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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與民有約
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會見時間原則定於每月二、四週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若遇議會期間或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惟不得延宕原會見時間二週以上。
三、會見地點為本局會議室,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
四、民眾對民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惟仍應回復陳情人或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二)陳情案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案件已由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四)陳情內容係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陳情案已責由承辦單位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執行者。
(六)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七)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八)非本局業務權責者。
五、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以書面為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如附表一,另請提供有照證件以供核對),倘經查證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得取消會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六、預約原則:
(一)民眾於申請會見日期10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本局預約登記。(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最多3案為原則。
(三)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局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准後酌予增減,另對於弱勢族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七、處理原則:
(一)權涉本局之單純案件,由承辦人員先行聯繫相關之主辦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瞭解案情,協助處理並函覆陳情人,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則安排列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二)案情複雜涉及其他局處會或各科 (室、所、館) 協調之案件或堅持直接列案面見局長者,則予排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八、約見預備:
(一)查證申請人身分。
(二)承辦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權責科(所、館),於1日內填具處理表 (如附表二),經簽核後送研考人員彙辦。
(三)簽請局長核准辦理。
九、約見通知:
(一)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 (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權責科 (所、館)、聯絡人及電話。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3日內回復或告知陳情人。
(二)申請會見案件權責單位,應於會見2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核局長參考。
十、約見當日:
(一)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約見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二)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10人。陪同或協同之民眾如非已事先登記者,限3人協同為之。
(三)以局長會見為原則,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局長指定代理人代為接見,本局各科、室、戶政事務所、殯儀館等業務相關同仁應配合「局長與民有約」時間,除因必要公務外,應配合出席,確有要事無法參加時須指定代理人參與。
(四)局長與民有約案件約見結果,如有必要時得發布新聞稿。
十一、約見後案件處理:
(一)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於約見後5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局秘書室,俾利管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局秘書室專責列管並列席簡要紀錄(如附件),權責單位(機關)主管及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會見紀錄於會見結束後由首長簽名確認後列管交辦。
(三)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秘書室登記列管後通知權責單位(機關)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機關)者,需指定其中一單位(機關)為主辦單位(機關),若涉及本府其他單位(機關)則應一併邀請與會。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施行,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http://www.ca.ntpc.gov.tw/_file/2965/SG/35752/FG0000002965000004_0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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