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midui 於 2011-5-22 12:45 編輯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診所及健保藥局之藥品調劑作業極為重視,於民國八十九年起就推動藥事人員執業時佩戴執業執照,避免非藥事人員冒充藥師進行藥品調配工作,以提昇藥事服務品質。並向民眾宣導,到診所就診領藥時應注意為您調配藥品,交付藥品給您者是否佩帶藥師執業執照?執照上之照片是否為本人?
該局在今年十月份針對醫院、十一月份針對診所、藥局之藥袋包裝進行稽查,除了稽查藥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之外,並對於其聘請之藥師是否親自執業?藥品調劑是否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進行稽核。
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是衛生署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訂定。其目的為確保調劑作業之品質及民眾獲得良好之藥事照顧。並就藥事作業處所之人員、環境設施、調劑設備、調劑過程及管理予以規範。為保證所調配之藥品正確無誤,藥師應充分了解醫師處方的用意,確認處方箋內容之正確性,選用正確的藥品,最重要的是藥師在交付藥品時,應再次核對藥品是否正確無誤。所謂三「讀」就是「藥櫃中取出藥物罐時」、「調劑時」、「給藥前」要三讀藥品標籤。五「對」就是調劑過程中要注意:個案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途徑對。發藥時再由發藥藥師核對病人、藥品是否正確。
最近接連發生醫院、診所之藥品存放、取用及調劑違規事件,造成病患傷亡,與社會大眾的不安。該局最近一個月即對於診所、藥局再做嚴格之稽查,以保障市民就醫用藥之安全。總計稽查診所二○八家、藥局一九三家。
最近兩年來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診所由非藥事人員調劑藥品,及藥局藥師不在場、販售處方藥等之違規情節,九十年度總計處罰二十九件,罰鍰五十九萬六千二百元。九十一年度處罰十一件,罰鍰二十四萬元。
對於藥師不在場,由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調劑業務者,將依據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藥師未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者,依據違反藥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藥師出租執照給診所掛牌,將認定為藥師不正當行為,依據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三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本文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