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邀請Rainbow到店裡談她最近為"生命園區"去市府生命禮儀科查詢資料的"讀後心得"
為免我轉述不夠正確,請她寫了一份報告供聯盟做後續行動的參考
以下是她的報告
各位夥伴晚安:
很抱歉,無法參與會議,大家辛苦了。因為民政局尚未提供全文檔案,僅能在新北市府承辦人員協助下,匆匆翻閱部分內容,所以目前尚無法提供完整的資料與意見,僅能就翻閱部分民政局98年評估報告可公開的內容提出個人的心得,希望對大家今天的會議有所幫助。
本案全名「」為民政局98年委託陳耀光博士、洪志強建築師進行研究,將台北縣劃分為七大生活圈,選定三峽火化場、樹林軍人公墓、汐止公墓、五股公墓、土城媽祖田等共七個地點進行來自產官學的七位專家評估,全案於98年11月結案。
在民政局允許個人翻閱的部分內容,觀察到以下事項:
一、 該案曾就「市場需求量」進行推估。
研究者以98 年以前資料進行使用殯葬設施的使用需求評估,但此推估數字前次查閱未能看到其假設條件與推估模型,目前無法檢驗其推估是否合理。但肯定的是評估內容與民政局引用時都未加入民眾跨區使用意願的變數。民政局曾表示每年新北市有6000具大體無法在新北市使用火化設施,然則未針對民眾使用意願進行調查將使此數字缺乏說服力。例如部分民眾基於方便親友弔祭的考量選擇就近在基隆、台北市、宜蘭、桃園等地使用殯葬設施,或是考量交通便利性捨棄車程較遠的三峽火化場,又有部分民眾考量家族因素,長途奔波跨縣市到中南部進行殯葬服務,還有部分民眾因風水習俗的考慮選擇在其他區域使用設備,因此6000具大體或許並非不能在新北市使用,而是不願在新北市使用,正如新北市火化設施也承接了許多跨縣市的使用者業務一樣,擷取新北市市民未在新北市使用火化設施的數字來陳述有邏輯上的推論謬誤。
另外研究中指出需求量遠過於供給主要是在禮廳數目,所以在設計二殯時希望能增加禮廳數目。設計方向與民間業者的生命園區規劃並不相同。以不同的前提(建立二殯、增加禮廳數)而委託的研究是否可以直接推論三峽為民間業者規劃生命園區的適當地點值得懷疑。
二、 該研究案就七生活圈各選出二殯適當位置
該研究案基於台北縣需要二殯的前提下,將台北縣分成七大生活圈,然後依照殯葬管理條例指出個生活圈內的設置適當位置。
殯葬管理條例相關條文如下:
第 八 條 設置、擴充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 九 條 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然則殯葬管理條例為最低基本要求,地點選擇未違法並不表示充分考量現況,也不表示已選出最佳位置,先選定位置後再根據此七大地點進行評分會讓人質疑其評估標準的合理性。同時報告命題為二殯設置的評估,並非生命園區的設置評估,更非台北縣縣內最適合設置生命園區地點選址的評估,以不同的研究命題,要如何證明此份報告於三峽生命園區一案的適用性,決不可能由市府與業者說了就算。
三、 七地點的評估標準構面狹隘
由於前次只能匆匆翻閱,從翻閱內容只看到研究者基於成本效率考量建構的約四至五大項評估準則(如交通、地方意見、土地取得容易度、景觀相容程度等),各評估準則內約有二個細項因子。個別因子的選擇未看到選擇原因,個別因子採用的評估方式(如採用抽樣、問卷、田野調查或專家意見)未看到選擇原因宇說明,這一點在全文接露前不能確定是因為民政局未提供內容還是研究原本就缺乏,但可以肯定的是,評估因子的構面相當狹隘。另外,所聘任的產官學代表分別為一位成大建築系教授、一位輔英科大教授、一位建築師、兩位的殯葬相關公務員(服務於新營與桃園)、兩位業界代表(龍嚴人本經理與台灣人本經理)。
(一) 未納入觀光與環保等因素的具體評估
