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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房屋買賣詢問討論互助互享

2011-05-06 10:19 · 樓主
希望能夠在論壇上~替許多人解答奢侈稅~或是買賣房子該注意的事項~又或是相關問題~亦或是買賣房子後想要找裝潢、水電、清潔、搬運、倉庫等問題~除了幫北大的鄰居們介紹我們長期合作的廠商~也希望能多幫到大家的忙~^^
2011-05-06 10:32 · 2樓
奢侈稅最後實施的衣據~到底是簽約日還是過戶日...?
2011-05-06 10:36 · 3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5-6 10:32
奢侈稅最後實施的衣據~到底是簽約日還是過戶日...?


是以過戶日為準喔~~
2011-05-06 10:55 · 4樓
心怡 發表於 2011-5-6 10:36
是以過戶日為準喔~~


那我可要代書加快腳步~~~~tks~~~
2011-05-06 11:43 · 5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5-6 10:55
那我可要代書加快腳步~~~~tks~~~


花都賣了喔....搬去哪?
2011-05-06 11:59 · 6樓
桂格 發表於 2011-5-6 11:43
花都賣了喔....搬去哪?


花都沒賣啦~~因為我也不能賣~那是朋友給我無償使用啦~~但總不能一直佔用...現在買在京都....若過戶順利希望7月底能搬到新家~~
2011-05-06 13:48 · 7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5-6 11:59
花都沒賣啦~~因為我也不能賣~那是朋友給我無償使用啦~~但總不能一直佔用...現在買在京都....若過戶順利希 ...


{:4_151:} 預先恭賀入厝!!!
2011-05-06 13:49 · 8樓
回覆 桂格 的文章

謝謝啦~~~改天有機會去您的店交關~~~
2011-05-06 14:09 · 9樓
草案公布實施後~奢侈稅6/1日開徵~但不是以交屋日而是以簽約日為主喔^^
2011-05-06 17:48 · 10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5-6 13:49
回覆 桂格 的文章

謝謝啦~~~改天有機會去您的店交關~~~


你都沒來跟我交關~~~~

不跟你好了~~~{:4_102:}
2011-05-06 17:54 · 11樓
心怡 發表於 2011-5-6 17:48
你都沒來跟我交關~~~~

不跟你好了~~~


請問妳是......????我要跟妳交關什麼啊...???
2011-05-06 17:57 · 12樓
少翔 發表於 2011-5-6 14:09
草案公布實施後~奢侈稅6/1日開徵~但不是以交屋日而是以簽約日為主喔^^


謝謝大大釋疑.....這樣我就放心囉~~~
2011-05-06 23:13 · 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萱 於 2011-5-6 23:16 編輯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草案公布實施後~奢侈稅6/1日開徵~但不是以交屋日而是以簽約日為主喔~~

既然是~~草案~~
可以確定~~不是以交屋日而是以簽約日為主喔~~嗎

依據哪一條法規??
可以po上來嗎??
2011-05-07 03:29 · 14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5-6 17:54
請問妳是......????我要跟妳交關什麼啊...???


嗚嗚{:4_205:} {:4_205:}
我也是仲介啊
你都忘了~~~{:4_102:} {:4_102:}
2011-05-07 08:15 · 15樓
心怡 發表於 2011-5-7 03:29
嗚嗚
我也是仲介啊
你都忘了~~~


可是我不認識妳啊!妳這般的發言讓人有點小困擾~
2011-05-07 12:50 · 16樓
現在奢侈稅已經三讀通過~目前也已將施行細則送交行政院公告,前後7天,期滿如外界無特殊意見,即可呈報行政院核定。因此奢侈稅是確定實施!
這是大大提問的是以交屋或是簽約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此指交屋過戶)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原因發生日=買賣契約簽訂日)止之期間。
2011-05-07 14:10 · 17樓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奢侈稅已經三讀通過~確定實施無庸置疑~這是大家都知道到的

