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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管理辦法

2011-06-29 12:33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Bear 於 2011-6-29 12:33 編輯


光呼籲是不夠的,還不如訂定適合本社區的寵物管理辦法來的實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以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第二章 寵物之管理
第三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X歲者為限,未滿十X歲者飼養寵
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四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於所屬區分範圍內(不得於地下
室)之活動空間並提供適當之食物及飲水,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第五條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七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社區安寧及環境衛生,得指定公
告禁止飼養之寵物種類與名稱。
第八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寵物之登記。
第九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陪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若飼主未適當管理寵物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時,飼主應負起一切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
第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境
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十一條 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
1.社區KTV
2.圖書閱覽室
3.視聽室院
4.健身房
5.經管理委員會公告禁止之場所
第十二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
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
第十三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
何人均可捕捉送交社區管理人員處理。
第十四條 寵物應有身份標識,否則轉送動物收容處所或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則勸導,累犯者,依本辦法罰之,將禁止飼主繼續於本社區飼養,並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寵物未善盡照顧之責。
(2)違反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對寵物任意棄養。
(3)違反本法第六條之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4)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寵物無人伴同或未採適當防護措施或攻擊他人者。
(5)違反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對寵物之排泄未立即清除者。
(6)違反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寵物妨礙住戶安寧未立即制止者。
第十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規範之處,以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決議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智邦版
2011-06-29 12:36 · 2樓
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並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寵物之管理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社區安寧及環境衛生,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之寵物種類與名稱。
社區管理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寵物之登記。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飼主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飼主未適當管理寵物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時,飼主應負起一切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1.大廳訪客休息區2.圖書館3.兒童遊戲室4.電影院5.游泳池6.韻律室7.蒸氣室8.健身房。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社區管理公司處理。
第十條之寵物若有身份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領回,否則轉送動物收容處所或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則勸導,累犯者,依本辦法罰之,每件每次罰款伍佰元整,情節重大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違反本法第二條之規定,對寵物未善盡照顧之責。
(2)違反本法第三條之規定,對寵物任意棄養。

(3)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4)違反本法第七條之規定,寵物無人伴同或未採適當防護措施或攻擊他人者。

(5)違反本法第八條之規定,對寵物之排泄未立即清除者。

(6)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寵物妨礙住戶安寧未立即制止者。

本辦法若有未規範之處,以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委員會決議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
社區通則版
2011-06-29 12:42 · 3樓
目的:社區為有效管理本棟大樓安寧及衛生特訂本法。
辦法:
1.本棟大樓使用人及區分所有權人,若於居住之住所飼養小動物時,其吠聲、啼聲、吼聲、叫聲等足以影響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時均適用本辦法。
2.若未用防護(吠)罩等阻止其擾亂安寧之吠聲時,本管理委員會將依環保相關噪音管制辦法告發並嚴禁其飼養。
3.本大樓住戶若飼養寵物,飼養者須預防其隨地大小便,如有污染環境情形,飼養者須支付清洗污染處理費用1,000元,若未依規定繳納罰款者,除停止其共有服務外,並列入惡鄰處置(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出處理)。
4.飼養戶於本大樓內嚴禁飼養具攻擊性(例:獒犬、鬥犬)、恐怖性(綠蜥蜴、蛇)、及列入保育類動物。
5.飼養戶需每年提出寵物傳染病、預防疫苗注射證明,若無則撤除許可證,貓、狗須提供植入晶片證明。
6.本大樓住戶需簽〝飼養動物管理辦法切結書〞後,方可飼養動物,並由管理室登記造冊管理,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規勸無效之住戶,將列入惡鄰處置。
7.寵物出入大廈公共區域一律用寵物箱或抱著,避免隨意亂竄,或以牽繩牽住,於公共區域內不得放開。
8.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行經管委會隨時公告修訂之。

簡略版
2011-06-29 12:48 · 4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6-29 14:37 編輯