根據李永展及何紀芳(1995) 研究指出,都市服務設施的選址應考量都市服務的社區需求、成本考慮、及都市設施於鄰近區域所造成的社會、經濟和環境衝擊的平衡,以使設施選擇更公平。因此,廠址區位的選擇應考量地形、地質、水文、植生及環境污染等自然因素;人口分佈、土地使用權屬、建造或營運成本、 廠址安全、與周圍設施或相關發展計畫等設施因素;以及其它如景觀、相關法規限制等因素。
民政局報告中並未針對生命園區設置後對三峽周邊觀光產業的衝擊,很明顯缺乏對鄰近區域所造成的社會、經濟和環境衝擊的平衡的考慮。依照觀光局所發布的98年統計資料台北縣主要觀光分區概況,遊客人次最多的分區是淡海北岸地區,連續兩年達580萬人次最多,其次是三鶯以北至大漢溪地區之444萬人次。三峽老街為三鶯地區帶來一半以上遊客人次,尤以98年226萬人次較97年62萬人次成長265%,成長之大,使得三鶯地區躍居台北縣主要觀光分區第二。
生命園區一旦設立,可預見會有抑止三鶯地區觀光發展的巨大風險,評估報告中以單一目標構面向下開展的評分除不夠全面、不符合環境正義原則外,也未提供其他成本效益構面的衡量(trade-off),有明顯的缺失。
另外地形、地質、水文、植生及環境污染等自然因素在評估報告中亦未有詳細說明,僅有部分內容提及三峽火葬場鄰近河川地,對面無人居住。然則鄰近行水區的潛在污染,鄰近交通要道對三峽進出門面的影響,對附近新增的公園、運動設施使用的抑制性、對周邊山林植生的影響均未見考慮。
(二) 缺乏寬廣視域景觀角度的良好規劃
研究報告中雖提出景觀相容性的觀點,但報告中的規劃主要以園區內的設施規劃相容為主,缺乏更寬廣的視域角度。容世光(1995) 指出,殯葬區之視域景觀規劃不似一般視域景觀規劃模組,更應講求因地制宜的權宜措施及優勢條件,例如週邊大樹林立天然屏障,可阻絕視覺產生的心理因素,同時力求遠離住宅區,一切以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為主。故區址是否理想,是要根據許多因素和條件綜合判斷的,但最重要的是要預估完成後長期使用的效果及與周邊視域景觀相互契合的事前透視作業,使多功能殯葬區的設置與視域景觀資源及環境特性之間有良好的互動關係,才是視域景觀規劃成功的關鍵。
而今生命園區預定地缺乏天然的屏障,近出三峽地區的多個交通要道(平面道路、高速公路以及未來可能會興建的捷運)均可以一覽無遺生命園區的全貌,那是未來進行再多綠美化工作都無法遮掩的,如何達成與視域景觀資源及環境特性之間有良好的互動令人質疑?在國人傳統文化與心理因素影響下,喪葬設施一向給人陰森恐怖的感覺,以往的研究受訪者都指出喪葬設施具「景觀破壞」的環境危害(何紀芳,1995) ,將此設施放置在毫無天然遮蔽的區域,恐怕將來行經國道三號的用路人都得遮住孩子的雙眼才敢通行,更別提進入三峽地區進行文化觀光,或使用鄰近預定地的公園、自行車道等設施。
(三)在交通便利性方面資料或有過時之虞
研究報告三峽火化場部分指出預定地鄰接介壽路路寬寬敞,鄰近三鶯及土城兩交流道,將有捷運提供服務等因素來說明此地交通便利。
然而介壽路路邊寬敞並不代表交通順暢,還需考量銜接到介壽路的道路是否車行順暢,事實上不論從土城方向還是從三鶯交流到經復興路銜接,當地居民或多或少都有塞車經驗,假日的觀光人潮更是讓三峽當地的交通狀況苦不堪言,也因此地方人士不斷爭取交通建設,希望改善現況。
研究委託期間迄今,土城頂埔附近因預期捷運開通早已興建諸多建案,增加許多居民與工業區的租屋人口,三峽台北大學特定區移入超過兩萬名人口,是新北市人口長長最快速的區域,加上台北大學師生進駐增加了上萬名師生,附近用路人狀況已與報告調查當時不同,也比官方的設籍人數資料更多(如學生與工業區外籍勞工等租屋人口均未納入),這些均未納入研究資料中,恐對交通便利性的預估有所偏頗。
研究報告提及可利用未來興建的捷運協助交通紓解,然則捷運遙遙無期,周邊道路的徵收擴寬也不知何時才能有解,這時將製造交通黑暗的生命園區放到三峽對交通預估是否過度樂觀?
