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法院判決&作戰策略

2011-06-22 13:36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7-7 11:22 編輯


裁判日期:89訴字1109號
裁判日期:891114
判決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遭移送法辦,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爰審酌被告恣意開挖山坡地,非但破壞自然生態致使水土流失,且危及山坡地附近居民之安全,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事後已回復山坡地原狀(有事發後現場照片三十三張在卷足參)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飾詞矯辯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裁判字號:90年易1660號
判決日期:900831
判決案由:區域計畫法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遭移送法辦,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院審酌被告本件犯罪成立後,嗣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期間,業已積極依區域計劃法之相關規定,向當地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提出「非都市土地毗連擴展計劃申請書」等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以擴展工業為由,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一案,由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事業,且有擴廠之必要,現已受理核辦中,此有經濟部經(八九)工字第○八九八九一五五五○號函及卷附被告提出之申請文件資料影本可證,顯見被告確有遵守區域計劃法之誠意及積極作為,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法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97年地政局亦確認違法並移送法辦。
100年5月地政局會勘確認違法區域計畫法,罰款30萬元,要求即停工,並於函到30日內恢復原狀。否則將依區域計畫法辦理。

95囑訴第2號
裁判日期:990806
判決案由:瀆職

96年訴字1624號
裁判日期:990806
判決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90年上訴1919號
裁判日期:910327
判決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94年上訴748號
裁判日期:950510
判決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三峽瀝青公司一再遭受檢舉並移送法辦,試問為何至今仍屹立不搖?!
政府公權力威信儼然蕩然無存。

以上資料,牽涉個資法問題,不宜在網路上公開,恐有觸法疑慮,僅供決策小組內部參考討論用。
2011-06-22 13:42 · 2樓
按照判決書,89年已經申請。(範圍擴展不多)
依據官員616說法,92年也申請。(範圍擴大更多)
依照經發局官員616說明會承諾7/10到期,將廢止"非都市土地毗連擴展計劃申請書"。
一但廢止,且未依照期限拆除,可再移送法辦,公司負責人這次恐無法再獲輕判。
2011-06-22 13:57 · 3樓
97年的判決書我查不到,可否幫忙?
2011-06-22 13:59 · 4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那案件應該已起訴並於一審法院審理中,目前查不到資料。
2011-06-22 14:05 · 5樓
其實我覺得我們需要法律顧問或律師來幫忙... 看了一堆判決書臉都綠了,但跟三峽瀝青廠有關的弊案還真不少...
2011-06-22 14:17 · 6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這些資料上午我約略看過了。
簡單來說,前兩個判決,最主要是針對違反土地分區使用,被移送法辦。
後面判決,都跟行賄或政府採購弊案有關。
也就是說,三峽瀝青公司在法院案件很多,不管是違建或行賄官員,弊案連連,但目前仍繼續營運中。
甚至,97年遭台北市議員踢爆不法(樂爸提供資料)。

光是違建這部分,政府89年已起訴,97年也遭舉發,目前應在法院審理中,但現在(100年)又遭舉發,30日後可能又會移送法辦。
89年:台北縣政府限15日拆除違建,恢復原狀。
100年:新北市政府限30日拆除違建,恢復原狀。
只能說,這次不緊盯,保證拆了又死灰復燃繼續營運(看過去判決就知道),除非政府有破釜沉舟的決心,斷水斷電,讓他無法在違章使用部分繼續營運。(光靠120坪,就不可能達到經濟規模,肯定要走上遷廠命運)


