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發展條列
本條例第69條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擅自變更使用者,亦同。按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違規使用土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21、都79)
請三峽瀝青廠農地地主注意,如果三峽瀝青廠跑了,受罰的可是他喔
7月8號後如三峽瀝青廠未恢復原狀,請市府先行斷水斷電並且封閉,再進行強制拆除
這樣是否就不會讓他繼續汙染到強制拆除這一段的空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