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1-5-11 23:48 編輯
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
處理天數:7 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三、「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為繳交房屋稅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