研究報告中指出設立於三峽因鄰近交流道可服務廣大的新北市民眾,讓大家在車程一小時內使用到所有殯葬設施。然而如前所述,三峽交通狀況並不像研究中樂觀,否則過去就不會有那麼多北區民眾選擇到基隆或台北使用殯葬服務,政府不謀思改善北區殯葬設施不足的問題,依照過分樂觀交通統計資料不斷於南區擴大服務,於北區民眾無益,對南區民眾亦不公。
(四)在居民意見方面缺乏公開且具公信力的諮詢調查
李永展(2002) 一般而言,鄰避設施的選址往往會呈現環境的不正義。進一步而言,鄰避設施所衍生的問題是在於公眾壓力下的被迫犧牲,將鄰避設施的風險不公平地分配於少數民族或低收入的弱勢地區,使得弱勢團體往往成為特殊利益團體競爭下的犧牲者。為避免鄰避設施以公共利益之名,造成環境不正義之實,應將「公平正義」、「自願性」與「衝突管理」納入選址的考量。因此藉由政府主動提供資訊、民意調查、召開公聽會與民眾協商才是避免執行過程環境不正義的方法。然而從民政局開始進行98年委託研究案以來,未見政府主動公開研究資訊,未見研究過程中提出適切民意調查卻能得出當地民眾支持的結論,研究報告結案後報告一直未公開揭露直至居民爭取申請,未曾召開公聽會卻表示取得地方民眾同意,未曾嘗試建立與民眾溝通的管道,這樣的研究與選址過程缺乏專業與民意檢驗,要如何說服民眾評分標準公允適當,如何證明內容沒有偏頗?
四、 專家背景過度集中
由於原委託案目的是在研究二殯的設立,所以內容有許多在討論殯儀館的建築設計、殯葬技術、財務預算等部分。民政局說以專家意見選擇七個地點,七位建築與殯葬專家是否具備鄰避設施應有的多目標決策分析專業從報告中完全看不出來,令人不免質疑專家背景過度集中,是以報告內未考慮到對居民生活的困擾,對交通運輸的後續影響與因應,對環境保護的破壞與環境正義的危害,社會外部性的預估,居民將承擔的關於健康、生活品質、經濟危害等預期風險,如此的報告要如何說服我們這是一份充分考量後的決策依據?倘若此份報告內容已經不夠全面又資料過時,又要如何說服我們民間業者依此申請於三峽設立範圍比二殯更大,影響更大的生命園區之適當性?
最後,個人對後續工作建議如下:
一、 報告取得後補充更全面更及時的資料說明,利用邀請民政局局長對談或局長有約等各種管道,具體陳述意見,給市府團隊考量的新角度,用專業與市府對談,一則避免抗爭遭到汙名化,二則提供市府團隊下台階的依據。
二、 從文化、教育、觀光、環保等角度擴大議題,跳出社區地方抗爭的框架,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例如有計畫的在各種可曝光的管道述說三峽的故事,用溫情與地方文化故事的訴求爭取認同感。例如鹿港人反對杜邦設廠,以其文化特色的小鎮的角度,訴求其為全國民眾的歷史遺產,因此,其抗爭行動容易引起社會各界的認同。若能將我們的抗爭漸次擴大,走出地方性議題的框架,或許可以讓我們的力量更強大。
三、 尋求可結盟的團體。過去「反拜耳設廠行動聯盟」的總召集人廖永來,透過文宣、媒體、說明會等方式全面展開反對設廠行動,並向包括台灣環保聯盟、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等二十個民間組織外尋求支持與結盟,獲得龐大的力量支持,使反拜耳設廠成為全島性議題。聯盟若要長久經營,長遠來看也需了解各種可尋求支持的團體,強大我們的力量。
以上拙見,還望對聯盟工作有所幫助。
Rainbow寫於201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