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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瀝青廠~只有120坪是合法工業用地

2011-05-26 16:00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1-5-27 11:39 編輯


今天上午由王明麗議員所召集{三峽瀝青廠用地是否合法?}會勘及記者會

與會的地政局當場證實:

三峽瀝清廠廠區用地經實地測量後除了400平方公尺 (約120坪)為合法工業用地外

其他都是非法佔用農地使用 (約6000坪,為合法用地的五十倍大)


以上事實說明三點:

1.三峽瀝青廠在介壽路現址營業二十年,我們的政府主管機關竟然沒有發覺瀝青廠非法使用農牧地?任其日益壯大

2.三峽瀝青廠在民國97年已經因為 "非法佔用農地" 被法院裁罰多次,為何至今還可以屹立不搖,沒有相關單位出面拆除違建要求"恢復原狀"?

3.瀝青廠最大的買主為"政府",為何這麼多年來政府(新北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各佔ㄧ半採購量)可以在"沒有知覺"的情況下持續向不合法廠商採購瀝青大肆鋪路?

在這裡我想問:
朱市長日前才因為營養午餐裡長蛆立刻指示教育局與廠商終止契約,永不錄用;並勒令金龍公司即日起停業,直至改善為止。我們的朱市長可以拿出同樣的氣魄與三峽瀝青廠立刻終止合約,不再採購他們的瀝青?並且立刻勒令停工?


三峽瀝青廠涉非法占地擴廠 若屬實將拆
【聯合報╱記者孟祥傑/三峽報導】 2011.05.27 03:37 am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362298.shtml

新北市環保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三峽瀝青廠涉嫌占用農地與水利地違法擴張廠房用地,環保局、地政局與農業局昨天會勘,發現三峽瀝青廠當年申請設廠時的基地面積約120坪,現在卻廣達近2甲地。市府表示會做第2次會勘,若查明屬實,將要求廠方拆除違建,甚至遷廠。

北大特區龍恩里長林富子表示,市府4年前獲民眾檢舉三峽瀝青廠占用農地,曾依法開罰,但仍放任瀝青廠繼續汙染環境,她懷疑市府相關人員涉嫌包庇,將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請監察院調查、彈劾失職官員。

市議員王明麗指出,三峽瀝青廠20年前申請設立時,廠區面積僅400平方公尺(約120坪),但昨天會勘發現廠房總面積廣達2甲,換算坪數將近6000坪,作業機組更多達3組,光遭勒令停工的第1號機組就占地約100坪,她懷疑第2、3號機組與行政辦公室是違建,要求市府盡速查明。

林富子說,國內最大的瀝青採購單位就是政府機關,要杜絕三峽瀝青廠違法營業,必須由政府拒絕採購該廠瀝青做起;她將發動三峽地區居民連署,要求政府不得再向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否則將在6月底率領居民到市府前抗議。

不過,同樣住在北大特區的龍學里長王韻婷則持不同看法,她認為市府環保局從去年底開始,已加強對三峽瀝青廠稽查工作,迄今罰單累計金額高達870萬元,展現市府取締業者的決心,應讓市府有充裕時間查明業者是否非法占地,再做後續處分,沒有必要動不動就揚言抗爭。

環保局環保稽查科長陳文俊說,環保局將速速協調地政局詳細測量瀝青廠用地,釐清業者是否非法占地擴廠,若查明屬實,將限期要求業者改善、拆除違建廠房,若業者拒不改善將強制拆除,甚至勒令全面停業或遷廠。

【2011/05/27 聯合報】@ http://udn.com/


三峽瀝青廠空汙損鄰 惹眾怒
更新日期:2011/05/27 04: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7/78/2s9ie.html

〔自由時報記者謝佳君/新北報導〕新北市議員王明麗昨天會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農業局、地政局、經濟發展局及工務局等單位,現勘三峽瀝青廠,附近歐鄉社區住戶則拉起白布條,集體抗議政府多年來漠視民眾權益,放任瀝青廠非法經營,影響空氣品質,危害居民健康。

環保局副局長王美文表示,會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視情況勒令停工,管制污染排放在標準之下;農業局及地政局亦表示,三峽瀝青廠確屬非法工廠,將依程序進行裁罰。

民眾發現,三峽瀝青廠土地登記屬農牧用地,且登記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但三峽瀝青廠長期非法營運,廠區面積更達五、六千坪,形成的空氣污染更是惡臭難耐,多次向相關單位反映,卻毫無改善。

王美文說,環保局已成立專案小組,每週一次檢測空氣品質,她強調,環保法令規定可能與民眾認知有落差。溪南里長蘇伯聰則提出質疑,政府既知空氣檢測標準值不符人民期待,則應調整標準,並二十四小時駐廠加強稽查,要求政府單位說清楚、講明白,給民眾一個交代。

