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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糾紛想請教大家?

2011-05-24 18:10 · 樓主
請教各位先進,狀況如下:A方於99年12月賣屋給B方,但B因工作需求無法遷入只好隔年又再賣出給C,交屋時間為100年5月,但最新買方C遷入後有發生漏水問題,C買方向B方請求修繕,那請問B買方是否也可以向A方請求索賠,或者A方是否也有連帶責任?感溫ㄋㄟ~~
2011-05-24 18:18 · 2樓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10
請教各位先進,狀況如下:A方於99年12月賣屋給B方,但B因工作需求無法遷入只好隔年又再賣出給C,交屋時間為 ...


a方與b方都要負連帶責任唷!!!!
但問題是漏水有告知嗎???{:7_447:}
2011-05-24 18:21 · 3樓
A無告知B有漏水情形,B當然也就無告知C有漏水的問題~~
2011-05-24 18:23 · 4樓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21
A無告知B有漏水情形,B當然也就無告知C有漏水的問題~~


所以c目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您就必須要負擔!!!!
但您也可以向a題出賠償~~不過依您的狀況a可能比較不會去處理唷!!!{:7_447:}
2011-05-24 18:26 · 5樓
為什麼勒 房屋漏水不是有保固5年嗎 為何B不能向A請求賠償?
2011-05-24 18:35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1-5-24 18:45 編輯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26
為什麼勒 房屋漏水不是有保固5年嗎 為何B不能向A請求賠償?


民法裡有記載唷!!!!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這一條說明~您在五月交屋時買方就發現漏水問題,所以主張您必須修復,所以您就必須處裡!!!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這一條說您在去年就已經買了這間房子,但是卻沒有發現漏水問題,所以您沒有跟前屋主主張瑕疵, A可以說交給您的時候是好的,所以跟他沒有關係,因為您持有時間內沒有跟A主張房子有漏水問題。

第357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如果A知道但是沒有跟您說,那這一條就不成立!!!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第366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2011-05-24 18:40 · 7樓
太難懂了 B是一定要幫C處理這個我了解,但B到底可不可以向A請求修繕或賠償?因為B也不知道有問題,A也無告知有問題啊!
2011-05-24 18:47 · 8樓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40
太難懂了 B是一定要幫C處理這個我了解,但B到底可不可以向A請求修繕或賠償?因為B也不知道有問題,A也無告 ...


建議您找替您服務的仲介了解一下,通常是可以向A主張連帶關係!!!
但是要看協商狀況如何嚕{:7_525:}
2011-05-24 18:55 · 9樓
感謝ㄟ~~
2011-05-24 18:58 · 10樓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55
感謝ㄟ~~


不會不會{:7_525:}
2011-05-28 14:22 · 11樓
其實c應該直接ㄑ找b.因為是b賣給cㄉ....還有你如果是跟仲介買ㄉ.可以主張仲介附帶責任.讓仲介ㄑ協調b出面.這是最好ㄉ辦法....
2011-05-28 15:23 · 12樓
舞動 發表於 2011-5-28 14:22
其實c應該直接ㄑ找b.因為是b賣給cㄉ....還有你如果是跟仲介買ㄉ.可以主張仲介附帶責任.讓仲介ㄑ協調b出面. ...


但A到底需不需要對B負責 畢竟B已經把房子賣給C了;若仲介出面協調仍無法獲得共識,就是A還是不願意處理,那該怎麼辦?
2011-05-28 16:40 · 13樓
我的情形剛好跟你相反
我有間房子(屋齡10年) 大約有3年都沒住了(因為有神桌)所以都沒出租,只有偶爾過去燒個香
最近樓下的說要告我,因為漏水(我們跟本都沒住在那,所以不是因為我們有用水而導致的)因該是管路老舊了吧........
我建議他去找建設公司(但該公司早已倒閉)

請問我該理他嗎???
如他告我, 我有法律責任嗎???
2011-05-28 16:44 · 14樓
如果沒記錯是樓上的住戶就有責任及義務修復,則對方可跟樓上住戶要求賠償,甚至要幫他修復他的損壞部分
2011-05-28 18:20 · 15樓
回覆 upling0709 的文章

如果有走到訴訟這一步ㄉ話b應該會把a找出來..........
2011-05-28 23:14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pling0709 於 2011-5-28 23:15 編輯


舞動 發表於 2011-5-28 18:20
回覆 upling0709 的文章

如果有走到訴訟這一步ㄉ話b應該會把a找出來..........


A有找到阿,但A擺明說不負責,因為B以賣出,A說如果要告可以,那他把原屋原價買回,但房子以賣C了,所以這是不可能成立的,擺明就是不負責,那該怎麼辦勒?
2011-05-30 15:01 · 17樓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10
請教各位先進,狀況如下:A方於99年12月賣屋給B方,但B因工作需求無法遷入只好隔年又再賣出給C,交屋時間為 ...


B應該是投資客吧{:7_463:}
我個人認為A可以不必理會B和C
要提告A能成立的機會應該不大,除非買賣時有簽立漏水保固切結書之類的但書~
2011-05-30 16:15 · 18樓
woonini 發表於 2011-5-30 15:01
B應該是投資客吧
我個人認為A可以不必理會B和C
要提告A能成立的機會應該不大,除非買賣時有簽立 ...


買賣當然會簽漏水保固書 而且至少半年 在A賣給B還在保固期內漏水 A可以不用處理嗎?不論B是否為投資客或真的有其需要而將房子出售 A是可以不用為B負責嗎?
2011-05-30 17:25 · 19樓
回覆 upling0709 的文章

所以我才說"除非有簽立漏水保固的切結書"
那麼這樣一來A當然要負起對於B的責任,而B也要對C負責
A對B負責,B對C負責,一碼歸一碼,事情這樣處理才能清楚ㄚ{:4_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