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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2010-07-02 14:44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6 12:36 編輯


最近管委會在處理一件事情,非常棘手,甚至搞到主委都想退位當委員就好。聽小弟娓娓道來,看各位有何建議!要誠心的建議喔,放狼話,找大胖豬砍人都不算好的建議喔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管委會隔幾日開會討論,投票結果是反對,除非她徵得社區全部的住戶同意。可惜她並沒這麼做,而且直接發函給管委會,說那日管委會明明同意,小孩也在場,應該照決議執行,讓她維持現狀。令人懷疑當日她在消費小孩,且那日並無投票表決,加上這是公共權益,管委會不能同意,而令人好奇的是外推的部份並非很多,妳買一整層證明妳有財力,那為什麼不做內縮或是重弄牆面來方便小孩呢,為什麼要外推來佔用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呢?

她也曾打電話給主委訓了他好久,她擺明就是不拆掉回復原狀,也準備好要開記者會。更舉例社區幾乎全部的住戶都有二次施工還有其它等等建築法規,她說告她,她就同歸於盡告所有住戶。期間還有教會成員來遊說或是給不善的臉色給主委看。

反對她:
一、人都是自私的,因此事而被罰的其它所有住戶不會給主委好臉色看的,如果要長住此社區,未來會很痛苦。
二、你會因此事上報,且當事人可能又會推小孩出來,到時候媒體一定是一面倒的,形象大傷。
三、教會人士搞不好會說你沒同情心,連教會的牧師都說要同情她 = =!!

同意她:
一、管委會可以解散,以後所有違規住戶就以同樣理由來對付管委會。甚至說要處理可以,但請先處理這位女士佔用公共空間的問題。
二、若是出事,社區管理人就是主委會上法院的
三、對守法與回復原狀的違規住戶,管委會如何交代

區分所有人會議:
把事情都講清楚,讓區分所有人權人知道此事,討論該如何解決。
當然社區內有投資客、正義感重或是有道上兄弟,這種破壞房價的事情,他們會去溝通。

如果你是主委,該如何解決呢?{:4_144:}
2010-07-02 15:00 · 2樓
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就是透過問卷或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去詢問全體社區住戶的決定

如果多數都決定接受...那就是社區的共識...所以就修改社區公約吧
如果多數都反對那樣...那就是民意...那主委當然可以夾民意去做該過的事...
這樣他們要找你麻煩....你就說...沒辦法...這是大家的決定...真是抱歉....

純屬個人意見...
2010-07-02 15:02 · 3樓
🔧 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5:09 編輯


依法辦理,不然沒完沒了,管你有沒有身障的小孩那都不是藉口,我是主委管委會依法辦理

太多的人情世故,太多的人情包袱都是要還的,何況是代表以身做賊輸的不一定是管委會啊

但是如果忍讓輸的一定是管委會,我建議照程序來,請他先自行改善,時間一到報請縣政府來拆

問卷調查不具法律效應無效,開區權會更不可能,號招區權會要多大的心力與金錢,

開的成便罷,開不成被幹的是管委會以後也不會再出席,況且法律明定在前,只能依法行事
2010-07-02 15:11 · 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15:13 編輯


依法辦理,不然沒完沒了,管你有沒有身障的小孩,那不是藉口,我支持管委會依法辦理
太多的人情世故,太多的人情包袱都是要還的,何況是代表以身做賊輸的不一定是管委會
但是如果忍讓輸的一定是管委會,我建議照程序來,請 ...
一步蓮華 發表於 2010-7-2 15:02