經農業局確認瀝青廠不符農業使用,地政局表示,將要求業者七天內陳述意見,若無法提出合法證明,將依法開罰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恢復為農牧用地,若仍未改善,則移送地檢署偵辦。

聽完各局室的報告,民眾仍滿腔怒火。龍恩里長林富子說,三峽瀝青廠建廠二十多年,民國九十七年即被裁罰,但四年來未見改善,政府也沒任何行動,並質疑政府就是三峽瀝青廠的最大買家,盼立即停止採購。

龍學里長王韻婷說,市民隱忍委屈多年才會提出抗爭,盼市府拿出誠意,積極解決空污問題;還有住戶痛罵,政府明知三峽瀝青廠違法,竟任其營運多年。

工務局強調,三峽瀝青廠屬違建,若無申請用地變更,即不得補照;王美文亦重申,各局室依法處理各問題,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業者開罰,地目問題則為農業局及地政局業務範圍,但她允諾,一週內將回覆民眾市府處理進度。


三峽瀝青廠 涉違規使用農牧地
2011-05-27 中國時報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08/112011052700450.html

 新北市議員王明麗廿六日會同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地政局、經發局、工務局等局處官員到三峽瀝青廠會勘,發現當初允許的廠房面積僅百餘坪,但目前廠區占地千餘坪,廠方涉嫌違法將農牧用地變更使用。

 地政局當場要求廠方七天內提出說明,並限期一個月改善,否則將拆除機具,違法部分也將移送法辦。

 三峽與樹林地區民眾長年飽受瀝青廠惡臭之苦,天天向環保局檢舉,去年也曾發起連署,但至今仍未改善。最近北大特區居民也在網路上發起串連行動,強調再沒改善,預計在六月要上街頭抗議。

 被居民指為空氣汙染元凶之一的三峽瀝青廠,昨王明麗邀請各相關局處官員到該廠會勘,經發局發現,三峽瀝青廠目測至少超過千坪,但當初瀝青廠設立時,允許的工廠面積僅有一二一坪,其餘都是農牧地,廠方涉嫌違法將農牧用地變更使用。

 地政局則說,他們已要求廠方限期一個月內,將違法使用建造的廠區回復成農牧用地,若仍未改善將報請拆除大隊擇期拆除,並移送法辦。

 龍恩里長林富子表示,既然三峽瀝青廠違法,政府身為瀝青廠最大買家,應停止向該廠採購。龍學里長王韻婷則說,鄉親已經忍無可忍了,希望市府盡快解決問題。








2011-05-26 16:08 · 2樓
太誇張了... 居然違法使用農地至今,不懂政府為何還要向此家廠商合作!?
難到避著眼睛... !?

最後一段寫的好! {:4_113:}
希望朱市長拿出魄力!
2011-05-26 16:13 · 3樓
報告朱市長~~
吸進去的和吃進去的一樣需要注意啊~~
2011-05-26 16:19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5-27 12:43 編輯


<歷史的傷口>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
捂上耳朵,就以為聽不到
而真理在心中,創痛在胸口
還要忍多久,還要沉默多久?!

如果熱淚可以洗淨塵埃
如果熱血可以換來自由
讓明天能記得今天的怒吼
讓世界都看到歷史的傷口!

我們要自由的呼吸,孩子要健康的長大!!
政府對於三峽瀝青場違法用地卻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這件事情是不是應該出來交代一下阿?!

據有人舉發,補充說明如下:
1.除了地目區分使用不法問題,還有瀝青存放場所(污染物逸散)不符規定問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有效期的限制,不是一經核發永久有效,需要五年固定檢驗換證一次。試問為何每次換證都能通過?!

2. 第三十一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新設公私場所已停止設置固定污染源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
三、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或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公私場所主要生產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之事實。
五、公私場所改變生產製程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非屬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六、非屬公告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得許可證者。
七、公私場所歇業、繳銷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者。
八、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並具有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
詳參: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4&lname=0040

3.廠商公開投標資格需檢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沒有此許可證,就不符合投標資格。
2011-05-26 16:24 · 5樓
里長,您真的很了不起 {:4_82:}
2011-05-26 16:29 · 6樓
{:4_138:}{:4_138:}{:4_138:}

World Peace.....
2011-05-26 16:37 · 7樓
呵呵...有意思了。
2011-05-26 16:38 · 8樓
真是令人振奮的消息,所以可以發動一人一信舉報違建,拆除大隊應該要有所行動吧,不知他的等級是屬於隨報隨拆嗎?
蛆在某些國家是可以當作食物的甚至還有餐廳,瀝青味有人當做營養品在吸的嗎???幾個餐盤的蛆跟幾萬人呼吸的空氣,請朱市長了解哪個重要.
2011-05-26 16:50 · 9樓
回覆 林富子 的文章


  針對三峽瀝青廠,我只有3個訴求:


1. 三峽瀝青廠應自即日起無限期停工並接受調查。
2. 未完成遷廠及調查工作偵結之前,不得復工。
3. 監察院或司法機關應徹查其中不法與利益關係,並對外說明。



  不知道王明麗譯員這幾天願不願意去按鈴申告,要求監察院與司法機關啟動調查程序。若這件事情一直擱在這裡沒有處理,正義無法得到伸張,我們可以去找其他民代爆料嗎?基本上長期不法的工廠為何市府都沒有大動作,這件事情已經相當可議了...