{:4_115:}
社區內外小狗亂尿的情況很嚴重
或是主人直接放任狗狗在大廳、中庭任意奔跑,叫吠

有委員建議請寵物主人溜狗走車道進出
這或許可以維特到大廳或中庭的寧靜
但相對的,個人覺得,同時也有矮化養寵物的住戶
對守規定的主人(外出加狗鍊,大型狗加嘴罩等....)來說
實在想不通他們硬是不能從大門進出的理由(不用多想,我家沒養狗)

而且,也難保寵物主人就不會放任其寵物在地下室停車場自由解決生理需求....{:4_133:}

暑期有開一堂為"寵物禮貌"的課程
強烈呼籲家中有寵物寶貝的住戶可以參與
住戶是社區的一份子,相同的,寵物也應該是社區的一份子
如果住戶(人)要遵守社區規範
當然寵物也要遵守,但寵物看不懂字,如何遵守?
那就要回歸到主人教養問題

請部份主人不要再貪一時的方便而放任寵物破壞社區清潔
"你家"的範圍不單單只是某棟的某一樓層而已
從看到社區外環四周起,廣意來說,都是你家
親朋好友不是從停車場,就是從大廳再上樓進屋
如果四周環境不能好好保持,請客的住戶會有面子嗎?

不然到時相關辦法訂的讓人怨聲載道,也實非大家所樂見的
2011-06-29 12:53 · 5樓
寵物看不懂字,如何尊守?那就要回歸到主人教養問題沒錯!!
希望有飼養寵物的住戶發揮公德心
盡量把狗拖到紅磚道那邊噴尿
不然尿在我們米白色的牆柱上真的會留下一攤尿漬~~
2011-06-29 12:58 · 6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是遵守,
只有像偶們這種最白目的,才敢踩這話題,
社區是共有.共享的,希望大家能支持!
儘快讓管委會將百廢待舉的一些公共事務管理辦法,快速通過
2011-06-29 13:58 · 7樓
那把所有的寵物全集合起來 讓BEAR好好把管理規則說一遍~{:4_140:}
2011-06-29 14:33 · 8樓
推~~
可是管的了裡面管不了外面:L
kevin說咱們松街街廓的廊柱
都是尿騷味.......................
唉...............
要如何請那些狗主人發揮自我公德心ㄋㄟ!!!!!!!!!!!!!!
2011-06-29 14:35 · 9樓
回復 kevin媽 的帖子

KUSO些~~~

只能希望松街的店家快快開張
他們覺得自家門前臭了,就會清洗了!{:4_94:}
2011-06-29 15:33 · 10樓
回復 kevin媽 的帖子

我曾經看過有別的社區的住戶

用腳踏車載著他們家可愛的小狗

來到松街街廓後,停車抱下小狗

小狗馬上來到柱子邊給他畫分勢力範圍
2011-06-29 15:37 · 11樓
目前我個人是信仰是--睡覺

不要逼我信奉----婆羅門教
2011-06-29 15:41 · 12樓
回復 titan 的帖子

所以
松街改寵物尿尿街囉{:4_140:}
2011-06-29 16:42 · 13樓
熊大a
你手會不會抽筋打字很累a
一隻隻號抓來立正站好每星期給牠上莒光日
再報名一條賺錢的拍下來檢舉有獎金(拿了獎金別忘了請老太太嘿)
前些日子我還看過兩立小姐帶著狗在大廳大大狗主人是有用紙擦啦
但是味道是擦不掉
而且狗主人不是回家整理是在中庭的側所整理好了再上樓
又要嘆一聲唉~~~~~~~~~~~~
2011-06-29 17:00 · 14樓
回復 titan 的帖子

婆羅門教 是什麼 ?
2011-06-29 17:13 · 15樓
回復 李夫人 的帖子

婆羅門教 教義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2011-06-29 20:41 · 16樓
回復 titan 的帖子

漢摩拉比法典XD
2011-06-29 20:45 · 17樓
贊成管理辦法!
但還是請有養寵物的人要有點公德心和潔癖(!)
上禮拜日經過世紀館與國際館那條街...
我的天啊有三、四坨大便分別在不同地方...
上面還有蚊蟲在飛!!!
(唉社區外要怎麼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