唉,依法辦理,輸的可能就是全體社區吧,頭痛哩
因為她要同歸於盡,可能告所有的住戶再搬走,那麼很多人都要被罰錢或是復原,尤其是二次施工的部份或是其它法規。

很多人都是自私的,她買整層不影響我,甚至不是同棟的,我沒差。管委會依法辦理的話,我會被罰錢、或是復原或是要用社區的錢做改善,心理一定很幹。
另一個就是沒人想當主委了,畢竟都是要長住在這,不想被所有住戶用異眼的眼光看,更不想因此事上報 = = ~~

ps:剛好再一個月就是區分所有人會議召開日期,也要選下屆管委會,所以不會有浪費心力與金錢。
2010-07-02 15:17 · 5樓


唉,依法辦理,輸的可能就是全體社區吧,頭痛哩
因為她要同歸於盡,可能告所有的住戶再搬走,那麼很多人都要被罰錢或是復原,尤其是二次施工的部份或是其它法規。

很多人都是自私的,她買整層不影響我,甚至不是 ...
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5:11


可以多做功課,既然要開區權會就交由區權會吧,但是區權會通過也是不合法喔,有人檢舉還是要拆

二工的部份這你去查查會怎麼罰錢,除非你們都陽台外推,不然縣政府沒那各力氣管理啦
2010-07-02 15:32 · 6樓
🔧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5:39 編輯


印象中 那一個部份外推的話
好像是影響主架構喔
除非他是建造當時就已經購買整層樓
建商根據需求重新設計結構
不然一定不行

建議還是要求他改回來吧
牽涉到建築主架構的東西
別開玩笑比較好
2010-07-02 15:44 · 7樓
之前我們社區也有這種事。
但是範圍比較小
經過全社區投票及區所有人會議
通過要"拆"
雖然那一戶人家要將原有的裝潢拆除再做一次新的裝潢。

公設是大家一起出錢分擔的。
2010-07-02 15:45 · 8樓
陽台的部份,有些是陽台打掉變室內空間,可能就是要課房屋稅,實際上會不會被課也不一定。至於外推的部份就不是很確定哩。

她舉的例不止二次施工的部份,還有其它,偏偏她懂一些建築與消防法規。
最氣的是宗教人士還摻一腳,真是{:4_95:}
2010-07-02 15:48 · 9樓
陽台的部份,有些是陽台打掉變室內空間,可能就是要課房屋稅,實際上會不會被課也不一定。至於外推的部份就不是很確定哩。

她舉的例不止二次施工的部份,還有其它,偏偏她懂一些建築與消防法規。
最氣的是宗教人士 ...
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5:45


請收PM喔 他懂就代表社區不夠安全,所以請他說出來哪邊要改善順便一起改善啊
2010-07-02 15:51 · 10樓
不曉得內室外推影響到誰,既然大家都二工等違規沒必要兩敗俱傷,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有錢的搬走、沒錢的苦守...
2010-07-02 16:03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16:06 編輯


不曉得內室外推影響到誰,既然大家都二工等違規沒必要兩敗俱傷,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有錢的搬走、沒錢的苦守... ...
joy 發表於 2010-7-2 15:51


問題就是住戶的二工是陽台變室內空間,並不侵佔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
而她外推到走道,已明顯侵佔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因公共空間是屬所有住戶持有)

萬一哪天她心血來潮,直接推到電梯前面,哇咧,簡直就是室內有電梯的豪宅。
2010-07-02 16:09 · 12樓
之前我們社區也有這種事。
但是範圍比較小
經過全社區投票及區所有人會議
通過要"拆"
雖然那一戶人家要將原有的裝潢拆除再做一次新的裝潢。

公設是大家一起出錢分擔的。 ...
徐太 發表於 2010-7-2 15:44


沒錯,公設是大家的,不能獨享,真是搞不懂她為什麼要外推而不是內縮或拆掉掉局部牆面。

你那戶會像我們那位住戶一樣嗎?打算同歸於盡,找出社區問題,大家一起同歸於盡,讓主委扛整個事件?
2010-07-02 16:10 · 13樓
公共空間如何使用可交由大會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2010-07-02 16:12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6:13 編輯


上述條例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辦法屬於無效,他已經變更佔據公共空間,已經違反消防法規