  
2011-05-26 16:53 · 10樓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5-26 16:19
蒙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
捂上耳朵,就以為聽不到
而真理在心中,創痛在胸口


我才正想要貼的呢,第三十一條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撤證撤證撤證撤證撤證撤證撤證,這樣等於關廠了,請市政府依法行政,先撤證再來拆違建.
2011-05-26 16:54 · 11樓
回覆 柏非特 的文章

真是令人振奮的消息,所以可以發動一人一信舉報違建,拆除大隊應該要有所行動吧,不知他的等級是屬於隨報隨拆嗎?
蛆在某些國家是可以當作食物的甚至還有餐廳,瀝青味有人當做營養品在吸的嗎???幾個餐盤的蛆跟幾萬人呼吸的空氣,請朱市長了解哪個重要.


  不是興建中的違建不屬於隨報即拆範疇,但長期佔用農地非法經營瀝青生產工作,這應該已經嚴重違法了,至少市府應該勒令停工並讓它接受調查,另外固定污染物操作許可證的部份,我想也大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為何會核發許可證?是否有重大疏失?

  又三峽瀝青廠不斷被開罰,政府各部門卻不斷向他採購瀝青,也就是政府竟然跟不法廠商合作,背後是不是有弊案,也要查得水落石出,若是疏失,也反映出政府各部門根本都掉了螺絲,一點警惕都沒有...
2011-05-26 16:56 · 12樓
回覆 柏非特 的文章

我才正想要貼的呢,第三十一條 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撤證撤證撤證撤證撤證撤證撤證,這樣等於關廠了,請市政府依法行政,先撤證再來拆違建.


  讚!先要求市府「撤證」!並勒令停工!
  做不到!新北市府是不是應該有人要下台?
  
  不知道王明麗議員這邊是否有後續動作,
  如果沒有,我們要不要先發起一人一信的灌爆工作!這不是民粹,而是人民的怒吼了...
2011-05-26 17:00 · 13樓
回覆 柏非特 的文章

三峽瀝青廠不就是我們這個地區的蛆嗎?
拿出魄力來
2011-05-26 17:01 · 14樓
如果這是一盤棋局 已經可以喊「將軍」了
2011-05-26 17:05 · 15樓
抗議標語牌又可以多寫一條罪狀了, 讚!!
2011-05-26 17:06 · 16樓
這樣就可以先向新北市的電子信箱系統發 mail

若是收到不滿意,就可以向 監查院 發 mail 了! (我上次發了,很就有回音了!)

準備來寫 mail 中
2011-05-26 17:14 · 17樓
要對林里長及王議員行最敬禮...
敢對這種明目張膽的官商勾結下戰帖.. 若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道德勇氣 很難做到...
既然挖出了這種骯髒掛鉤.. 就乾脆找水果日報來插一腳好了....
2011-05-26 17:22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1-5-26 17:22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5-26 17:14
要對林里長及王議員行最敬禮...
敢對這種明目張膽的官商勾結下戰帖.. 若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道德勇氣 ...


參予會勘活動及記者會的
還有盧嘉承立委辦公室助理、蔡黃隆議員助理、溪南里蘇伯聰里長及龍學里王韻婷里長
大家都很努力,不是只有我ㄧ個人的功勞~
2011-05-26 17:28 · 19樓
回覆 dreamsidea 的文章

加油 ! 加油 !
2011-05-26 17:33 · 20樓
應該是有內幕,查三峽瀝青 弊案新聞,裡面很多不法行為@@
2011-05-26 17:36 · 21樓
Spock 發表於 2011-5-26 17:28
回覆 dreamsidea 的文章

加油 ! 加油 !


