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7-21 23:31 編輯
看了一下公告的第九次管委會會議通知.. 其中內容.....議題六: 撤銷「超商將冷氣機裝置於大雅路車道上方」之決議,提請決議。
......有種啼笑皆非的感覺~
不知道7-11有償借用車道口平台這件事 怎麼會有人膨脹自己到把同意的八個人視為大字認不得幾個的白丁看待? 八個人做決定前沒讀過規約? 還是讀了看不懂?
呵~ 似乎有人自認為是京都行政首長.. 而不只是19人合議制管委會裡頭的一員...
管委會的決議“若是”有瑕疵 可以事後提出補救辦法來解決 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要求‘撤銷’..
據我所知..如果管委會多數決通過的決議有‘問題’的話 只有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決才有權力撤銷..
否則每次決議後都可以因‘一個人’事後反對而再來一次的話 管委會的運作就等同兒戲.. 乾脆廢掉算了~
這條由號稱‘對規約熟到佩服自己’的某委員提出的議題 附帶了反對的理由:
一、規約第5條第十項第一款「店舖室外空調主機統一規劃擺設位置」。
二、規約第26條第三項「本社區建物周圍上下及外牆……,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不得有任意破壞、標設廣告及影響視覺之行為」。
三、規約第27條第五項「住戶裝修其私有房屋時,不得有損及本社區建築結構體、外觀及佔用共同使用部份之情事……」。
四、規約第20條第二項「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內容與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抵觸者無效」。
對於這件事的相關規約已經解釋過好幾次了.. 多關心些多讀幾次就看得出邏輯為何...
其實那本規約我稱之為張秘書規約.. 因為打印完後沒人校訂.. 所以張秘書打什麼大家就要遵守什麼...
反正規約每家都有一本.. 真有興趣關心的人就研究一下吧~
其實最簡單讓這件不再被拿來做文章的方法 就是報請工務局決定.. 不行就拆!
這樣的話適法性如何馬上就知道~
嘿嘿..就有人整天法來法去.. 請他去報拆卻默不吭聲 就只想在管委會裡搞才會爽... 所為真的是為社區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