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港人在台置產,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但台灣人在港
置產,土地所有權有年限限制,在法律上稱之為「使用權」,並不擁
有土地,內政部近來發現台、港之間存有此「不平等」情況,決定近
日發文給陸委會,檢討相關規定。
內政部管理非台灣人買賣土地有3種規定,1、外國人:依據土地
法第18條,秉持「平等互惠」原則。2、香港與澳門:依據港澳條例,
比照外國人的做法,也是持「平等互惠」原則。3、中國大陸:非外國
人,所以不是「平等互惠」,而採「特許制」把關嚴格。
澳門因為土地公有,在「平等互惠」之下,我們不允許澳門人士
來台買土地。
內政部表示,「1997年以前,依據陸委會提供資料,香港大部分
土地國有,但也有小部分土地私有,因為台商在香港買了很多土地,
有土地所有權,所以香港人士可以來買台灣房地產;當時會議決定,
1997年以後,如果香港法律有所變化,陸委會要通知內政部」。
而「1997年以後,並未接獲陸委會通知香港的法規有何新變化」
。內政部表示,當時和陸委會開會做出決定,維持前制度,亦即港人
可以持續在台買土地。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將行文陸委會,檢討過去提供的香港土地政
策資料是否有誤?及未來港澳人士來台買房地產,是否仍依據港澳條
例,或修正改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
者王信人/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