剛剛整理文章內容,已向 市長信箱 去投訴了。 接下來要等 2 ~ 3 天,就要向監查院去投訴了!
2011-05-26 17:51 · 22樓
還以為今天就會勒令關廠停工,不知道新北市政府對此有沒有提出任何說法?放任違法工廠一天就多污染一天...
2011-05-26 18:31 · 23樓
{:4_144:}那柑園那邊的工廠?? 又有多少是違法的呢?
2011-05-26 18:45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kwl 於 2011-5-26 18:46 編輯


回覆 林富子 的文章

報一個好康的~

http://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2010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
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發給檢舉獎金、
獎牌或獎勵狀。

第 3 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與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
人。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
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5 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
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
關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
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
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

第 7 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
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
或相關位置資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第 8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
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第 9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
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
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
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
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
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1-05-26 18:57 · 25樓
回覆 kwl 的文章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不是這一條就已經來不及了嗎?{:4_121:}
2011-05-26 19:01 · 26樓
可依農業發展條例19條

第 19 條   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響國民健康,農業
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農業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
全面普查建立資料庫,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工廠設立者應於廢棄物處理
場(廠)或污染性工廠四周,設立地下水監控系統,定期檢查地下水或土
壤是否遭受污染,經監控確有污染者,應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關
限制土地使用、賠償、整治及復育等事項之相關法規辦理。
2011-05-26 19:02 · 27樓
可別掉以輕心啊,抗議的步驟不能停,
誰知道哪天政府會不會就讓他們就地合法的
2011-05-26 19:03 · 28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
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應該還沒有被稽查有案吧
2011-05-26 19:17 · 29樓
回覆 林富子 的文章

恭喜了,這牌局準備要胡了!
只是,我在10個月前就跟海大講,從用地是否合法的法律方面著手會比較快又有效!
可是,人微言輕啊!
中華民國的法律有很可愛的地方,加上國人又普遍不守法,所以如果要找出一個人(或公司)違法,那是很容易的!
我很不喜歡放馬後砲!但我仍然在此提出這些看法,我想要表達的是, 網路上每個人提供的意見都很值得重視!
辛苦了,雖然您不是我的里長!加油!加油!
2011-05-26 19:37 · 30樓
{:5_257:}{:5_257:}
2011-05-26 20:07 · 31樓
就等新聞報了

新北市府 縱容 瀝青廠 非法使用農地
又任由此非法瀝青廠 非法排放汙染物
雖經大量檢舉後開罰 但仍宣稱此非法廠商符合環保標準 明顯瀆職
並持續向此非法瀝青廠 購買 瀝青 支持其營運

看來該問問法律專家 怎麼去告他們
2011-05-27 00:14 · 3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1-5-27 00:15 編輯


dreamsidea 發表於 2011-5-26 17:36
剛剛整理文章內容,已向 市長信箱 去投訴了。 接下來要等 2 ~ 3 天,就要向監查院去投訴了! ...


三峽瀝青廠涉嫌占用農業與水利用地,

【聯合報╱記者孟祥傑/即時報導】
新北市環保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稱三峽瀝青廠涉嫌占用農地與水利地違法擴張廠房用地,環保局、地政局與農業局26日前往會勘,發現三峽瀝青廠當年申請設廠時,基地面積只有約120坪,現在卻已廣達近2甲地,市府表示若查明屬實,將要求廠方拆除違建甚至遷廠,但仍有部分當地居民不滿,揚言向監察院檢舉市府官員涉嫌失職。
2011-05-27 00:28 · 33樓
不能輕忽利益集團的反撲一定還要跟監查院檢舉, 要畢其功於一役,革命仍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發動一人一信跟監察院檢舉市府員工瀆職
2011-05-27 01:24 · 34樓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剛剛已經投書給市長信箱了^0^加油~~~
2011-05-27 03:22 · 35樓
回覆 北大人-01 的文章

+1 算上我一個
2011-05-27 06:07 · 36樓
林富子 發表於 2011-5-26 16:00
今天上午由王明麗議員所召集{三峽瀝青廠用地是否合法?}會勘及記者會

與會的地政局當場證實:


{:4_113:} {:4_113:} {:4_113:}
三峽瀝青應該玩完了~
才核准120坪,搞到6000坪,超限利用超過50倍~
先罰款~然後依照新北市違章建築政策性案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配合優先拆除之專案。)優先拆除違章部分~
2011-05-27 06:22 · 3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1-5-27 06:27 編輯


再來就是撤銷工廠登記
因為土地,廠房面積,使用電量等超過利用太多,所以一定要辦理變更登記
但是沒有,可以連續裁罰
情節重大則撤銷工廠登記~
經建局那個承辦員實在有問題~你前輩只核准120坪,現在搞到2甲~你覺得沒問題嗎?
至少說我們核准面積120坪,其他部分依權責機關處理~
你說沒問題,這樣當公務員才會有問題~~~~~話不能亂說~回去問一下老鳥吧~

第十三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第十六條 第二項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三十二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011-05-27 08:10 · 38樓
{:4_176:}這樣一來又有料漏餡了
2011-05-27 08:17 · 39樓
直接向總統申訴比較快,這麼大的弊案,明年選舉,看怎麼處理~
2011-05-27 08:33 · 40樓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1-5-27 06:07
三峽瀝青應該玩完了~
才核准120坪,搞到6000坪,超限利用超過50倍~
先罰 ...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還沒停工關廠前,都還太早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