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7-9 01:18 編輯
E棟管委候補遞任的新上任委員 是現任監委李亞琪小姐的叔叔要出來擔任~ 問題來了....
從規約第十八條寫的牛頭不對馬嘴的一堆內容裡翻到“當然解任”的條件...
......九、與其他委員俱3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一)曾違反本規約及相關管理規範且經管理委員會發現或警告達五次以上。
(二)將房屋出租而未居住於本社區。
(三)曾擔任管理委員遭罷免者。
個人對於 為了預防管委之間有損及社區的利益輸送行為 而訂定‘當然解任 條件九’的看法很簡單..
就只有“與其他委員俱3親等內之親屬關係”那幾個字而已.. 而不是把(一)、(二)、(三)等當作附帶條件..
因為(一)、(二)、(三)等三條防弊限制 應該要一視同仁針對每位委員才對.. 而不管他和其他委員有沒有親戚關係~
提出這問題是因為物管逕自幫我們“釋憲”.. 說三親等還要加上(一)、(二)、(三)等附帶條件才不得擔任管委...
而我是認為 關於這定義模糊烏龍條文的釋憲權力 應該是在我們住戶手中.. 物管越俎代庖..不大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