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給管委會建議...

2011-08-02 23:19 · 樓主
對於下次區權會的通知.....在7/30那天說沒看到開會公告打手機通知也沒收到通知的特定住戶...管委會一定要通知到他們全家大小ㄛ..不然要是出席的人沒通知到參加的話哇....你們又要再中箭囉.很替你們擔憂{:4_138:}
2011-08-02 23:53 · 2樓
還要一一電話通知

管委會還真是辛苦阿....
2011-08-03 09:58 · 3樓
這次一定會要求總幹事務必將開會通知投遞至各住戶信箱

並且再一一打電話告知作確認
2011-08-03 11:22 · 4樓
這樣的確可以提高送達率
不過......
以小弟的經驗
這樣的管委會服務也真太好了......
通常投遞到信箱去~已經是非常好的文書送達方式了
如果該住戶根本不住在這裡~或者連自己的信箱都不開
還要來怪管委會沒通知......我只能說......活該!
自己都不重視自己的權利了~還要別人來幫你重視???
怪哉怪哉~
目前大部分聯繫及庶務工作都是總幹事負責
真的已經很忙了
以目前的本社區管理費40元/P的狀況下
要再請個車道哨及秘書.......是不可能的
除非調漲管理費
何況好像還聽說有住戶還嫌40元/P太貴了......(嫌貴就去買透天厝或者不要買不就好了....)
2011-08-03 11:51 · 5樓
回復 easonhuang 的帖子

$40/p還嫌貴?我看在北大這個區塊已屬便宜了吧!那五字頭跟六字頭的那一堆該怎麼辦?
2011-08-03 12:25 · 6樓
🔧 本帖最後由 西維亞 於 2011-8-3 12:28 編輯


關於開會通知的問題, 在網路上也有看到類似問題的討論, 以下是在台灣法律網看到的建議, 也貼出來大家參考參考~

【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公告在公告欄及放在住戶信箱內,這樣就完成通知的義務了嗎?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定有明文,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為之」或「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註一)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換言之,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者,自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除「業出席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註二)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民法第56條規定,訴請撤銷該會議之決議,於法自屬有據(註三)。至於前開所稱通知,除「有管理委員選任事項之其他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以公告為之,不須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註四)外,為杜爭執,自是請各區分所有權人於送達簽收簿內簽收為宜(註五)。

2011-08-03 16:51 · 7樓
🔧 本帖最後由 easonhuang 於 2011-8-3 16:53 編輯


西維亞 發表於 2011-8-3 12:25
關於開會通知的問題, 在網路上也有看到類似問題的討論, 以下是在台灣法律網看到的建議, 也貼出來大家參考參 ...


關於這個問題
上禮拜區大要召開前十天已經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該開會通知了
也請區分所有權人於7/23前至大廳櫃檯領取開會文件
由於後來人數不足流會
所以延至兩週後開會~也公告在電梯裡面了~

另~我記得沒錯的話~這次由於臨時要全面改選委員
屬緊急事由
好像不受十日前通知之規定喔

有誤之處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