子法不能高於母法,一切還是要以公寓大廈管理辦法來做決定,雖然不是好的法但是還是要遵守
2010-07-02 16:16 · 15樓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010-07-02 16:19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魟魚 於 2010-8-24 03:10 編輯


分明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對住戶軟硬兼施,這種人真不可取,一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啦!要不投訴到壹週刊去。
2010-07-02 16:20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6:21 編輯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joy 發表於 2010-7-2 16:16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約定專用是屬於虂台這種才可以約定專用,其他是不能的,不要亂貼啦
2010-07-02 16:32 · 18樓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針對此案數個專有部分已合併為1戶,已無數個,無違反規定。
2010-07-02 16:41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一步蓮華 於 2010-7-2 16:50 編輯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針對此案數個專有部分已合併為1戶,已無數個,無違反規定。
joy 發表於 2010-7-2 16:32

哪來這條貼來看看,沒有這種說法喔,一樣照拆,請詳見林口遠雄,一模一樣還更誇張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已違反消防法令,何來無違反規定

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你是指這各?

大家再指共有的部份並不是指專有的部分喔,你買10間外面還是共有,你的持份只有幾百分之幾而已
2010-07-02 16:43 · 20樓
到底是約定專用,或共有部分.....把法令搞清楚.
然後好好的和她溝通,她身為民意代表,又有信教....本來就應該守法.
若再溝通無效.....就表示需要區權會通過才可以,區權會議時也可以把她要訴求的重點說明清楚包括恐嚇大家陽台外推事件....她買的比較多,傷的會比較重吧!......決議後就一切照法律來走.
我想這樣管委會責任就輕省了!!
若管委會都沒有作為,那其他住戶也可以控告管委會...........兩面都不討好!!一樣挨告!!
2010-07-02 16:52 · 21樓
不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若擔心違反消防規定,可由住戶請消防技師開立鑑定報告。
此案大會若要以和為貴可列為通案,不妨礙外觀、他人使用、安全下,多多溝通吧
2010-07-02 17:08 · 22樓
所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解釋如下: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所以專有部分即是所有權人的房子,而連通數個所有權人的房子之走廊,即是同一層有好幾戶互相連通的走廊,當然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
2010-07-02 17:16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2 17:21 編輯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2010-07-02 18:14 · 24樓
3# 一步蓮華
贊成依法處理+1票
原因很簡單,既然要玩遊戲,就要尊守遊戲規則,不然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以後誰還要玩!!
2010-07-02 18:41 · 25樓
🔧 本帖最後由 change1221 於 2010-7-2 18:44 編輯


??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所以可以把家裡牆面外推??
應該是可以專用 但是不能佔用
我想.......

真是討厭看條文
每次都要猜他的意思.........
2010-07-02 20:18 · 2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2 20:20 編輯


在無違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依條例共用部分可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多多溝通方案可列為通案。
要找妥處的方法,已占用罪大惡極先入為主恐失偏頗 ...
joy 發表於 2010-7-2 17:16


此住戶連大會都還沒決定是否決議約定專用部分,就先行變更,即不尊重社區所有住戶與管委會,加上施壓威脅,她的作為太偏頗了
==================================================
此篇轉載自崔媽媽討論區.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踢爆 內政次長豪宅違建 住戶:執法者違法 太離譜

【楊雅靜、徐珮君╱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新坡儷景」社區內多名民眾 爆料,指控同住該區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涉嫌私佔公共空間,擅將公設改 成自家玄關,因而讓該區多名違規戶拿簡太郎當靠山,以「你先拆次長家、 再來拆我的」為由拒絕拆除。住戶氣得痛批,簡身為大官卻貪小便宜,寧違 法A小空間,罔顧住戶權益,「執法者擅違法,太離譜!」

