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Bear 於 2011-6-29 12:33 編輯
光呼籲是不夠的,還不如訂定適合本社區的寵物管理辦法來的實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管理本社區住戶飼養之寵物以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住戶安全及安寧,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第二章 寵物之管理
第三條 寵物之飼主,以年滿十X歲者為限,未滿十X歲者飼養寵
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第四條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寵物,應於所屬區分範圍內(不得於地下
室)之活動空間並提供適當之食物及飲水,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寵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
第五條 飼主飼養之寵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第七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社區安寧及環境衛生,得指定公
告禁止飼養之寵物種類與名稱。
第八條 社區管理委員會得指定公告應辦理寵物之登記。
第九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應由飼主陪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若飼主未適當管理寵物而導致他人受傷或物品毀損時,飼主應負起一切相關費用及法律責任。
第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境
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
第十一條 以下各區域禁止寵物進入:
1.社區KTV
2.圖書閱覽室
3.視聽室院
4.健身房
5.經管理委員會公告禁止之場所
第十二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
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叫聲,若有影響住戶安寧顧慮時,應立即制止。
第十三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
何人均可捕捉送交社區管理人員處理。
第十四條 寵物應有身份標識,否則轉送動物收容處所或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則勸導,累犯者,依本辦法罰之,將禁止飼主繼續於本社區飼養,並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寵物未善盡照顧之責。
(2)違反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對寵物任意棄養。
(3)違反本法第六條之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寵物。
(4)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寵物無人伴同或未採適當防護措施或攻擊他人者。
(5)違反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對寵物之排泄未立即清除者。
(6)違反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寵物妨礙住戶安寧未立即制止者。
第十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規範之處,以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決議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智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