2011-06-22 14:21 · 7樓
不知道這些具體事證可否構成工程會不良廠商的標準?我看97年台北市議會的質詢紀錄,其中工務局的辯護方式就是三峽瀝青廠並非工程會公告的不良廠商,所以依法仍然可以參與政府標案,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則是表示,若三峽瀝青廠被撤銷工廠登記,才會行文要求承包廠商停止跟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我想這些說法都是避重就輕,但關於工程會的部份我認為我們可以佈局施壓,若能標記三峽瀝青廠為不良廠商,政府就不能在明目張膽地包庇他們...
2011-06-22 14:27 · 8樓
不過剛剛看了一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似乎不包括違建或違法使用土地的事項... 有點無言...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一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一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一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一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2011-06-22 14:30 · 9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這部分可以施壓,並寫信給工程會。
另外,我們可能要考慮要求政府撤銷三峽瀝青廠工廠登記,才有可能逼他們遷廠,否則,拆了又蓋,你追我跑,沒完沒了,最後還是回到原點。
建議朝向撤照進行。唯有撤照,才有可能避免就地合法(雖然這次擴展計畫被廢止,為來誰知道會不會又去申請,以拖代打)或者又恢復違建繼續經營。
2011-06-22 14:35 · 10樓
不對,99年已經判決三峽瀝青廠行賄,而且已經違反政府採購法,應該可以列為不良廠商,我決定今天寫信附上裁判書給工程會,要求工程會依法行政。
2011-06-22 14:37 · 11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我想我們需要把法條翻出來,三峽瀝青廠違法哪一條,就找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如果不依法,則向上級機關以及監察院來提出。
2011-06-22 14:38 · 12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要求政府停止採購只是一個要求。
撤照,才能安心阿~~
2011-06-22 15:02 · 13樓
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四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三峽瀝青廠經市府各局處共同會勘,確認違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違法使用農牧用地及水源地,並加蓋違建超過數千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不得同意及變更三峽瀝青廠的設立許可,也不得辦理三峽瀝青廠的登記或變更登記。另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三峽瀝青廠變更土地使用及擴建,皆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新北市政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請新北市政府務必依法行政,除廢止其設立許可及登記之外,未來亦不得准許三峽瀝青廠採用變更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的方式就地合法。


另依「區域計畫法」第四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三峽瀝青廠已違法管制使用土地,市府應依法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但市府卻一直未依法執行此動作,顯有失職;又限期而不遵從者,市府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但因市府遲遲未限期令三峽瀝青廠停止使用及拆除地上物,反而放任它繼續生產,市府此舉已明顯違法「區域計畫法」之規定,應慎重之。


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為之。
審核機關得調閱前項依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規定彙訂而成之工作底稿影本。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計畫目標。
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新設公私場所已停止設置固定污染源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
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或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私場所主要生產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之事實。
公私場所改變生產製程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非屬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非屬公告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得許可證者。
公私場所歇業、繳銷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者。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並具有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

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者,審核機關新北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三峽瀝青廠經查違法擴建,其合法核定範圍僅有120坪,卻擴建五百餘坪,以此推估,該廠當時提出的空氣汙染防制計畫,包括兩公里範圍內的環境圖說、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以及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等,都與實情不符,基此,市府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撤銷或廢止三峽瀝青廠之許可證。
2011-06-22 15:07 · 14樓
那個法規是柏非特整理我再補充的,但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才想了解我們的解讀,以及就法條部份,我們的訴求能否站得住腳,若可以,我們就可以以聯盟名義直接找主管機關處理,若主管機關不願意處理,則可尋求上級機關監督或尋求監察院糾正。
2011-06-22 15:23 · 15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他所提的法條是站的住腳。
我將資料轉給義務律師,之後再做討論吧。
整理剛剛討論的,如下:
1.依照99年判決(96訴1624號),是否違反採購法並得要求工程會停止採購依據?!
2.100年7月政府廢止事業擴展計畫,是否可依據工廠輔導管理法,撤工廠登記證?!
3.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否能撤銷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還有其他嗎?!
2011-06-22 15:56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6-22 15:57 編輯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差不多就是這三點,希望這三點都能生效,從經營合法性到政府標案全面杜絕三峽瀝青廠違法經營的逃生口...
 
  如果可以的話,可否請教一個法律上的問題,就是三峽瀝青廠在90年、97年都被法院判決違建,也都判決要恢復原狀,而100年6月市府發出的公函,也依法要求三峽瀝青廠恢復原狀,但就法條上來說,若三峽瀝青廠不恢復原狀,甚至像90年之後一樣繼續擴建,是否有刑事責任?