佔用公設
遭指控的簡太郎聞訊後頗為訝異,他表示,多年前搬來,把兩戶打通成一 戶,也將玄關打通,並未影響他人通行,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他還說: 「從來都不知道這樣做違反建築相關規定,也沒有人和我說這樣有問題,可以請建管單位來認定是否違規,若確實違規,就立即改善。」

推稱「不知是違法」
對於簡太郎蓋違建,推說「不知是違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委吳育昇 認為,所有建築法令的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簡太郎不當佔用公共空間就 要自行拆除,不該等民眾檢舉才要做,要用嚴謹的標準看待自己。台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江岷欽表示,是否違建簡不該自行認定,且既然是違建 「該拆就是要拆!」

位於新店市山區的「新坡儷景」高級社區,因環境清幽格局方正,還有豪 華綠地造景與泳池,受到許多名人青睞。住戶指出,內政部次長簡太郎約 在八年前搬入,當時該區房價一坪二十六萬,簡大手筆購入同樓層二間各 三十二坪住宅,雙併打通成一間,並且還將原來三坪多的公用通道,私改 成自家玄關。

《蘋果》實地查訪簡太郎住家,發現簡確實將公共通道改成玄關,一名住戶就憤怒指出,去年管委通過要拆除私佔及增設的違建,「但簡太郎儼然 成了違規戶最佳標竿,人人都拿他當藉口,推說要先拆次長家、才能去拆 他家。」

圍通道當自家空間
爆料住戶說,由於簡太郎的動作讓部分住戶「效法」,也把門前通道圍起 當成自家空間,此舉造成多數住戶困擾,紛向北縣政府檢舉,其中一人即 在去年及上周分別投書至縣長信箱陳情。

對此台北縣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旭初表示,確於前日收到檢舉函,已去函要求該區管委制止,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管委會裁罰一至四千元,若當事人拒絕拆除,則依同條例裁罰四萬至二十萬元直到拆除為止。

工務局拆除大隊長馮兆麟則說,設於屋外的增建就是違建,通常在獲報後會依情節及時間排拆,「而佔用公共空間的違規使用者,在多次制止無效 ,視情節安排拆除。」
2010-07-02 20:58 · 27樓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辦法
2010-07-02 21:54 · 28樓
台灣人最怕就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的順序問題
到時候黑白都無法分了
2010-07-02 22:50 · 29樓
既然如此想,沒關係就找主管單位來拆,大家都拆掉都是守法好公民都不會落人口實,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社區情況都不一樣,請依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找出對您們最好的方案,一律依法行事剃光頭有時是最不費力最無頭腦的 ...
joy 發表於 2010-7-2 20:58


嗯~~遇到這麼強硬的住戶實在麻煩,擺明只能順著她
還好陽台變成室內空間會加的房屋稅不見得會課,至於其它該改善就改善,屬於建商的責任就建商來應付

一個大型社區龍蛇雜處,什麼人都有,真佩服她敢威脅告所有住戶,呵呵
2010-07-03 00:33 · 30樓
🔧 本帖最後由 ninehole 於 2010-7-3 00:50 編輯


小事情,可以情理法
像這種大事情,只能法理情...
我不認為依法行事是為了省事或無頭腦,
法律明明訂在那邊,為什麼遇到不一樣的個案就要轉彎?
如果這種案例都可以因地制宜去配合他的話,
那些乖乖守法、配合恢復的住戶,不就更是無頭腦的了。
2010-07-03 01:32 · 31樓
消防法規:
肯定過不了!<---工務局絕對要受理報拆(至於效率與效果...保證都可以被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無法從"約定專用"下手...一般所謂的梯廳,包含樓梯(連通上下)與門廳(連通左右)

但是勉強可以用"分管協議"方向來搞...如此可以將管理權、使用權以及相關責任自管委會(其實只有主委要背刑事責任)給他切割開來...且分管協議效力及於受讓人(買賣後仍有效)

