也有管轄權 (管轄該空間仍是依據原先申請用途正確使用, 可取締違法改變用途使用), 但除非有人檢舉, 否則公所與警察也不太想管. ...
麥克 發表於 2010-7-5 17:09

給她拍照下來,然後傳給縣政府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