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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一封信 殯葬特區快喊停」網路串聯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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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內幕追蹤
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直轄市戶籍行政。(四)直轄市土地行政。(五)直轄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二)直轄市稅捐。(三)直轄市公共債務。(四)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社會福利。 (二)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四)直轄市宗教輔導。(五)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六)直轄市調解業務。
第二十條(鄉(鎮、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一)鄉(鎮、市)社會福利。(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第十六條(居民之權利)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以上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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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上揭地方制度法規,殯葬業為新北市及三峽區自治事項,市府不可藉由和業者簽訂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將責任推給業者,逃避自治責任。
2.殯葬業尚涉及三峽區土地之買賣,行水區之重新規劃利用,同時涉及稅捐 社會福利 財政事項等等,涵蓋範圍甚廣,並非單純
事件,自治程度更高,市府交由業者在公園草率開說明會,手法惡劣,愚弄居民。
3.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六條,居民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昌溢為私人團體,說明會未盡完全,殯葬特區計畫須政府多項核准,政府握有大量資訊,三峽居民請政府公開有關殯葬特區一切資訊,包括與昌溢公司之行政契約. 融資計畫書. 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委員名單 .進行程度-是否已經開始環評或環評已通過等等。
4.依據資訊公開要求,政府應另行召開公聽會,說明3事項。避免居民被蒙在鼓裡,一切黑箱作業。
結語:殯葬事件為自治事項,三峽 土城區居民有權利要求新北市府.議員和區公所.市民代表為此事件負責。 市府藉由業者的手伸進三峽設立殯葬特區,背後行政手段隱晦,企圖消弭民怨,有失格局,更罔顧居民權益三峽區市民必須團結,除了公民運動抗議之外,依地方制度法要求市府和區公所 公開殯葬特區一切資訊,請政府和區公所另行召開公聽會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