這種事最難解...姑且不論適法性,一般來說"使用者付費"(適當的回饋)原則都可以被接受...只是通常都是住戶想貪(佔)人便宜才會去佔公設,所以也不會負擔"適當的回饋"滴~
2010-07-03 06:17 · 32樓
此案合情同理不合法,整層打通可請消防技師、結構技師鑑定安全無虞,跟別戶並無任何影響,跟自家陽台外推不會影響他人一樣,不曉得為何要殺紅眼呢?買多戶相對公設比例高在無影響他人下公設的走廊約定由其專用尚合情理,大會如果通過列為通案,對許多住戶也或許是個好消息,有機會買下整層的住戶就可以妥為規劃,想要來買的也有方向,對房市交易更易活絡,有管理的社區是加分的,並不是一灘死水一切遵法毫無想法,此案應該尚無佔用梯廳、樓梯與門廳。
2010-07-03 06:36 · 3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珝 於 2010-7-3 06:54 編輯


有違建的房子,自己本身就理虧了,
這個案例不過是那個住戶的違建大,其他住戶的違建小而已。
大家都有違建讓自己的室內空間變大,
當初買這房子的時候就該心知肚明!
不想自己的違建被拆,那就別去管別人的違建,
那個住戶想必也是抓住大家這個弱點,才敢買這個社區的房子...
2010-07-03 11:45 · 34樓
先召開臨時區權會表決吧. 如果合法的住戶多於違法並贊成拆除, 其他一樣違規的住戶就該有心裡準備. 如果多數不贊成拆除且不願影響自己的利益, 那就也沒啥好舉報的, 除非外人搖屁股檢舉你們社區.畢竟法律就是規範讓人遵守, 那些不合法的本來就站不住腳. 就看你們社區的共識是否默許.
2010-07-03 14:46 · 3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3 15:05 編輯


就我知道,我們是私人 陽台二次施工成為私人室內空間,無佔用公共空間,而那戶是外推已佔了梯間的公共空間,尤其是尚未開大會決議而硬幹。若是她是內縮成為私人空間,那麼幾次施工都沒問題,管委會與其它住戶根本不會在意。

若是四戶都外推,那麼將來分開賣的時候怎麼算?坪數變多,佔便宜,就算其中一戶想要回復成為原本的梯廳,請問另外三戶會同意嗎?管委會又用什麼理由強制回復。若是有不爽此事的住戶買三戶,剩一戶教會的教友,那麼三戶的住戶是不是可在他們那端放神像呢?因為唯一一戶的教友不會走那,只是進出時會看到神像罷了。

還有將來地下停車場就亂七八糟一堆雜物,違規住戶也可以說在我的車位,不影響他人,我放任何東西都可以,放棺材也沒問題,到時候怎麼解決?雖然沒錢買下四戶,但車位是必買的,他要這樣搞怎麼辦?用停車辦法來解決?那麼那位太太也可以用裝潢辦法來解決丫~~

如果她能幫管委會回應之前違規回復原狀、守法的住戶或是將來也想違規的住戶,只要她的說法能解決並能維持社區品質,那沒問題,但問題是她沒辦法幫管委會想到辦法來回應。

知法的人可以玩法,甚至拿法來威脅,實在太帥了,等大家學起來,相信北大特區的管委會就頭痛了,因為百分百完全合法的社區,我看是極少,甚至沒有吧~
2010-07-03 15:14 · 36樓
之前說過"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回復原狀可由切結書內容規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分,地下室及車位也是約定使用並非專用,並非有車位的可以任意妄為,端看貴社區如何管理規範,外推陽台跟外推走廊都不會增加權狀面積也不會影響到誰,只會增加自己的使用面積,很多事計畫趕不上變化,民法都不斷修法以符民情,滿20歲後想從父或母姓隨自己高興,社區規範希望也是
2010-07-03 19:21 · 37樓
之前說過"由大會決議,在不影響外觀、他人使用、安全情況下,簽立切結書呈管委會備查",回復原狀可由切結書內容規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分,地下室及車位也是約定使用並非專用,並非有車位的可以任意妄為,端看貴社區如何管理規範,外推陽台跟外推走廊都不會增加權狀面積也不會影響到誰,只會增加自己的使用面積,很多事計畫趕不上變化,民法都不斷修法以符民情,滿20歲後想從父或母姓隨自己高興,社區規範希望也是joy 發表於 2010-7-3 15:14


