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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2011-05-12 15:15 · 樓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2/2/2reeg.html

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更新日期:2011/05/12 09:35 記者張明慧/台中報導
台中市男子林昕昌去年過馬路沒走行人穿越道,走到一半又突然往回走,另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兩人都受傷,騎士後來提告,法官認為林昕昌不遵守交通規則又突然往回走,導致騎士受傷,昨天依過失傷害罪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昕昌去年1月11日下午4點多,在龍井區遊園南路要走到對面商店買香菸,他在行人穿越道北側10公尺處穿越道路,但走到雙黃線時又突然往回走,另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擦撞,人車倒地,騎士的左眼球挫傷、左眼窩骨折、顴骨骨折。


林姓騎士後來訴請偵辦,檢察官依過失傷害將林昕昌起訴;法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須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禁止穿越畫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路段,林昕昌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沒注意左右來車,走到雙黃線時又突然往回走,明顯和騎士受傷有因果關係。


林昕昌在這次車禍發生前,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由檢方偵辦後,法院判刑、目前未定讞,法官認為,他仍不知謹慎,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造成騎士受傷,至今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徒刑。


至於行人林昕昌有無受傷,法官表示,開庭時,行人未提出診斷證明,無法確認他當時是否受傷,而這件刑案在追究他有無過失,而非過失的比例;警方昨天表示,林昕昌當時也受輕傷。

2011-05-12 15:17 · 2樓
看到這篇新聞,真希望大義路那些將分隔島走出小徑的人有些警惕,
大義路中間並沒有斑馬線,每次開車騎車經過,總有人貪圖方便
哪天出事,被判刑的還是違規的人:curse:
2011-05-12 16:17 · 3樓
從分隔島突然竄出的東西都是最令人覺得措手不及的,這種行為真的是害人又害已.
2011-05-12 16:19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k800425 於 2011-5-12 16:24 編輯


從大學劍橋到海洋公園中間那有葉子圖案(大學劍橋的標誌)的那個算是嗎?
2011-05-12 16:21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k800425 於 2011-5-12 16:23 編輯


對了
我很想說一件事
我自己是騎腳踏車的
雖然事在人行道是 常常有行人走路都不靠右邊走
騎腳踏車的人真的很難騎車ㄟ 常常還要閃一下 有點危險

所以可以拜託大家 不管騎車或走路
就算在人行道上面 請靠右邊走

謝謝大家!
2011-05-12 16:30 · 6樓
在以前沒有行車記錄器的時代.....
公權力不彰的時代.....
一直都是大台車的錯.

有誰知道行人闖越馬路要罰多少錢?
有誰知道違規紅單漲價,那又有那幾條沒有調漲?

開車騎車在外面趴趴走...
每一次開車騎車轉彎時,都要看一下.....
X!是有多少人要等過馬路啊!非得站到車道上嗎?
有這麼趕嗎!{:4_95:}

(心中的那個小惡魔出現了...!)
為了突顯路權的重要,犧牲幾個習慣性違規的傢伙.....換取社會版面!
OK的啦!



2011-05-12 17:30 · 7樓
回覆 k800425 的文章

對了
我很想說一件事
我自己是騎腳踏車的
雖然事在人行道是 常常有行人走路都不靠右邊走
騎腳踏車的人真的很難騎車ㄟ 常常還要閃一下 有點危險
所以可以拜託大家 不管騎車或走路
就算在人行道上面 請靠右邊走
謝謝大家!


  這... 我以為腳踏車不能騎在人行道上... 是我記錯了嗎?{:4_167:}
2011-05-12 17:35 · 8樓
回覆 k800425 的文章

對了
我很想說一件事
我自己是騎腳踏車的
雖然事在人行道是 常常有行人走路都不靠右邊走
騎腳踏車的人真的很難騎車ㄟ 常常還要閃一下 有點危險
所以可以拜託大家 不管騎車或走路
就算在人行道上面 請靠右邊走
謝謝大家!


  我不清楚新北市的規定,不過台北市雖然傾向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但真的要開罰,是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300-600元,而且一般來說,人行道的路權應該是「行人優先」,所以應該是自行車要禮讓路人,而非路人要靠邊禮讓自行車,我想這個觀念提出來,大家要注意一下喔!


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300-600元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二)有關民眾檢舉自行車違規流程部分,因目前自行車未掛設車牌,故民眾若欲檢舉自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刊登單位:本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27903470
2011-05-12 19:57 · 9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但是現在人行道上面都走坐腳踏車專用道耶(有腳踏車標誌 在人行道的右邊)
而且不是因為我騎腳踏車看到其他人沒靠右邊走才說的
本來就是要靠右邊走阿 不轉在人行道或做電扶梯都是這

那如果又說騎腳踏車要騎在腳踏車道上
很多人都走到腳踏車道上了 這樣騎乘腳踏車的人也不好騎

所以不管如何人形都是要靠右邊走的吧
2011-05-12 19:58 · 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阿Q 於 2011-5-12 20:01 編輯


k800425 發表於 2011-5-12 16:21
對了
我很想說一件事
我自己是騎腳踏車的


請仔細到大義路跟學勤路口看清楚~你所謂的腳踏車道有個牌子寫著"行人優先"~雖名為腳踏車道~但其實也是從行人道中畫出~
不管如何還是請再騎腳踏車時慢行~注意行人~畢竟學勤路的藝術大道那裡主要還是有許多小朋友在行走嬉戲的~

看了好幾次有人騎著腳踏車然後只要看到有人走靠左擋到他就一直叮叮叮~然後還大聲嗆行人說走路靠右!這裡是腳踏車專用!
看了就很想衝過去揍他!我自己也常騎腳踏車~但我會注意慢行~而不是去嗆走路的人說這裡是腳踏車專用!!

