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柴媽媽 的帖子
提供一則我們舊家大樓的案例,這是我打1999專線,他們給的回應: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5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處理。
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旨意,係為落實公寓大廈住戶自治之精神,內政部營建署93.4.15台內營字第0930005442號函二、後段:「....;倘若公寓大廈業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如住戶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若未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之程序而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時,地方主管機關宜函請應先履行制止程序,不得逕行代為制止。」亦有釋示。
二、本處已另函請大廈管理委員會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應先予以制止改善或按規約處理,經管理委員會制止而不遵從者,得檢具事證(制止不從之存證信函影本、照片、載明違規住戶、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報請本處依法處置。
主管機關是 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