但是(個人認知)
已三讀通過的應叫做~法律
~~~~不是草案~~
如有錯誤~請指正
2011-05-07 14:36 · 18樓
是的!就小弟個人去詢問~三讀通過的草案~將施行細則送交行政院後~須先公告一些日子~無特殊意見的外,行政院才會核定後頒布實施,屆時才會成真正的法律條文。
當然如果這方面小弟有所錯誤的話!也歡迎您的糾正,好讓我的改正,以便更能完善的服務到小弟的客戶!謝謝您!
2011-05-07 15:23 · 19樓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原因發生日=買賣契約簽訂日)止之期間。
==> 依照以上條文我的解讀倒是不一樣,應該是 : "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此指交屋過戶)
理由是對買方而言,買賣是在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發生,計算起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此指交屋過戶),你所謂計算止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原因發生日=買賣契約簽訂日),是基於本條例施行後。舉例 :
如果我聽你的話賣出我的房子,在5/20(本條例施行前)簽訂買賣契約然後在6/20(施行後)完成交屋過戶。對買方而言,計算起自6/20,這也應該是賣方(我)的計算迄止日期,由於6/20已是本條例施行後且未滿兩年,必須繳10%奢侈稅。
此事茲事體大,請務必再三確認清楚以免誤己害人!
2011-05-07 16:07 · 20樓
法老 發表於 2011-5-7 15:23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 ...


是訂約日期沒錯
否則一般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時間以45天來計算
四月中以後就沒有人在買賣了
房地產在四月中以後應該就凍結了
不會到現在
買方還一直在觀望
愈接近六月一日前殺愈大
2011-05-07 16:54 · 21樓
回覆 winnie_hcy 的文章

有奢侈稅問題的人畢竟是少數, 北大很多建案都2年以上了,
更何況很多人是自用住宅, 根本就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會在短期內賣"非自用住宅"者, 應該以投資客居多,
所以, 奢侈稅實施後, 還是會有一堆人賣房子, 沒有影響啦~

奢侈稅只是個議題, 真正受影響的是極少數的投資客, 別想太多.
2011-05-07 17:11 · 22樓
回覆 winnie_hcy 的文章

妳這樣說很有道理,而我依條文內容的解讀似乎也說的通。就怕一些持有未滿兩年,在這段模糊不清時間賣房的人,都以為不必繳稅,事後卻被要求補稅。而仲介佣金已入袋,屁股拍拍沒他們的事~
2011-05-07 18:09 · 23樓
簡單舉例!
範例一:
王先生在民國99年11月30日跟信義房屋簽訂買賣契約買了一間耶魯的兩房~並在12月31日完成過戶,但我在民國一百年4月份決定出售~並委由信義房屋出售~並在五月二十日跟板橋的陳先生達成協議簽訂買賣契約~並在六月三十日完成過戶。
因為王先生的前次移轉登記日為99年12月31,並在100年5月20日簽定登記日期(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因為是在100年6月1日完成故並不會朔及既往,因此並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範例二:
羅小姐在民國99年1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巴黎花都三房車,並在99年2月1日完成過戶,但今年因為想要搬回去台北市的新家住,且名下在基隆還有另一間房子,在100年5月份委託信義房屋出售,但在100年6月10日跟三峽的張先生簽訂買賣契約並在7月10日完成過戶,但是因為羅小姐的前次移轉登記日為99年2月1日,而簽訂買賣契約日為100年6月10日,因為未滿兩年,因此會被課徵10%的奢侈稅。
其實最基本而言奢侈稅是課徵賣方,而不是買方,因此不會去以買方的日期為計算!
希望這些內容能對您有幫助!謝謝^^
2011-05-07 18:37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萱 於 2011-5-7 18:39 編輯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大大~您應是信義房屋的~您如此的認知似乎應向 貴公司法務問清楚再PO文~

所言~三讀通過的草案~將施行細則送交行政院後~須先公告一些日子~無特殊意見的外,行政院才會核定後頒布實施,屆時才會成真正的法律條文~~
所指草案~~應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至於立法三讀通過已通過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法律
[size=7]中華民國沒有~三讀通過的草案~這名詞

立法院通過的條文已上法源查詢(詳下)~可沒有~草案~兩個字[/size]
總統令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2011-05-04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291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
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
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
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
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
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
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
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
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
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
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第 9 條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
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
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
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
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第 10 條 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
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第 11 條 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
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 12 條 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依第十條
規定之完稅價格,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 13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
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應於事
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產製廠商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後為之。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
