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1-5-24 18:45 編輯
upling0709 發表於 2011-5-24 18:26 
為什麼勒 房屋漏水不是有保固5年嗎 為何B不能向A請求賠償?
民法裡有記載唷!!!!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這一條說明~您在五月交屋時買方就發現漏水問題,所以主張您必須修復,所以您就必須處裡!!!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這一條說您在去年就已經買了這間房子,但是卻沒有發現漏水問題,所以您沒有跟前屋主主張瑕疵, A可以說交給您的時候是好的,所以跟他沒有關係,因為您持有時間內沒有跟A主張房子有漏水問題。
第357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如果A知道但是沒有跟您說,那這一條就不成立!!!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第366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