2011-05-12 19:59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阿Q 於 2011-5-12 20:00 編輯


k800425 發表於 2011-5-12 19:57

但是現在人行道上面都走坐腳踏車專用道耶(有腳踏車標誌 在人行道的右邊)


你去看清楚"行人優先"這塊牌子!!!
2011-05-12 20:33 · 12樓
回覆 阿Q 的文章

我沒看到大義路的牌子
但我還是有禮讓行人
不是因為我騎腳踏車才要行人靠右邊走
就算平常走路大家也要靠右邊
我想宣傳的就是這個
2011-05-12 22:24 · 13樓
若是自己在藝術大道上行走的話
會盡量避開腳踏車路線
但是"行人優先"這點還是不變的
帶著剛滿兩歲的小朋友
試著去教他過馬路需要小心
需要大人牽手一起過馬路
但是要教會一個2歲小孩分辨自行車道與人行道
這點好像是頗有難度
我們家的小毛頭都是放肆的在藝術大道上跑跑跳跳
我想各位自行車友們如果家裡面有嬰幼兒的話
應該能體會這點
2011-05-12 22:26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1-5-12 22:30 編輯


k800425 發表於 2011-5-12 20:33
回覆 阿Q 的文章

我沒看到大義路的牌子


關於「走路靠右邊」這點,交通大隊好像宣導過很多次了: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中,只有規定走路要靠邊,從來沒有規定走路要靠右邊,而且「背向來車很危險、面向來車才安全。」
但我想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藝術大道既允許行人與自行車共用,大家就互相注意,互相禮讓吧,橫衝直撞又亂按鈴的騎士固然不對,但把藝術大道當自家庭院 (這點請遠雄住戶不要挑我語病) 或遊樂場亂跑亂闖的行人也不應該。
不過,畢竟藝術大道的用意不在「運輸」,而是「休閒」,騎慢點總是好的啦。
2011-05-13 00:34 · 15樓
回覆 k800425 的文章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關於你的疑問,上面這段文字其實說明得很清楚,原則上還是「行人優先」,即使是自行車專用道,也要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所以我想就請自行車騎士多點耐心,主動禮讓吧!畢竟行人安全是最薄弱,也是最需要保障的。
2011-05-13 00:44 · 16樓
行人穿越道路被車輛撞到肇事與行人行走於人行道肇事情形不同。
藝術大道上及台北市很多人行道上均設有人車共道(腳踏車與行人)標誌且附牌註明行人優先,就是人行道行人及腳踏車均可通行,但行人及腳踏車共道時行人優先通行。但人行道上同時設有人行道及腳踏車專用道時則應依其車道行駛。
行人穿越道路(過馬路)應行走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穿越道路(並不得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在禁止穿越(設有禁止穿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攔路段或三個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詳文請參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3-139條
2011-05-13 00:45 · 17樓
拿鐵 發表於 2011-5-12 15:1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2/2/2reeg.html

沒走行人道挨撞 行人判刑


在台灣!以前有個不成文的交通解決問題。
只要發生車禍,錯的~一定是【大台】的錯。
例如:
機車撞到人,永遠是機車的錯。
汽車撞到機車,永遠都是汽車的錯。

就這樣不公平的處理之下,慢慢的就現了所謂的路權!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就以路權作為依據來進行審理。
這個問題就出現在一個烏龍事件上,才開始被重視。

這個事件是這樣的,有天某個林姓駕駛人,在下交流道時,撞到一名婦人。
最後該駕駛員必須賠償這名婦人,之後該駕駛員不服上訴。
檢察官起訴理由【應注意而未注意】(記住這名詞喔!!)
這時法官看了這個理由,反問檢察官,當你下交流到時,你會覺得有人嗎?
問題就在這裡了,理應不該有人出現!這時檢察官回應【應注意而未注意】。
很多交通案子都是用這名詞,而判定駕駛人有錯。
但是這個案子改判駕駛員沒罪,也不用人和賠償,為什麼呢?
法官最後裁定,國道出入口,不應有人經過,此乃駕駛人用路範圍故被告無罪。
就這樣一個案子,路權觀念逐漸被建立起來。

一般的道德觀念還是以大小來區分,大的還是必須付道德責任。
導致怎麼和解,都解決不了,不過現在只要上法院,就是看對錯了,已經不再是大台的錯。

2011-05-13 01:01 · 18樓
藝術大道上之人行道較靠近馬路之路面上設有腳踏車圖案,亦就是該路段可行駛腳踏車。而76米人行道行人皆可行走,但行走於藝術大道上的行人大部分人亦較喜歡行走於有腳踏車圖案之路段往往造成行人與腳踏車有爭道之情形。
建議設有腳踏車圖案之路段盡量讓給腳踏車行駛,而行人則盡量行走於靠石椅右側較寬之人行道上,如此可保障人車行駛及行走在人行道上的安全喔!
2011-05-13 01:07 · 19樓
禮讓是台灣人的美德 {:4_153:}
2011-05-13 09:05 · 20樓
回覆 洪阿民 的文章

沒錯,沒規定走路要靠右邊,有些路段靠右邊走很危險,所以我原則是會靠右邊走,但有時會依情況走左邊,這是保護自身安全的方法之一哦:D
2011-05-13 10:35 · 21樓
曲家三劍客 發表於 2011-5-13 01:07
禮讓是台灣人的美德


早已漸漸被淡忘~~{:4_200:}
2011-05-16 00:39 · 22樓
回覆 饅頭爸 的文章

說的也是...{:4_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