同意你說的,好的管理是幫社區加。但現有情況是住戶們違規就說那戶先拆再說,否則就是管委會瀆職,就跟之前提到的那個部長是一樣的意思,那些人不會管什麼法律,單純的就認為他可以所以我也可以。而在大會都還沒決議,該住戶硬幹,威逼管委會,那以後有人有樣學樣,也搞違規的事,也要求拖到一年舉行一次的大會怎麼辦,管委會不就解散算了?

至於小弟舉例的地下停車位是屬產權獨立(有權狀登記者),應屬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只能用停車規理辦法來管理,而該外推走廊已早就違反裝潢管理辦法了。

即便民法要符合民情也是要修法,對吧!如果我是該住戶,我會拆掉外推的部份,不威脅主委,不找教友來施壓,等大會決議同意後再外推。
我也想過下屆主委讓她來當,至少將來管不動造成出事或是被告,可以有人來扛這責任。
2010-07-03 23:12 · 38樓
1.只要是公設...無論是大公(全體住戶共同持有)or小公(該"棟"住戶共同持有)...就無法私自占有~<---這與陽台外推不同

2.整層(四戶)全買下來"打通"和併戶(合併成一個門牌)是不相同滴...要是我就先併戶(將電錶也由4併為1),此時其他人的社區公電費(一般都自動分攤到各用戶的電費單裡)便會增加,相對自己便能省公電費支出
ex.社區共200戶、該棟有50戶...假設併戶前每戶分攤公電費600元/期(大公200+小公400)
併戶後:社區電錶數為197、該動電錶數為47...該棟每戶(47戶)應分攤的公電費為629元(大公:200*200/197=203 小公:400*50/47=426)
也就是本來同層4戶要負擔600*4=2400/期...併戶後只要負擔629/期<--每期省1771元、每年省10626元<---不無小補
2010-07-03 23:27 · 39樓
如果是官員就讓他見報, 如果對方是民意代表,小弟建議找當地更有力人士(民意代表)來喬......畢竟事情閙大了,即使大家同情你們社區,政府也只能依法辦事....
2010-07-03 23:57 · 40樓
🔧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7-4 00:00 編輯



有位之前是民意代表的住戶把一層四戶都買起來,並且在社區公共空間就是走道的部份,做局部外推,理由是方便殘障的小孩。因渉及社區所有住戶的權益與社區品質,且有幾戶都要有樣學樣,所以管委會強制回復原狀,其它戶都回復,只有她沒有。在社區管委會議時,她推小孩出來,並且流淚,委員會成員們都很感動她為小孩的付出,但因此事重大加上小孩與牧師在現場,所以我們並未當面討論些事。(免得反對的人壓力過大)
小錢 發表於 2010-7-2 14:44


  基本上這是違建,也違反消防法規,就算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並納入規約,也還是不合法。

  主委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依法處理,不然就辭職吧!不要讓自己背負這個責任...
  
  至於同歸於盡,我想這是想太多了... 雖然這麼說不應該,但光是北大特區,大概就有上百戶甚至千戶都可能陪葬,

  縣府對待個案,跟對待通案,處理方式必然不同,如果因為擔心這種恐嚇,反讓違法的事情層出不窮,只會讓自己的社區製造更多後患... 到時候整個社區被人爆料,說社區安全出問題,不遵守消防法規,違建林立,那社區的價值大概也就跟著完蛋了吧...

  管委會畢竟肩負社區價值的維護重責,眼光建議還是放遠一點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