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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2011-05-30 16:4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服務小弟 於 2011-5-30 16:42 編輯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行人穿越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否則將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照片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林良哲攝)
2011-05-30 16:58 · 2樓
昨天下午一點學勤路上短短不到一公里,就三組冒失的行人在我車前橫過馬路:
第一組,森林公園前,爸媽帶著大約六歲的孩子爬過安全島,看著要跳下馬路了,趕快叭他幾聲免得出事。
第二組,中學生,無視紅燈還有二三十秒,也無視我的車子和另輛機車距離不到三十公尺,逕自由斑馬線橫過學勤路。只好急煞車。
第三組,年輕男女,爬過安全島,男的已經下來了,回頭要接女生下來,輕叭一聲提醒注意,換來男生怒目相視。

是怎樣?學勤路車子不多所以輕忽了嗎?
車流少才要小心啊! 下次遇到車少飆快的看怎辦!{:4_192:}
2011-05-30 17:35 · 3樓
出門走路要小心
2011-05-31 01:50 · 4樓
我常經分隔島橫越大義路.. 目前來講是違規的..
所以早有心理準備.. 既然侵犯了汽機車的用路權 如果那天不小心出了事.. 責任全在自己 怪不得別人...
....這個案.. 顯然一審法官素質有待加強....
2011-05-31 02:57 · 5樓
這個案.. 顯然一審法官是自由心證...但素質可有待加強....
2011-05-31 20:44 · 6樓
亨亨 發表於 2011-5-30 22:13
地球真的很危險~
馬路如虎口!


順便提醒各位千萬千萬別在雙黃線迴轉
真的很危險非常危險 別貪一時之快 抱憾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