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6-26 03:05 編輯
sugar100 發表於 2011-6-25 20:40 
選舉罷免法就是不僅可選舉里長.還可罷免里長
第七十五條(罷免案之提出)
不曉得大家知道罷免里長的門檻嗎?
如下以本人戶籍所屬之(龍學)里為例:(僅就該個案分析,若有冒犯,純屬巧合~)
原(被罷免人當選選區之)
選舉人總人數:
3740人 (龍學里當選人王韻婷 女 1,929 51.58%)
該被罷免人之
提議門檻(提議人名冊人數):(百分之二以上) 3740 * 2% =
75人
該被罷免人之
連署門檻 (10日內之連署人數,並不得與提議人合計):(百分之十三以上) 3740 * 13% =
487人
成(罷免)案之後,新北市選委會宣告後30日內要舉行投票...同意罷免的投票數要超過
總有效投票數的1/2 且 總投票數(設籍在龍學里並有去領選票的里民)要
超過 3740 * 1/2 =
1870 人
第九十條(罷免之最低投票人數)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也就是說...
如果該(黨)被罷免人
反動員,也就是全力
呼籲要求支持他的里民
不要出來投(不同意罷免)
票......那就是可以說,
同意罷免的投票數(要出來投票的里民)至少要1870人,整個罷免案才會通過!
PS.要任職滿一年才能提罷免案,所以要到100年12月25日以後才能提案,假設100年12月30日(五)向新北市選委會提出該罷免提議案(80~90人的提議人名冊較保險),選委會於101年1月10日函覆提案人應於10日(101年1月20日)內完成連署(500人以上的連屬人數較保險)....選委會於101年1月31日宣告罷免案成立,應於30日(101年2月底or3月初)內舉辦罷免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