其登記。但經查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第 14 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稅額應於統一發
票備註欄載明之。

第 15 條 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
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價格及應納稅額。
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
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
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
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進口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之;
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向其總機構或其
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特種貨物
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屆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或申
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
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一、未設立帳簿、帳簿屆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
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二、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
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
產製廠商屆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
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前項產製廠商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
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 19 條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 20 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
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第 21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
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
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
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 22 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
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第 23 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第 24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相 關 資 料
• 稅捐稽徵法 第 39,43 條
• 貨物稅條例 第 12,13 條
• 99年簡字第 183 號
• 99年判字第 1115 號
• 台財稅字第 10004501830 號
• 台財稅字第 841618769 號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確定開徵將採事後查核制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
2011-05-07 19:31 · 25樓
感謝萱的糾正跟補充~是的少翔我是信義房屋的!草案與法律這兩字的判讀,少翔對這方面是真的不夠精闢,也很感謝您補充的方面,少翔也在公司內部不斷的去詢問跟研討,當然這方面大家引經據典之下去研讀分析之下,都能令大家更了解,希望萱如果還有其他的資訊,能夠分享讓少翔知道更多^^
謝謝您^^
2011-05-07 19:39 · 26樓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非常感謝你詳細舉例為我釋疑~
2011-05-07 21:38 · 27樓
回覆 少翔 的文章

大大~我討論的不是條文的解釋

三讀通過之條文就是法律了
沒有所謂三讀通過還叫草案的
對一般人到底是草案還是法律是專業知識
但攸關房屋交易之奢侈稅此時到底是草案還是法律
對房仲人員是常識

~少翔也在公司內部不斷的去詢問跟研討,當然這方面大家引經據典之下去研讀分析之下~
如果如此之觀念問題(草案與法律之爭)讓貴公司某分店還需~研讀分析之下~

貴公司向以自豪之專業讓人很疑惑
而且這疑惑~不是ㄧ人身上
而是整個分店上
2011-05-07 22:12 · 28樓
mattchiu 發表於 2011-5-7 08:15
可是我不認識妳啊!妳這般的發言讓人有點小困擾~


sorry!給你造成困擾....
2011-05-07 22:22 · 29樓
謝謝您的糾正與指導!是小弟在究竟稱之為草案或是法律的立著點沒有好好的去了解,也是小弟沒有足夠的經驗跟常識就開立此板,雖然初衷是希望大家互相交流,但也感謝您的指導,信義教導的是保障顧客在房地產上的交易與安全,並且以服務至上還有誠信為理念原則,我想常識或是專業度的不足,也是小弟不夠用心而不是公司沒有用心,這點小弟會深刻反省,還是很謝謝萱大的批評與指教!您的建議與指點令我跟敝公司會跟努力去改進,雖然此板是個人用意而開設的,但仍不忘初衷,還是希望這個版能夠更多的交流與互動,謝謝您^^
2011-05-07 22:27 · 30樓
加油加油~~~
2011-05-08 10:23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1-5-8 10:28 編輯


少翔 發表於 2011-5-6 10:19
希望能夠在論壇上~替許多人解答奢侈稅~或是買賣房子該注意的事項~又或是相關問題~亦或是買賣房子後想要找裝 ...


北大社區已蓋好四五年的社區約在三樹路一帶.當時每坪房價開賣在10-11萬的,入住率其實都還蠻高的約8.5-9成,自住客佔多數。現在合理成交價約12-14萬

北大社區已蓋好三年的社區約在學府路及學成路一帶.當時每坪房價開賣在12-14萬的,例如.爵仕樂.竹城千代田.名軒萬寶龍.春成大砌.上.中北大一帶附近.入住率其實都還蠻高的約8-8.5成,自住客佔多數。現在合理成交價約16-18萬

北大社區已蓋好三.四年社區的遠雄學勤路建案,例如.風呂.劍橋.紫金城.哈佛.當時每坪房價開賣在11-15萬的,入住率其實都還蠻高的約6-8成,自住客佔多數。現在合理成交價約16-19萬

但是,最近一年完工新社區接使用較好建材及奢華公設,所以當時每坪房價開賣價格都在17-25萬的.
例如麗寶國際館、世紀館、心六藝、北美館、耶魯、碧連天、翡冷翠、中悅維也納這幾個大型集體社區,入住率都還蠻低的約2-3成,拿來當度假用的倒不少。現在合理成交價低價的約17-19萬.合理成交價高價的約21-28萬

以上是大略猜想的價格.還是有許多例外情況
其實每一間房屋.即使同一棟.但因面向.視野.建材.裝潢不同.所以價格都不同



以上資料歡迎修正
2011-05-08 17:48 · 32樓
心怡 發表於 2011-5-7 22:12
sorry!給你造成困擾....


道歉不至於啦~~只是生意人脈是經營出來的...因為妳前面的發言 ...有種被吃軟豆腐的感覺~~我確實因為買房認識不少仲介大哥大姐,但翻遍名片本沒有您的記錄....所以才會覺得有點不自在~~~
還是祝福妳~~~
2011-05-08 18:40 · 3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hristine.Liao 於 2011-5-8 18:56 編輯


少翔 發表於 2011-5-7 18:09
簡單舉例!
範例一:
王先生在民國99年11月30日跟信義房屋簽訂買賣契約買了一間耶魯的兩房~並在12月31日完成 ...

已刪除
2011-09-13 20:25 · 34樓
我也是房仲 可以多多交流ㄇ?