  這個部份是我一直不理解的地方,法條的規範範圍應該有後續備案,例如不恢復就適用其他規定,甚至加重處分,但不清楚類似的規定為何...
2011-06-22 16:00 · 17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OK~~
問題就先轉,看律師有沒有其他建議囉~~
星期六他也會跟我們上街頭,看當天是否有機會詳談!!
2011-06-22 16:21 · 18樓
走法律程序都很花時間,且判決下來又不一定有效果,還是覺得市府找地遷廠才是解決之道.
不知道台電申請電力程序是如何,假使工廠登記被廢還能請電嗎?感覺違建這麼多台電才是亂源所在,如果能讓台電斷電應該可以讓他無法生產.
2011-06-22 16:33 · 19樓
回復 柏非特 的帖子

找律師諮詢,最主要是為下一步,到監察院彈劾失職官員佈局。
目前掌握越多情資,攻防上越有利!!
2011-06-22 18:15 · 20樓
97年地政局亦確認違法並移送法辦
査不到案號,政府有問題。
1.地政局可能沒認真舉證,讓調查證據一直延宕,偵查庭不斷重開,導致訴訟延遲至今。
2.根本沒移送,呼嚨大家的。
假設97年的案件受理到今天,尚未起訴宣判,那我們應該要求比照起雲劑事件,速審訴決。

2011-06-24 11:41 · 21樓
若拆完~看我們要不要釘經發局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3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第15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這兩項都已經經由地政局、工務局會勘確定~
所以他的變更仳連土地案~事實上已經與工廠管理輔導法不符~已經沒有通過空間.....
已限縮住120坪的廠房面積~

要廢止工廠登記證
可以從兩條線下手:
方法1.先由環保局廢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然後依工廠法 第 25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方法2
依第 32 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提供意見者背景:
12年前曾在縣政府建設局(經發局)工業課辦過1年工廠登記~
責任區有到三峽瀝青~曾去聯合會勘過(會同消防等)
曾調過三峽瀝青的檔案~
如果給經發局承辦員壓力~其實是可以依照工廠輔導法給予處罰
但台北縣違章工廠太多~合法工廠不在處理範圍~
不過10年了法律變化頗快~很久沒連絡老同事了~~~

假如瀝青廠不搬,下一步就是要朝向撤照(工廠登記執照及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跟柏非特所提方向一致,且依法有據。
大家加油!!
這些攻防,不需要太早出手或公開,否則,當中會有很多阻力。
2011-06-24 11:51 · 22樓
我們可以一步一步來,撤銷相關登記跟許可,我也認為是我們該走的方向。
2011-06-28 10:48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6-28 10:48 編輯


網友補充說明:
按照空汙法及固定汙染源設置許可證辦法,環保局既然已經裁罰至 870W 且依據固定汙染源許可辦法第31條第七款應該立即撤銷其固定汙染源許可證
經建局再依工廠輔導法第24條第二項撤銷其工廠登記證~
這樣問題就解決了~瀝青廠就是違章工廠了~再也包不到政府工程了~
可見環保局真的是不想解決~罰個幾百萬就想了事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五、公私場所改變生產製程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非屬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六、非屬公告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得許可證者。
七、公私場所歇業、繳銷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者。
八、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並具有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

第 十 條 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三、設置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設計操作條件。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設計處理容量及處理效率;依本法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之相關規定。
(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
(五)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六)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第 十一 條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空污法
第八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工廠輔導法
第二十四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確定。
2011-07-07 11:21 · 24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依農業發展條列
本條例第69條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擅自變更使用者,亦同。按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違規使用土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21、都79)

請三峽瀝青廠農地地主注意,如果三峽瀝青廠跑了,受罰的可是他喔

7月8號後如三峽瀝青廠未恢復原狀,請市府先行斷水斷電並且封閉,再進行強制拆除
這樣是否就不會讓他繼續汙染到強制拆除這一段的空窗期

資料來源: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441&extra=page%3D1
2011-07-08 16:00 · 25樓
染整業空氣污染防制輔導
參考資料:http://ivy1.epa.gov.tw/agp/F/DM/aaaa/page2/life5.html


染整業廢水減量及回收再利用
參考資料:http://www.filaweaving.org.tw/web/document/documents/26/g267601.htm
2011-07-13 16:18 · 26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政府是否會因為違反環保法規及土地分區使用規定,情節嚴重撤照?!(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工廠登記證)
如不撤,三峽瀝青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何時到期?!期滿,政府同意換證?!
2011-07-13 19:55 · 27樓
擴廠計劃7/11廢止,不代表撤照
也就是徹底讓他game over要它撤照,他如果不拆遷,就緊盯讓它撤照的事實和法源依據。
先要查出來它是否有操作許可證以及工廠登記證何時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