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西維亞 於 2011-8-3 12:28 編輯
關於開會通知的問題, 在網路上也有看到類似問題的討論, 以下是在台灣法律網看到的建議, 也貼出來大家參考參考~
【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公告在公告欄及放在住戶信箱內,這樣就完成通知的義務了嗎?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定有明文,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為之」或「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註一)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換言之,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者,自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除「業出席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註二)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民法第56條規定,訴請撤銷該會議之決議,於法自屬有據(註三)。至於前開所稱通知,除「有管理委員選任事項之其他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以公告為之,不須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註四)外,為杜爭執,自是請各區分所有權人於送達簽收簿內簽收為宜(註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