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194739 發表於 2011-7-19 15:38 
Eason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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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有人在乎規約一事~不過,你會回這也是我預料中的事了。呵呵呵~~~不管如 ...
U大
ㄟ......個人是覺得~規約如果訂得太嚴卻有執行上的困難~那規約容易被住戶甚至管委會擺在一邊...
規約就是個最大公約數.......我只能說......大家盡量~ㄏㄏㄏ
至於我為何會說嚴重侵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
不知道您是否有注意到內政部版或大部分的社區規約都有個特性:
那就是"法有授權"
今天如果制訂的規約沒有法律授權, 那就容易引起極大的糾紛, 尤其目前法院對於公寓大廈的糾紛尚無統一見解
但大部分的判例其實是對於住戶是有利的, WHY? 那是因為以目前中華民國的基本大法(憲法)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
一方面也避免行政機關或團體利用多數暴力或公權力任意侵犯私人權利
當然每種政治制度都有其弊病~民主制度就是這樣......講遠了....噗
所以如果說三等親內之親戚同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其擔任委員權利遭受限制, 以我的理解出任委員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應算是重大權利, 就算此規約真的通過了, 萬一被該區分所有權人提起提告, 上法院時,這份規約是很難站得住腳的! 我想此一規定與單一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同社區數棟房子的情形應該是不同情形, 所以公寓大廈條例有限制.... 另您所擔心親戚五十把持管委會...等等問題,我想在我們這種中大型社區應該不會出現才對,就算所有親戚都住同一棟, 那選出來的也只是10幾席委員裡面的1~2席.......
又如提到被罷免者或違反規約X次者不得任委員, 這一樣是侵犯民眾權利的事情, 法律一樣沒有授權, 真的上了法院......小弟覺得真的站不住腳
諸如此類的問題很多,,,比如說我們都知道周末假期有些住戶很喜歡叫親朋好友來訪,但卻任意停在他人的車位上, 物管中心發現了如果擅自把該車上鎖並言明要之付500元才能解鎖, 很遺憾~依照目前法院判例管委會犯了強制罪! 所以只能開勸導單, 甚至在車到口增設警衛哨來控管車輛出入, 再不然就是被占用車位之住戶檢具證據向侵占者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竊佔罪的訴訟.....
又舉例, 住戶就是不繳管理費, 很抱歉! 依目前法院見解管委會就是不能擅自鎖卡不讓該住戶搭電梯~這也犯了強制罪! 只能技巧性地提醒他繳管理費, 再不然就是寄發存證信函~請法院強制執行, that`s it!
以上我舉的例子都是牽涉到"重大權利"的情形~
我也知道很無奈
but~
管委也都是社區居民組成
要這樣硬幹不是不行~只是....後果值不值得~
牽涉到重大權利的規範......真的不能不小心.......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